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殯葬管理辦法

《長沙市殯葬管理辦法》在1992.10.07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殯葬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0.07
  • 實施時間:1992.10.07
經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5日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人員(含外來人員)的遺體,除縣區交通不便、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偏僻地區外,必須實行火葬。
暫可實行土葬的,其區域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從嚴劃定,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條 長沙市民政局負責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地區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工商、環衛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加強對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倡導喪事簡辦,反對鋪張浪費。
各居(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民間移風易俗理事會的作用,破除封建迷信和落後的喪葬習俗。
第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火化,其所在單位憑殯儀館火化證明,按規定發給其親屬喪葬費、撫恤費和困難補助費。對不予火化的,死者所在單位不得發放喪葬費和困難補助費,也不得為其喪事提供人力、物力。居民、村民死亡後不進行火葬,造成生活困難的,不予困難補助或社會救濟。
第六條 患鼠疫、霍亂、炭疽等疾病死亡的,必須由衛生防疫部門將屍體立即消毒處理後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也應將屍體消毒後火化。
第七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本人生前要求或直系親屬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安葬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暫不實行火葬的地方,各縣人民政府應劃出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植樹造林,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嚴禁占用耕地亂葬亂埋,已占用耕地的墳墓,鄉、鎮人民政府應通告墓主限期遷移或就地深埋。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的墳墓,應遷至公墓地,禁止返遷、重建。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出租、轉讓、贈送墓地、墓穴。
第十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已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逾期不作處理的,由殯葬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地平毀。
第十一條 禁止在車行道上或醫院太平間搭設靈堂。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開設可供轄區內死亡人員火葬辦理喪事的場所,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生產、出售和使用符咒、巫書、冥幣、冥元寶、錢紙、引魂幡、紙人、紙馬、紙車、紙屋等迷信用品。在實行火葬的地域,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製作、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
對專門從事迷信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民政、公安部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三條 對貫徹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實施處罰:
(一)對應予火葬死者的親屬堅持土葬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一律平毀墳頭;
(二)在車行道上或醫院太平間搭設靈堂的,除責令立即拆除外,並處以200元罰款;
(三)對出賣、轉讓墓地墓穴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非法所得的1-2倍的罰款;
(四)在辦理喪葬中搞迷信活動的,除收繳迷信工具,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200元罰款;
(五)對拒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或職工,除教育批評外,對直接責任人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為主會同民政、環衛部門實施處罰:
(一)機動車輛為土葬運送屍體的,對駕駛員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300元以下罰款;
(二)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燃放鞭炮的,對駕駛員處100元罰款;
(三)對破壞殯葬管理設施,干擾殯葬管理人員正常執法,煽動鬧事,侮罵、毆打執法人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一)生產經營迷信用品的,責令停止生產和經營,收繳迷信用品,沒收非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民政部門審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擅自生產、經營、出租喪葬用品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殯葬管理人員。應該盡職盡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執行本辦法所處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長沙市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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