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長春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1992年5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1992-05-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我市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服務,滿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學、醫療、社會福利等需要,不以為國家積累資金和盈利為直接目的,一般不具有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由黨委、政府和人民團體等黨政群機關舉辦的全民所有制組織。
第三條事業編制是指事業單位職工(不含臨時工)人數的定員。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包括:單位名稱、性質、職責範圍、規格待遇、隸屬關係、領導職數、內部機構、編制員額、人員結構、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直屬及各部門所屬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管理原則
第六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市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編委)負責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直接管理、監督、協調,並對下級編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以下簡稱編制部門)一個部門承辦,主管機構編制的領導審批,市編委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條編制部門應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計畫管理,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年度發展、調整計畫,並按計畫審批機構編制。
第九條事業單位的人員結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達到科學組合,有效利用編制。
第十條編制部門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應根據其職責變化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事業單位調整職責範圍時,須經編制部門審核批准。對工作任務長期不足、工作任務轉移以及業務相近、重複設定的機構應及時裁併,收回編制。
第十一條編制部門要建立和增強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上的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注重和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做到經費自給。對財政撥款和提取管理費的事業單位編制員額要嚴格控制。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在編制部門批准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額內下達勞動計畫和工資基金計畫。
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業編制總額和人員結構比例內調配工作人員,按計畫錄(聘)用幹部,接收各類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招用契約工等。
第三章 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應根據國民經濟成長情況、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財力狀況設定機構、配備編制,做到精簡、高效、科學、規範。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設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明確的職能任務,符合社會發展需要;
2、有明確的隸屬關係或主管部門;
3、有固定的經費來源,包括開辦費、業務費、人員經費等;
4、有所需工作設備及辦公場所(擬建的應提供列入基建計畫的證明材料,調劑解決或租借的應出具相應證明材料);
5、人員來源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設定形式有:獨立設定,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等。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於機關、企業單位,並與其承擔的職能任務相一致。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規格待遇和領導幹部工資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依據事業單位的性質、規模、職責範圍、隸屬關係等可分為相當於地(廳)級、副地(副廳)級、縣(處)級、副縣(副處)級、科級、副科級待遇。
事業單位的規格待遇原則上低於主管部門,一般相當於其主管部門內部機構的規格。
社團組織及已有工資系列標準的學校、醫院不再確定規格待遇。
第十九條副縣(副處)級以上(含相應工資標準)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超過二十名的,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機構,但不得設三級機構。
內部機構中,每個業務科(處)室不得少於五名編制,管理科(處)室平均不少於五名編制。
學校、醫校等單位的內部機構設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職數是指允許該單位配備的黨政領導幹部人數。編制在一百名以上的單位可設專職黨(支部)書記。專職的紀檢、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領導幹部按有關規定配備,不占核定的單位領導幹部職數。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職數按下列標準配備:
1、市直屬事業單位配備三職;
2、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編制七名以下的配備一職,編制八至二十名的配備二職,編制二十一至一百名的配備二至三職,編制一百零一名以上的配備三至四職;
3、較大或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可略高於本條以上二項標準配備;
4、內部機構的領導幹部,原則上一個科(處)室一職,特殊情況的可配備二職;
5、學校、醫院等單位的領導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採取編制定員標準、規定各類人員比例結構、審批編制方案等辦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三條核定事業編制的依據:
1、事業單位承擔任務的工作量和職責範圍;
2、各類事業單位編制員額比例標準;
3、財力情況。
第二十四條增加事業編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設事業單位的;
2、事業單位職責變化,增加工作任務的。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舉辦的企業性機構的人員,不得占用本單位的事業編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明確規定使用行政編制的黨政群機關以及各種社團組織和非常設機構,不得使用事業編制。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中病休一年以上,脫產學習或出國兩年以上的人員,可列編外,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編制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均不得從事業單位借調人員頂崗工作,事業單位有權拒絕上級機關從本單位借調人員。借調超過半年的,編制部門相應核減被借調單位的人員編制。
第二十八條事業編制經費渠道分為:財政全額撥款、財政差額補貼、自收自支三種形式。自收自支形式中收取管理費或服務經營性收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機構編制審批
第二十九條機構編制審批程式:
1、事業單位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及內部機構設定、編制配備等事宜,必須由其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明確經費來源,提交有關檔案和論證材料,報市編委審批;
2、編制部門對增加編制的經費來源,一般應徵求財政部門意見後再進行審批,財政部門按批准的經費來源核撥經費,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財政部門同意的經費渠道執行;
3、市直屬等重要事業單位的設立,經市編委審核後,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4、各類普通學校和獨立的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等,分別由市教委、科委會同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其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由編制部門核定審批;
5、凡公開出版發行的報紙、刊物,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編制部門審批機構和人員編制。
第三十條規格待遇審批程式:
1、相當於副地(副廳)級以上待遇的,由市編委審核並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編委呈省委、省政府審批;
2、相當於縣(處)、副縣(副處)級待遇的,由市編委審核後,報省編委審批;
3、相當於鄉(科)、副鄉(副科)級待遇的,由市編委審批,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由縣(市)區黨委、政府審核後,報市編委審批;
4、相當於副縣(副處)級以上待遇的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更名等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編委審批。
第三十一條領導幹部職數審批程式:
1、市直屬事業單位,由市編委審批;
2、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編委審批;
3、相當於副縣(副處)級以上規格待遇的事業單位,經批准設立內部機構的,其中層幹部職數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編委審批。
第三十二條編制部門在審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時,應對下列內容做出規定:
1、隸屬關係;
2、職責範圍;
3、規格待遇(領導幹部工資標準);
4、內部機構設定;
5、領導幹部職數;
6、編制員額;
7、人員來源;
8、人員經費渠道;
9、人員結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編制部門要嚴格履執其監督檢查職責,及時查處違反編制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編制紀律是指下列行為:
1、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機構或更改機構名稱,提高機構規格的;
2、未經批准擴大人員編制或自行超編調入工作人員的;
3、擠占、轉移、借用事業單位編制和人員的;
4、超過規定的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配備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
5、擅自使用臨時工,集體身份工作人員混崗的;
6、擅自超編擴大人員經費開支範圍,提高經費開支標準,擠占事業經費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編制紀律執行情況,應列為監察、審計的重要內容,監察、審計部門要切實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定期檢查、臨時抽查、受理舉報等。
第三十七條監察、審計和編制部門對違反編制紀律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及其主管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在內。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編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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