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試行)

2021年4月20日,中央編委印發《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試行)》。《辦法》共七章二十三條,對機構編制管理評估的類型、方式、程式等進行細化規範,為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提供了明晰的政策遵循和行動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0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提高機構履職盡責能力和水平,不斷促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
第三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政治引領,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全過程,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
(二)堅持改革方向,鞏固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
(三)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促進機構編制工作提質增效;
(四) 堅持科學規範、務實管用,力戒形式主義。
第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指導下級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技術性較強或者需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有關評估任務,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委託的事項除外。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除評估主體、評估對象之外的相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政治可靠、誠信守法,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與評估對象無利害關係。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對象是機構編制管理範圍內的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 評估類型、方式和程式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分為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和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可以分步或者同步實施。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問卷調查、調閱材料、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發揮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在評估中的作用,加強與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比對。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指標開展評估。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評估對象和評估內容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分解設定細化指標,也可以組織評估對象分解設定細化指標。
評估指標應當根據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管理和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及時調整最佳化,並體現不同區域、層級、領域的特點。
第九條 評估指標的衡量標準主要包括政策口徑標準、預期目標標準、參照標準以及其他標準。
(一)政策口徑標準:黨內法規、法律法規、黨中央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機構編制管理規範性檔案、標準等。
(二)預期目標標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調整、機構編制事項調整時確定的預期目標。
(三)參照標準:全國或者區域平均水平,與同行業、同類別機構比較情況,與歷史比較情況等。
(四)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評估目的和要求的其他標準。
第十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確定評估對象,通知部門(單位)自評。
(二)部門(單位)組織自評,將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三)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結合部門(單位)自評報告和日常掌握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視情要求部門(單位)補充佐證材料或者組織進一步評估,形成初步評估結果。
評估結論可以採用定性描述、評分或者評級等方式。
(四)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評估對象交換意見,形成最終評估結果,反饋評估對象。
(五)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結果應當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並視情抄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黨委和政府績效評價主管部門等。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結合機構改革情況跟蹤評估、黨委和政府績效評價、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等一併開展時,可以適當調整以上程式。
第三章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
第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於重大新設機構、新增編制或者情況複雜的申請事項,在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前應當組織評估。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包括下列指標:
(一)符合政策法規情況:是否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是否符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等。
(二)申請必要性情況:是否屬於履職所需,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且能夠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現有機構編制是否可以滿足需要,是否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技術手段等其他辦法替代解決,是否釐清了政府和市場邊界,是否體現了統籌使用編制的要求,新增或者調整職責是否釐清了與職責相近部門關係等。
(三)比對情況:與同類地區、層級機構比對情況,與有關歷史比對情況等。
(四)管理規範性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維護是否及時、準確,是否存在機構編制違紀違法問題等。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指標。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機構編制審核審批的重要依據。
(一)對於具備各項指標要求的,按照規定履行後續審核審批程式。
(二)對於不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申請必要性不足的,終止審核審批程式。
(三)對於管理不規範且情節較嚴重的,應當先行整改。
第四章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
第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對部門(單位)“三定”規定及相關機構編制批覆等檔案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涉及“三定”規定重新制定或者機構編制事項有較大調整的,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包括下列指標:
(一)履職盡責情況:黨管機構編制原則落實情況,機構改革落實情況,權責清單實施情況,部門(單位)職責任務落實情況等。
(二)機構編制實際配備情況:按照“三定”規定設定機構、配備人員情況等。
(三)機構編制管理規範情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執行情況,機構編制違紀違法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指標。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依據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一)對於機構改革不落實、履職不到位、“三定”規定執行不到位、管理不規範的,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整改。
(二)對於存在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無正當理由不落實機構編制批覆1年以上的,應當核減或者調整有關部門(單位)的機構編制。
(三)對於管理不規範、發生機構編制違紀違法問題的,按《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
第十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在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相關機構編制批覆檔案印發1年後,對部門(單位)機構編制使用效益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包括下列指標:
(一)履職效益:主責主業聚焦程度,權責清單實施效果,職責分解細化程度,協作配合履職效果,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效果,相關部門和服務對象評價等。
(二)機構配置效益:內設機構職責分工清晰度,內部運行效果,部門(單位)管理許可權內的內設機構設定合理性等。
(三)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效益:編制資源統籌效果,內部挖潛效果,編制和領導職數配比最佳化度,編制資源向重點領域重點崗位傾斜程度,編制使用數與核定數比例,與同類機構相比完成同等工作量的編制使用數,工作飽滿度等。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指標。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依據上述指標,對評估對象的機構編制使用效益進行全面評估,也可以選擇部分指標對有關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是否實現預期目標等特定情況進行專項評估。
第十九條 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最佳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一)對於履職效益方面的問題,屬於體制機制原因的,應當及時研究,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提出政策建議;屬於部門(單位)自身原因的,應當督促部門(單位)提高履職服務能力。
(二)對於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較高的,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編制資源使用需求;對於使用效益一般的,應當加大內部挖潛和統籌力度。
(三)對於部門(單位)職能減少或者臨時性、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導致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較低的,應當及時核減或者調整相應機構編制。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嚴格遵守政治、廉潔、保密等有關紀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開展評估。
評估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評估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自評報告的準確性負責,並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自評報告不得夾帶機構編制請示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評估對象及其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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