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是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機構編制管理,嚴明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政治監督,強化剛性約束,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追究失職失察責任,堅決保證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三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
(二)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法;
(三)堅持防治並舉、精準有效;
(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第四條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各級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負責。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在本級黨委領導下監督檢查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式處理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具體事宜。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以及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六條 堅持黨管機構編制情況。重點監督檢查黨委(黨組)是否嚴格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是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全過程;是否按照規定請示報告機構編制事項;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是否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機構編制事項。
第七條 落實機構改革情況。重點監督檢查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落實是否存在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的情況;是否存在討價還價、繼續變相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八條 規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執行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是否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是否嚴格執行機構限額、編制種類和總量、領導職數等規定;是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監督問責等規定。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三定”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三定”規定等相關規定的執行是否存在履職越位、缺位、錯位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設定機構、配備人員的情況;是否存在隨意解讀“三定”規定,合意則取、不合意則舍的情況。
第十條 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紀律;是否嚴肅查處和糾正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
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堅持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相結合,上級黨組織監督與內部監督、審計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將監督檢查貫穿於機構編制管理全過程。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重點對具有機構編制決策權、審批權的領導幹部以及機構編制工作人員,加強機構編制紀律教育。機構編制法規制度應當列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和公務員培訓內容。
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違紀違法問題查處情況通報機制,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第十三條 完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和機構編制委員會內部監督。凡屬機構編制重大問題,應當由黨委(黨組)或者機構編制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機構編制實名管理,加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使用情況的監督。
除黨中央有專門要求外,對超出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以及配備幹部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辦理人員錄(聘)用、調任、轉任和幹部任職審批、機構編制事項變更、經費核撥等手續。
第十五條 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起草或者制定檔案涉及機構編制工作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前徵求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意見。未經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作出規定的,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規依法廢除涉及干預機構編制事項的條款。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干預部門(單位)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被干預情況,有關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糾正干預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派駐干預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組和本級組織部門幹部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批准,可以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項督查。專項督查應當增強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協作配合機制。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發現的機構編制問題線索移送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處理,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有關問題予以認定並反饋。
第十八條 暢通民眾監督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民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民眾關切。完善電話、信訪、網路三位一體的“12310”舉報受理平台,提高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規範化水平。受理機關對舉報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四章 機構編制納入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結合巡視巡察開展選人用人專項檢查時,應當將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選派人員參與檢查。
第二十條 檢查前,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有關機構編制的政策標準和問題線索。檢查期間,涉及機構編制重大問題的,檢查組可以要求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認定,有關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嚴肅審慎認定,必要時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查發現的機構編制主要問題,應當寫入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情況報告,一併向被檢查地方、部門(單位)反饋,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通報其上級或者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地方、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對照檢查反饋意見抓好整改落實,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派出檢查組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同時按照管理許可權抄送上級或者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機構編制核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在本級黨委一屆任期內至少組織1次管理範圍內的機構編制核查,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級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核查可以覆蓋全部管理範圍,也可以針對特定地區、層級、行業開展。
第二十四條 核查前,應當綜合分析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等關聯信息數據和有關行業數據,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核查期間,應當依託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平台,通過部門(單位)間數據比對、信息公示、抽查驗收等方式,查清機構編制資源實際配置情況,集中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核查結果作為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深入分析核查數據,科學研判本地區機構編制管理形勢,查找共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
第六章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
第二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開展部門(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視情可以開展針對行業或者地區的評估。
第二十七條 評估應當突出問題導向,客觀反映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督促提升編制資源使用效益,推進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評估以“三定”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情況為重點,主要包括是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全過程;是否按照“三定”規定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設定機構、配備人員;是否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發揮編制資源使用效益等。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定科學合理、務實管用的評估標準。被評估部門(單位)依據標準開展自評。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部門(單位)自評基礎上組織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評估。評估結論應當反饋被評估部門(單位),並抄送本級組織部門。
評估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應當與相關檢查、評價、考核工作相結合。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最佳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對於存在職能減少、編制資源閒置浪費等情況的部門(單位),應當相應核減或者調整其機構編制,核減下來的機構編制優先用於保障重點領域、重點部位急需。
第七章 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部門(單位)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對監督檢查發現和民眾舉報、媒體反映的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線索,應當根據職責許可權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一條 調查核實可以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調閱檔案資料和電子數據等手段進行。
第三十二條 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遵守保密、迴避等工作紀律。被調查核實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妨礙調查核實或者打擊報復調查核實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規依法保障被調查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申辯權和申訴權。
第三十三條 上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進行督辦。
下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上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報送辦結報告;逾期不能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申請延期。
第三十四條 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照《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規定採取約談、責令說明情況或者下達告誠書等措施進行處理。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部門(單位)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對於違規超編進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向主管部門(單位)和財政部門通報情況。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整改,制定規範機構編制管理和核減經費的方案,分別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財政部門。
對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報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或者授權,可以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糾正。必要時,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視情暫停受理有關地區或者部門(單位)機構編制申請。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黨委(黨組)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地方黨委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一)黨委領導把關作用發揮不力,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出現重大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不力,對所轄地方機構編制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不請示、不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維護和執行機構編制紀律不力,導致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機關和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的;
(二)不按照“三定”規定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設定機構、配備人員的;
(三)擠占挪用財政資金或者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
(四)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對機構編制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報告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情況以及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規定以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各種方式干預下級機構編制事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審批許可權、程式、條件和紀律要求等審批機構編制的;
(二)不按照規定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以及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照規定對管理範圍內的機構編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導致問題突出的;
(四)對反映機構編制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不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作出處理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十九條 對於機構編制工作中失職失責、應當問責的,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13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印發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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