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6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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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診療、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銅官區所轄社區;義安區順安鎮、五松鎮所轄社區;郊區大通鎮、橋南辦事處所轄社區;樅陽縣樅陽鎮所轄社區等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鎮建設狀況、人口密度等情況調整增加重點管理區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走失犬、無主犬的控制和處置,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依法查處違規飼養犬只、因養犬引發的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監測以及診療、防疫的監督管理,對禁養犬品種實施目錄管理,指導和監督病死犬只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和犬只收容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需要的經費保障。
衛生健康、民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收集本區域內與養犬相關的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查處;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報告。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在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滿前,按照規定攜帶犬只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地點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指定免疫點。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養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後十日內,應當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飼養的犬只,養犬人應當持犬只免疫證明,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利用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註銷等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個人飼養犬只的,倡導每戶只養一隻。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不得飼養禁養犬。
禁養犬的品種目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並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在重點管理區已經飼養的禁養犬,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合理處置。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具有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二)具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並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並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將犬只依法處理。
電子識別標識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
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繫方式等信息的,應當在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時,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犬只轉讓、贈與他人的,雙方應當在轉讓、贈與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送交收容場所或者走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申請補發、補植。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繫方式;
(二)犬齡、品種、照片和免疫信息;
(三)養犬人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
(四)犬只傷人情況;
(五)養犬登記及其年檢、變更、註銷等信息;
(六)需要記載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得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以及損壞他人財物,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損壞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飼養犬只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十九條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並系犬繩,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
(二)由養犬人全程牽引;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在樓道、電梯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採取收緊犬繩、懷抱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五)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二)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車站等室內公共場所;
(三)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四)烈士陵園、紀念館等革命教育基地;
(五)公車、客運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
前款場所管理者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
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網約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和同乘人員同意。
第二十一條 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並遵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管理規定;犬只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只應當實行圈養、拴養;攜帶外出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並束犬繩或者裝入犬籠。
非因免疫、診療等需要,不得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動物診療機構等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第二十四條 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四章 犬只收容、領養和經營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委託、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對走失犬、無主犬、沒收犬只等實施收容、留檢、免疫、救助、處置。
被收容的犬只由收容場所申請辦理犬只登記,並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六條 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十五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遺棄犬只。
第二十七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
鼓勵涉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但領養的犬只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從事犬只銷售、診療、護理、展覽、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防疫、檢疫等相關手續。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禁養犬。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從事犬只銷售的,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並告知買受人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補辦登記;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依法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只,並處每隻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養犬人違規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遺棄、虐待犬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用犬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止進入的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備受市民關注和期待的《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2022年10月26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主要圍繞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理順管理體制機制、規範養犬行為、強化治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作出規定,為依法治“犬”提供了法治保障。條例的實施,對管住、管好養犬行為,深入推進市域治理現代化,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背景:解決“養狗”矛盾,維護個人權益和文明和諧社會關係
  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養犬數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規範養犬行為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犬只傷人、犬只擾民、犬只隨地便溺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我市民眾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與此同時,犬只管理問題也日益成為市域治理亟需解決的緊迫任務。由於養犬管理的上位法支撐不足,各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協作機制、閉環治理措施欠缺,難以有效形成治理合力解決養犬帶來的社會問題。因此,亟需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立法經過:全過程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於2021年啟動立法,經過近兩年的立法調研和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受到市民的廣泛關注。為了充分體現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此次立法全過程多形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次審議後,全文公布徵求公眾的意見,多次召開基層座談會,首次組織召開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等社會各有關方面人士參加的聽證座談會,在職業上包括大學教授、新聞記者、律師、社區工作人員、企業管理人員、退休職工等,既有養犬人、寵物愛好者,也有反對養犬的市民,聽取不同群體的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利益的協調、平衡、整合,努力使立法反映多數市民的意見,併兼顧各方面利益。
  如何管:明確以政府為主導的各方管理職責,確定分區管理、強制免疫、養犬登記等制度
  養犬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社會治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有關方面認真履職和協同配合,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因此,條例規定:一是市和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並明晰農業農村、城管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三是為充分發揮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掌握信息、組織民眾自我管理和監督、調解糾紛等方面的優勢,規定這些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四是明確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媒體在組織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方面的職責。五是積極發揮社會及公眾監督作用,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確定養犬分區管理制度。既體現養犬管理城鄉一體,又有所差別。條例將全市範圍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最終確定重點管理區以社區為基本單位進行劃定,同時授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就實際情況對重點管理區域進行調整,逐步擴大範圍。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和銷售禁養犬。禁養犬的品種目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對一般管理區規定飼養禁養犬只應當實行圈養、拴養;攜帶外出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並束犬繩或者裝入犬籠。非因免疫、診療等需要,不得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落實動物防疫狂犬病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條例主要是依據便民原則,設計並明確了強制免疫、養犬登記等相關的工作程式,考慮到信息化的發展,為簡便辦理手續,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利用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註銷等手續提供便利。”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錄養犬人及所養犬只的相關信息,並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共享。
  如何養:從嚴規範養犬行為,倡導每戶只養一隻,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從嚴規範養犬行為。加強和落實對養犬人的行為規範要求,是養犬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根據我市實際情況並借鑑吸收外地經驗做法,按照“養犬的底線應該是不妨礙他人,不傷及他人”的原則,條例在這方面作了較為詳細並嚴格的規定。
  倡導每戶只養一隻。在立法過程中,是否在重點管理區實行限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分歧較大。經過調研論證,“每戶限養一隻”於法無據,目前因養犬引發的各類問題主要還是養犬不規範、管理機制體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條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的立法原則,沒有作出限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城市空間資源有限,通過積極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有效控制犬只數量還是有必要的,因此,條例作了倡導性規定,即“個人飼養犬只的,倡導每戶只養一隻”,同時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如何遛:明確攜犬外出要求和禁入場所
  攜帶犬只外出。為了減少養犬行為導致的擾民現象,條例規定了攜犬外出的要求。一是為犬只佩戴犬牌並系犬繩,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二是由養犬人全程牽引;三是主動避讓他人;四是在樓道、電梯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採取收緊犬繩、懷抱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五是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六是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關於犬只禁入場所。條例在努力平衡、充分兼顧養犬人與不養犬人的利益的基礎上,確定辦公場所、室內公共場所、未成年人活動場所、革命教育基地、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為禁入場所,這幾類場所以外其他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或者附條件進入,具體不在條例中規定。
  如何罰:用嚴格的法律責任保障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最高處罰5000元。條例根據立法立責、權責一致的原則,對相關違法行為及處罰作出了規定,以保障養犬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如未辦理養犬登記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規飼養禁養犬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只,並處每隻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攜帶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用犬繩牽引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遺棄、虐待犬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等。
  養犬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但文明養犬卻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這是個人素質的體現,更映射著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讓“文明養犬”蔚然成風,不僅僅是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更應該成為市民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自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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