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

《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9日發布,並於2017年12月1日失效的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7.12.19
  • 生效日期:1988.01.01
  • 失效日期:2017.12.01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19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2017.12.01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
【檔案來源】
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
(1987年12月19日皖政〔1987〕97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含縣城,下同)及其近鄰區、新興工業區、遊覽區、港口和機場周圍禁止養犬,禁止設立犬市和進行犬類交易。禁養區內的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因警衛、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公安部門審批,領取《犬類準養證》並一律圈養。
第三條農村養犬應從嚴控制。確需養犬的單位和農戶,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審核批准後領取《犬類準養證》,但不得攜犬進入禁養區。
狂犬病流行的鄉村禁止養犬。
第四條凡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犬類準養證》按農牧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攜犬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免疫注射每年進行一次。新生幼犬應在一個月內申請領證,進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領牌證費用由犬主負擔,收費標準由省農牧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第五條《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不得轉借、塗改、冒用、偽造和買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或補發。犬如死亡或宰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條攜犬進入其他市、縣,或從省外攜犬進入本省境內,要有原地農牧部門的犬類免疫證明和《犬類準養證》,無免疫證明者,要立即辦理申報手續,進行免疫注射。否則,按本辦法第七條處理。
第七條未領取《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或無免疫標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予以捕殺。這項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農牧、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發現狂犬要立即捕殺並焚化或深埋,嚴禁剝皮、出售、食用。被咬傷者要及時到衛生部門進行緊急治療處理。
第九條持免疫牌證上市出售的和外貿、供銷、商業等部門收購的活犬、犬皮、犬肉,須經農牧部門獸醫衛生檢疫員檢疫,該犬的免疫證、免疫牌同時收回。
無免疫證、免疫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出售。
第十條未經批准養犬的,每條犬罰款五十元,並強制捕殺。城市準養犬散放上市、農村居民攜犬進入禁養區的,每條犬每次罰款二十元。犬如傷人,由犬主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並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城市由公安部門執行,農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罰款收入交當地財政。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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