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3.05.23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3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3.05.23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3.05.23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 [1]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 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勞動人事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科委、中國科協、總政治...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
為了保障省直離休幹部醫療待遇,加強醫藥費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亍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執行說明 《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說明》(1983年12月3...
四、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醫療保障問題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四、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050元/月的,補足到3050元/月。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
第二條離休幹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並取得離休證的人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發〔1983〕3號檔案規定,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享受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第三條本辦法...
離休幹部與黨政機關離休幹部發放標準一致的原則,自行抓緊研究解決。四、關於公用經費、特需經費問題。由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督導企業予以認真落實。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