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及省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信息網路(長春市部分)建設維護;負責全市政務和公益中文域名管理相關工作;參與上級編辦和市編辦布置交辦的有關課題的研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內設機構:6個
- 直屬事業單位:1個
- 類型:服務型
簡介,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簡介
根據主要職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定6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編委(辦)相關文字綜合材料的起草,審核制發市編委(辦)規範性檔案;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等工作;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綜合統計、資料彙編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信息網路建設維護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財務、資產、安全等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退休幹部管理,協管縣(市)、區編辦領導幹部。
(二)政府編制處:負責市政府機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及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核等工作;研究擬訂市政府機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機構改革方案;承辦市委、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設立的審核工作;參與市政府機關各部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政府機關各部門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相關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微機網路系統日常維護、信息更新工作。
(三)事業編制處: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及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審核等工作;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改革方案;制定各類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及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檢查、監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負責市直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根據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依法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全市核准登記或備案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全市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情況,處理違規事件;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市以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統計和聯網工作;統一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相關證書和表格的印製發放;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監督檢查處:負責對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督查;督辦中央編辦、省編辦和市編辦部署的重點工作;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案件進行查處。
(六)黨群政法編制處:負責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機關、全市政法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及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核等工作;研究擬訂相關部門機構改革方案;參與相關部門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相關部門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相關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微機網路系統日常維護、信息更新工作。
(註:該處尚未組建,職能暫由原相關處室承擔)
直屬事業單位:
長春市機構編制信息研究中心: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統計、匯總、上報,編印機構編制資料彙編;組織指導全市機構編制信息的採集、整理、分析和發布;
主要職責:
一、執行中央和省關於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機構改革的方案,指導、協調市以下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與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直各部門與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審核縣(市)區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總額;審核全市鄉(鎮)人員編制。
五、審核市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機關和市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六、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制定全市各類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指導、協調市以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市直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立、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審核(批)市直機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核各縣(市)相當於科級、副科級和各區相當於縣(處)級、副縣(處)級事業單位的規格。
七、指導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向機構編制委員會或市委、市政府報告。承辦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有關準備工作和擬定印發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