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內設機構:4個
  • 行政編制:9名
  • 局長:1名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四個職能股(室):辦公室、財經股、民族股、宗教股。

職責調整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2. 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對政府系統的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
  3. 負責起草全縣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政策並推動落實;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民族文化、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4. 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調承辦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承辦少數民族成份變更有關資料的初審和上報工作。
  5. 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 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扶貧開發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民貿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的指導監督工作。
  7. 會同外事管理部門負責全縣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承擔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8. 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9.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報批;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電子政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接待、政務公開、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二級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行政管理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民族宗教理論的學習和政策問題的綜合研究,起草本局的重要文稿;承辦局機關黨務、政務、紀檢、普法、離退休幹部、婦女、工會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國家安全方面的有關工作。
(二)財經股
參與擬訂我縣少數民族經濟領域的發展規劃及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承擔監督檢查經濟發展規劃實施的具體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工作,承擔對全縣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扶貧與開發以及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完成上級民族宗教部門部署的對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管理及各宗教場所財務的監督檢查。
(三)民族股
指導和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宣傳與實施;參與地方性民族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其它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中有關民族條款的擬訂,承擔全縣對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參與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參與調解民族糾紛,承辦少數民族成份調查、少數民族成份變更有關資料的初審上報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及重大慶典等活動的有關具體事務;參與民族教育、衛生等專項經費的分配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文化、古籍整理工作。
(四)宗教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全縣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縣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承辦全縣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的報批、登記事宜,負責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規劃的擬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接待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參與宗教工作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管理工作,推進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有關宗教團體的涉外事宜,配合法務部門揭露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和犯罪活動。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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