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管理辦法

《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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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管理,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學公正地開展鐵路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歸口單位”)的管理。
歸口單位是在鐵路行業內,從事一定專業領域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法人單位。
歸口單位可接受委託開展鐵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標準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歸口單位的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歸口單位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歸口單位整體建設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歸口單位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
(四)監督檢查歸口單位工作,並組織考核評估;
(五)指導歸口單位開展鐵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及標準國際化等工作;
(六)組織歸口單位相關人員的培訓;
(七)其他與歸口單位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按專業領域負責相關歸口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歸口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受國家鐵路局委託,在本專業領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鐵路行業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計畫和措施建議;
(二)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年度計畫建議。根據國家標準計畫和鐵路行業標準計畫,組織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收集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信息,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提出標準複審建議;
(五)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內外鐵路有關標準的收集、比對分析、交流工作,跟蹤、研究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國際標準制定等鐵路國際標準化工作;
(六)管理本專業領域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
(七)負責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解釋草案。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八)開展標準起草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
(九)承擔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歸口單位除完成以上工作外,還承擔標準專業間協調,擇優選擇編制單位並簽訂契約,提出標準編制和外文版翻譯工作經費預算方案,對標準報批稿進行技術審核和形式審查,收集、測算和發布鐵路工程價格信息,收集和分析鐵路工程投資(預)估算、設計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等信息資料,建立並維護鐵路造價信息網站和鐵路工程造價基礎資料資料庫等工作。
第三章 歸口單位管理
第六條 歸口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在本專業領域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
(四)將歸口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為開展標準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歸口單位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其工作細則規定。
第七條 歸口單位的設立應當遵循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國際接軌的原則。
第八條 歸口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鐵路行業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業務範圍明晰,與其他歸口單位、標委會無業務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四)具備開展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九條 按照鐵路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整體建設布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遴選歸口單位,審核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設立歸口單位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等。符合條件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外公示歸口單位信息,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意設立歸口單位。
歸口單位應當在同意設立後1個月內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方案,歸口單位申報方案應當包括:
(一)歸口單位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
(二)標準體系結構圖及標準明細表草案;
(三)歸口單位標準化工作支持措施;
(四)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五)歸口單位工作細則草案;
(六)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歸口單位予以批准設立。
第十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歸口單位整體規劃需要調整歸口單位工作範圍、名稱等。
第十一條 歸口單位印章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歸口單位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標準化主管部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歸口單位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第十二條 歸口單位應當每年向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 歸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標準檔案。鐵路技術標準制定過程中所形成的標準檔案、材料等應當及時歸檔,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四條 鐵路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經費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執行財政部和國家鐵路局的有關規定。
歸口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歸口單位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規範使用。
嚴禁歸口單位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歸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歸口單位考核評估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針對以下工作和內容對歸口單位開展考核評估:
(一)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情況;
(二)標準制修訂項目過程管理情況;
(三)標準體系建設情況;
(四)標準文本質量;
(五)標準複審與實施;
(六)標準宣貫;
(七)標準國際化;
(八)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歸口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歸口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歸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計畫完成標準制定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標準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定和標準國際化工作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五)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不再委託其承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調整歸口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歸口單位。被撤銷的歸口單位的工作併入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定的標委會或歸口單位。
第十九條 歸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調整、撤銷歸口單位:
(一)利用歸口管理工作為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定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三年及以上不開展工作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經費,情節嚴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調整期間,歸口單位停止一切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歸口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專業具體情況,制定工作細則以及內部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細則》(鐵科技函〔1993〕17號)廢止。
附屬檔案: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登記表。

內容解讀

《歸口單位管理辦法》總計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對鐵路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歸口單位的工作職責;承擔歸口單位的條件、歸口單位的設立原則、設立條件、設立程式、調整、印章、檔案等歸口單位管理要求;監督檢查、考核評估、整改、撤銷等歸口單位監督管理措施做出了具體規定。
與原規定相比,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明確歸口單位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增加了國家鐵路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補充了歸口單位相關工作職責。
2.明確設立歸口單位相關規定。完善了歸口單位承擔條件,增加了歸口單位設立原則、設立條件,明確了歸口單位的遴選、公示、確定等各階段程式。
3.增加歸口單位管理相關規定。增加了歸口單位的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要求。
4.增加歸口單位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增加了建立歸口單位考核評估制度、考核評估具體內容等規定,明確了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歸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以及針對不同情形的處理措施。
5.增加工作細則要求。參考《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由歸口單位另行制定工作細則,對標準制修訂的具體工作程式等進行規定。
《歸口單位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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