《陝西省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待遇問題的通知》是82502於1995年8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妥善解決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待遇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5]61號
【生效日期】1995-08-0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
妥善解決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待遇問題的通知
(陝政發[1995]61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企業離休人員,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為落實和改善他們的待遇,積極採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在發放和調整企業離休人員的離休金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應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進程中,按照老幹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原則予以妥善解決。為了把這方面的工作做好,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實行企業離休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專項籌集。對企業離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籌集,單列帳戶,專項管理,社會化發放,確保企業離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離休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根據“以支定籌”的原則,按照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用支付數額,進行專項籌集,單獨管理核算,直接發放或委託當地銀行發放。凡有離休人員的企業,都要按時如數繳納本單位離休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
二、對於已參加社會統籌而目前停產、半停產的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適當給予補助,以保證企業離休人員按時領到離休金。
三、企業破產、撤銷和解散時,必須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該企業離休人員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其離休人員的離休金(包括增補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足額發放。
四、企業離休人中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同級同類人員增加離休金的標準相應調整離休金。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經國務院批准實行行業統籌的駐陝企業可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