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控制辦法

200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控制辦法》。該《辦法》共18條,由國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控制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07年10月18日
簡述,辦法,

簡述

200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控制辦法》。

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控制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機關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實現概算分解預控和全過程動態監管,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管房地〔2004〕15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管理的,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行政事業費以及部門自有資金實施的服務於機關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概算分解控制,是指根據批准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結合建設項目實際情況,按分項工程對建設項目進行分解,相應將投資概算進行分解,編制各分項工程契約的預控金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實現各分項工程投資動態平衡、項目總投資不突破投資概算的投資控制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管局負責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在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後,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制定實施概算分解的項目名單。
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協助國管局監督概算分解工作。
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選擇的建設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承擔投資、質量、進度、安全等目標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概算分解的編制和報審,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嚴格進行招投標、工程變更等方面的投資控制,承擔投資控制風險。
第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項目招標清單、最佳化後的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並結合當期市場造價信息、市場同類項目造價水平、預算定額、契約構架等資料,進行概算的分解工作。
第六條 概算分解應根據項目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設計標準、技術要求和施工工藝,科學合理地擬定施工總承包招投標契約的構成、暫估價材料設備、暫估價工程等分項契約的預控金額。工程量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不得有漏項和重大失誤,不得隨意肢解工程,並應綜合分析招投標市場價格競爭和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可預見因素對項目投資的影響。
第七條 機關建設項目概算分解的資金範圍是:
(一)工程費用(建築安裝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設施等)。按發包性質不同,可劃分為總承包人工程費用和發包人工程費用。
總承包人工程費用包括固定費用、預備金、納入總包契約的暫估價材料設備、納入總包契約的暫估價工程。
發包人工程費用包括發包人直接發包的暫估價材料設備、發包人直接發包的暫估價工程。
(二)其它費用。包括行政性收費、前期勘察設計費、各類檢測費、管理費等。
(三)預備費(批准的投資概算中安排的基本預備費、不可預見費等)。原則上按照批准數額計列,不參與分解。
第八條 納入總承包契約內的暫估價材料設備、暫估價工程和發包人直接發包的暫估價材料設備、暫估價工程,均須按分項契約擬定暫估單價、暫估工程量和該項契約暫估預控金額,並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機關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二次招標工作。
第九條 概算控制過程包括對預控金額、契約金額、實際金額、可機動資金、結算金額進行控制的五個環節。
(一)預控金額,是指在項目實施前,項目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批准的概算細化分解至分項契約的金額。預控金額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概算總投資。
(二)契約金額,是指按照國家招投標規模、範圍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或詢價談判後,與承包人簽訂契約的金額。各分項契約金額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預控金額總額。
(三)實際金額,是指履行契約中,由於工程變更等因素的影響,變化後的契約金額。實際金額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預控金額總額
(四)可機動資金,是指契約實際金額與預控金額的差值,即分項契約投資淨結餘。隨項目的進展和契約的執行情況發生變化,動態反映契約投資控制狀態。可機動資金由預備費、總包契約中的預備金和通過強化項目過程控制形成的分項契約投資淨結餘資金三部分組成。正值反映項目實施的某一時點有資金結餘,投資受控,可調劑用於彌補某一分項契約金額的不足;負值反映投資失控。
(五)結算金額,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某一契約或整個項目的最終資金支付金額。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後,結算金額作為該項目最終結算價。
第十條 概算分解和報審應在開展工程招投標之前完成。項目管理單位在完成概算分解後,應編制國管局統一制定的《概算分解控制表》,報國管局審核備案。未經審核備案的項目不得開展工程招標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的《概算分解控制表》,反映投資控制動態,並書面說明當期投資控制的重點環節、投資風險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 經國管局審核備案後,《概算分解控制表》中各分項契約預控金額、預控金額總額作為機關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投資預控目標,並作為資金支付的依據。
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調整各分項契約預控金額,確需調整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用途和金額,經國管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因項目使用功能、建設規模和範圍、建設標準等調整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造成某一分項契約投資不足(即實際金額或契約金額大於預控金額),確需使用可機動資金的,由項目管理單位按照機關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提出具體意見,報國管局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解的項目預控金額總額超過概算總投資的,應在報送《概算分解控制表》的同時,書面說明超過概算的原因、價格指標和費用構成分析情況、與市場同類工程比較分析的結論、資金調劑渠道等,報國管局審核。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嚴格履行投資控制職責,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應採取措施規避投資風險,確保項目實際總投資不突破批准的概算總投資。
實際總投資突破批准的概算總投資的,項目管理單位應按項目管理委託協定(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委託協定(契約)中有關概算分解要求按照本辦法執行,獎勵與處罰條款在項目管理委託協定(契約)中另行約定。
項目管理單位全面履行本辦法規定,且項目投資形成淨結餘的,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項目委託管理協定(契約)約定給予獎勵。
項目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項目實際投資超過批准的概算總投資的,國管局可按照項目委託管理協定(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在5年內禁止承攬機關建設項目的管理、工程監理、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等業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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