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3月23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地〔2006〕69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0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房地〔2006〕69號
  • 印發時間:2006年3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23日
簡述,辦法,

簡述

2007年5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國管房地〔2006〕69號,2006年3月23日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決策水平、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績效評價活動科學、規範,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國管房地〔2004〕153號)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活動(以下簡稱項目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績效評價是指對項目決策、準備、實施、竣工和運營過程中某一階段或全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通過對項目實施過程、結果及其影響進行調查研究和全面系統回顧,對比項目決策時確定的目標以及技術、經濟、環境、社會指標,找出差別和變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得到啟示,提出對策建議,達到提高投資決策水平、改進項目管理的目的。
第四條 項目績效評價分為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下同)對項目自我評價和項目主管部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或由其直接組織專家對項目獨立評價。
第五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建立暢通、快捷的信息管理和反饋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的主管部
門(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績效評價負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項目管理單位開展項目自我評價工作;
(二)分析匯總項目自我評價情況,確定需進行績效評價的項目及其評價方式;
(三)選擇承擔績效評價任務的工程諮詢機構或有關專家,監督其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四)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五)根據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建立項目績效評價信息庫。
第七條 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績效評價負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要求組織項目自我評價,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二)配合有關工程諮詢機構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三)提供評價工作需要的有關項目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工程諮詢機構和相關專家組是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任務的主體,對項目績效評價負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項目績效評價,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二)對項目績效評價中涉及國家秘密事項承擔保密責任。
第九條 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後180天內完成項目自我評價,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自我評價報告》。
項目管理單位也可根據情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項目自我評價。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對重點或典型項目採取委託工程諮詢機構或直接組織專家兩種方式進行績效評價。
項目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擇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該機構不得是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查或評估評審單位。參與績效評價及報告編制人員不得是該項目的決策者和前期諮詢、設計和評估評審者。專家組成員必須符合有關資格水平要求,並且不得是該項目決策、管理和使用階段的參與者。
績效評價報告應及時反饋到項目管理單位和各階段參與該項目的各單位,並進入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回顧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分析項目的績效和影響;評價項目的目標實現程度;總結經驗教訓並提出對策建議等。
第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績效評價規程》的規定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應以項目各階段的正式檔案和真實數據為依據,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審查意見、批覆檔案;概算調整報告;施工階段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批覆;工程竣工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和審計後的工程竣工決算及主要圖紙;項目自我評價報告等。
第十四條 項目績效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應當全面、準確,得出的結論應當客觀、公正,提出的對策建議應當合理、可行。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項目績效評價成果。
建立投資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根據績效評價結論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項目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項目績效評價成果,提高投資決策水平、改進項目管理、完善建設規劃編制。
第十六條 針對項目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提出改進意見,可以補救的,應當及時提出補救措施,並組織協調有關單位認真落實。
第十七條 項目績效評價所需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承擔項目績效評價任務的工程諮詢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對於在項目績效評價中弄虛作假,造成評價結論嚴重失實或評價報告質量低劣、有重大失誤的工程諮詢機構和有關人員,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契約約定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惡劣的,三年內不再委託其承擔評價任務,或提請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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