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是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制定的規程。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工作,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自律處分會議是指交易商協會組織自律處分會議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以現場或非現場會議的形式,對涉嫌違規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自律處分會議的組織、召開和審議等工作應根據本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自律處分會議應遵循公正、依規、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自律處分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分辦)負責自律處分會議的組織召開工作。
第二章會議準備
第五條處分辦擬召開自律處分會議的,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5名參會專家,參會專家人數應為單數,並至少涵蓋投資者和律師類專家。
第六條抽取專家時,相關專家存在下列應迴避情形或不能參會的,應當主動說明和迴避,處分辦應順位選擇下一名專家參加自律處分會議:
(一)參加相關涉嫌違規事項調查組的;
(二)個人或其親屬現任會議審議對象或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三)個人或其親屬、所在工作單位正在為會議審議對象提供承銷、評級、審計、法律、信用增進、受託管理等服務的;
(四)個人與會議審議對象存在親屬關係或在同一機構任職的;
(五)所在工作單位已有專家參加本次自律處分會議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情形。
本條所稱親屬,指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條所稱關聯方,指會議審議對象最近一年審計報告中所認定的關聯方。
第七條自律處分會議設會議召集人1名,負責主持會議、宣讀會議有關事項等,召集人原則上由履職年限較長且經驗相對豐富的專家擔任。
第八條專家抽取完畢後,處分辦應及時向擬參會專家傳送會議通知。專家應當於收到會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處分辦書面申明不存在本規程第六條第(二)、(三)、(四)、(六)項所列情形。會後發現專家參會時存在前述情形且其參會或表決情況足以影響最終處分決定的,處分辦應重新組織召開自律處分會議。
第九條處分辦原則上應至少於自律處分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自律處分會議議程、會議材料以郵件等方式送達參會專家。
緊急情況下需召開自律處分會議的,處分辦應於自律處分會議召開前將相關材料送達參會專家,並預留必要閱讀時間。
第十條經書面申請且處分辦核實確認後,在自律處分會議召開前或召開過程中,會議審議對象可向參會專家陳述意見、接受問詢。除緊急情況外,處分辦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會議審議對象向專家陳述意見的時間、方式及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陳述意見的審議對象為個人的,應親自陳述,確有正當理由不能陳述的,經處分辦同意,可委託1名熟悉涉嫌違規事項的人員陳述。申請陳述意見的審議對象為機構的,原則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機構指定的1名熟悉涉嫌違規事項的本機構工作人員陳述。
第三章會議召開和審議
第十二條自律處分會議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召集人宣讀會議紀律及注意事項;
(二)處分辦人員向參會專家報告調查及核查情況;
(三)參會專家進行討論和審議,形成處分議案;
(四)參會專家對處分議案進行投票表決;
(五)召集人根據投票結果宣讀會議決定。
會議審議對象參會陳述意見的,應遵守會議相關要求,並在陳述和接受問詢完畢後及時退出會議。
第十三條參會專家以個人名義參加自律處分會議,依據事實和相關自律規定對涉嫌違規事項獨立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參會專家經充分討論後,應形成不多於兩項處理議案。形成一項處理議案的,該處理議案為會議決定。形成兩項處理議案的,召集人應組織參會專家投票表決,每位專家投票給其中一項議案,一人一票,不得投棄權票,獲多數票的議案為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根據對涉嫌違規事項的具體審議情況,自律處分會議可作出以下會議決定:
(一)不存在違規情形的,不予處理;
(二)違規情形明顯輕微的,不予自律處分措施,但建議秘書處予以自律管理措施;
(三)存在違規情形且不屬於明顯輕微的,予以自律處分措施。
第十六條會議審議認為調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存在影響表決的重大未決事項的,經半數以上專家同意,可要求暫緩表決、處分辦補充調查或核查。
補充調查或核查後,處分辦應重新組織召開自律處分會議,參會專家應為原審議專家,相關專家確有客觀原因不能參會的,可隨機抽取其他專家參會。
第十七條處分辦工作人員應做好會議記錄,參會專家應對會議記錄進行核對並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自律處分會議初次對涉嫌違規事項進行審議的,為初審。
初審作出不予處理決定的,自律處分流程結束,處分辦應及時書面告知審議對象;初審作出建議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予以自律管理措施的,自律處分流程結束,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落實相關建議;初審作出予以自律處分措施決定的,處分辦應及時製作並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意見書》。
第十九條處分對象對《自律處分意見書》有異議並按規定提出複審申請的,處分辦應及時組織召開自律處分會議進行複審審議。複審會議參會專家應從履職經驗相對豐富的專家中抽取,且應排除已參加初審的專家。
第二十條初審作出通報批評及以下處分意見,且處分對象複審申請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材料的,處分辦可組織自律處分會議專家以書面回復等簡易會議形式進行複審審議。簡易會議不再設定會議審議對象參會程式。
第二十一條複審作出不予處理決定的,自律處分流程結束,處分辦應及時書面告知審議對象;複審作出建議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予以自律管理措施的,自律處分流程結束,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落實相關建議;複審作出予以自律處分措施決定,且不包含取消會員資格的,為最終處分決定,處分辦應及時製作並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決定書》。
第四章工作紀律與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自律處分會議出席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工作人員安排,不得擾亂會議秩序;
(二)妥善保管會議材料,保守會議審議對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個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參會專家信息、討論內容和審議情況;
(四)不得干擾參會專家正常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處分辦工作人員與會議審議對象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十四條處分辦應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自律處分會議檔案資料,包括專家抽取、審議材料、會議記錄等,保存至自律處分決定執行完結之日起5年止。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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