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的通知
中匯交發〔2016〕553號
銀行間市場成員: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我中心制定了《熱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銀市場[2016]25號),現向市場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規則
2.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規則全文
正文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債券預發行交易,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29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通知》(財庫[2013]28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甩格臭》(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所稱債券預發行交易悼兵盛(以下簡稱“預發行交易”),是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下簡稱“參與機構”)以即將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
1.3 預發行交易的券種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債券品種,國債預發行的具體券種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確定。
1.4 參與機構開展預發行交易應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中心為預發行交易參與機構提供報價、成交、信息等服務,履行市場日常監辨蜜滲測和統計職責,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管。國債預發行交易相關工作同時接受財政部的監管。
1.5 參與機構開展預發行交易應適用交易中心組織制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以下簡稱《標準條款》),交易雙方另行簽署雙邊協定的除外。交易雙方另行簽署雙邊協定的,應在開展預發行交易前將經簽署的雙邊協定交交易中心備案。
1.6 參與機構在預發行交易中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操縱、引導市場價格,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或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預發行交易前準備
2.1 標的債券為國債之外的其他券種的,擬進行預發行交易的標的債券的發行人應在向人民銀行提交的招標備案材料中牛朽灑提出預發行交易意向,並於發行公告前一工作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發行人預發行交易申報表》(見附表1)。發行人應保證提交至交易中心的預發行交易申報信息準確完整。標的債券為國債的,根據財政部與人民銀行的規定另行處理。
2.2 交易中心最遲在預發行交易開始前一個工作日向參與機構發布該期預發行交易的交易事項,包括擬進行預發行交易債券的相關要素、預發行交易期間等。
第三章 預發行交易基本規則與流程
3.1 交易期間
3.1.1 國債預發行交易從招標日前四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一個工作日終止。
3.1.2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從發行公告發布的次一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一個工作日終止。
3.2 交易方式
3.2.1 預發行交易方式包括雙邊詢價、請求報價、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等。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前述交易方式含義及各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流程遵照《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的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想希道漿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做好部分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銀市場[2014]43號)關於部分合格機構投資者多和兵道現券交易對手方範圍與交易方式的規定適用於預發行交易。
3.2.2 可傳送點擊成交報價的參與機構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機構以及該只預發行交易債券的承銷機構,且授信對手方數量應達到交易系統設定的最低要求。交易中心可視情況調整具有點擊成交報價許可權的參與機構範圍及點擊成交報價授信對手方最低數量要求。
3.2.3 在交易雙方相互授信的前提下,點擊成交報價與限價報價按以下規則成交:限價報價優先與點擊成交報價成交,若未成交的,則與其它限價報價成交。限價報價與點擊成交報價的匹配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限價報價與限價報價之間的匹配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限價報價與點擊成交報價匹配成交的價格為點擊成交報價的價格;限價報價與限價報價匹配成交的價格為傳送時間較晚的限價報價的價格。
3.2.4 參與機構可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機構傳送請求報價,做市機構可以回復參與機構的請求報價。
3.2.5 參與機構達成預發行交易時應就交易要素約定一致。預發行交易要素包括:標的債券、標的債券數量、預期收益率、預期全價、結算日、結算方式等。交易要素的定義見附表2。
3.3交易契約
3.3.1 預發行交易的交易契約由成交單與《標準條款》或雙邊協定組成。
3.3.2 [成交單]交易系統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約定生成成交單。成交單是預發行交易的交易契約的組成部分,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在交易系統上達成一致的補充條款是成交單的組成部分,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與成交單所列交易要素相矛盾。
3.3.3 [《標準條款》]交易中心組織制定《標準條款》,對交易要素定義、履約保障機制、違約情形與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約定。交易雙方未另行簽署雙邊協定的,其達成的預發行交易適用《標準條款》。若交易雙方在成交單的補充條款中對《標準條款》的內容有另行約定的,補充條款的約定優先。
3.3.4 [雙邊協定]交易雙方可自行簽署雙邊協定,對履約保障機制、違約情形與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約定。
3.4 交易結算
3.4.1 發行人應在招標完成後一小時內將標的債券發行結果包括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量等提交至交易中心,並保證提交的發行結果信息準確完整。
3.4.2 [結算日]在雙邊詢價與請求報價方式下,預發行交易結算日為標的債券招標後與上市日(不含)之間的任一工作日。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結算日為標的債券的繳款日。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3.4.3 [結算方式]國債預發行交易交易雙方應約定採用實物結算方式。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雙方可約定採用實物結算方式或現金結算方式,若約定採取實物結算方式但在結算日賣方無法提供足夠標的債券(或同類債券)用於交割的,交易雙方可協商將該筆交易以現金結算方式結算,並將結算情況向交易中心報備。
3.4.4 [結算金額]交易系統於招標日根據發行人提交的標的債券發行結果計算實物結算金額或現金結算金額,並更新在成交日生成的成交單上。若標的債券為貼現債或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確定,交易系統於成交日計算實物結算金額或現金結算金額,並在成交單上列示。結算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表2。
3.4.5 交易系統在發行人向交易中心提供發行結果後向登記託管機構傳輸交易數據,登記託管機構據此辦理結算。
第四章 風險管理
4.1 限額管理
4.1.1 國債預發行交易,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6%;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淨賣出。
4.1.2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當期債券當次計畫發行量不低於35億元的,單家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只債券當期計畫發行量的3%;當期債券計畫發行量低於35億元的,單家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1億元。
4.1.3 交易系統根據前款規定預先設定單家參與機構的最大淨賣出餘額。在雙邊詢價與請求報價方式下,確認成交時,交易系統根據淨賣出餘額進行控制。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發出賣出報價時,交易系統根據淨賣出餘額進行控制,賣出報價撤銷時,額度即時返還。
4.1.4 參與機構可根據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在交易系統中預先設定各類限額。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交易雙方應事先在交易系統設定對手方限額,未設定或超過限額的不可達成交易。對手方限額為累計限額,預發行交易到期時返還。
4.2 履約保障機制
交易雙方應按照對手方信用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保證券等。
4.3 違約處理
4.3.1 交易一方或雙方未按照成交單約定履行預發行交易義務的,按照《標準條款》或雙方簽署的雙邊協定進行處理。
4.3.2 預發行交易發生違約的,交易雙方應將處理情況報送交易中心。若協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方應在接到訴訟或仲裁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送交易中心公告。
4.4 標的債券發行取消或失敗的處理
標的債券為國債的,若當次發行取消,已發生的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的債券為其他券種的,預發行交易開始後,發行人不得取消發行、延遲發行或變更債券基本要素。若因發行失敗等導致未能實際發行標的債券的,已發生的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監測與違規處理
5.1 交易中心應及時披露預發行交易相關信息,對預發行交易進行日常監測與分析,遇到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人民銀行報告。與國債預發行交易相關的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5.2 交易中心對預發行交易單只標的債券的所有參與機構的總計淨賣出餘額進行監測,超出正常合理範圍的採取適當限制措施。
5.3 參與機構認為其他參與機構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可向交易中心舉報。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向交易雙方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參與機構應配合交易中心調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
5.4 交易中心參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對參與機構參與預發行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6.1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交易中心。
6.2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參照交易中心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
6.3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債券發行人預發行交易申報表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債券名稱)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預發行交易,本發行人 (發行人名稱)已在向人民銀行提交的招標備案材料中提出該只債券的預發行交易意向。
一、擬開展預發行交易的債券的信息
二、發行人與主銷商債券預發行業務聯繫人信息
*發行人組織固定承銷團的,在首次開展預發行交易前提供承銷團成員信息。承銷團成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更新上述信息。
年月日:
發行人公章:
附表2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預發行債券招標發行結果登記表
年月日:
發行人蓋章:
附表3
交易要素定義
1. 標的債券:預發行交易的標的資產,以擬發行債券的代碼和簡稱標識。
2. 標的債券數量:預發行交易標的債券的券面總額,單位為萬元。
3. 成交日:交易雙方就一筆具體預發行交易達成交易契約的日期。
4. 結算日:交易雙方約定的進行債券交付和/或資金支付的日期。
5. 結算方式:包括實物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實物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賣方向買方轉移標的債券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相對應的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實行券款對付。現金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完成結算。
6. 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單個參與機構賣出總量減去買入總量的券面總額。
7. 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資金額。實物結算金額=預期全價×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8. 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資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正的,預發行買方向賣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負的,預發行賣方向買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的絕對值。
現金結算金額=(預期全價-發行價格)×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
9. 預期收益率/利差:預期收益率/利差是指交易雙方在達成預發行交易時約定的標的債券的發行利率/利差,或根據雙方約定的預期全價進行推算得出的到期收益率/利差。
10. 預期全價:單位為元/百元,保留四位小數,四捨五入。
(1)若標的債券為貼現債或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確定,預期全價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時約定,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到期收益率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7]2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債券全價與到期收益率的互算公式,以及雙方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利差進行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2)若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尚未確定,交易雙方在交易時僅約定預期收益率/利差;發行完成後,交易系統根據發行結果,按照《通知》規定的互算公式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3)預期全價與預期收益率/利差互算時,若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起息日;若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繳款日,預期全價中包括了繳款日所在付息周期的起息日至繳款日的利息。
11. 應計利息:是結算日應計利息,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每百元面值對應的派息金額,單位為元。
(1)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招標日至結算日之間的,應計利息為起息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2)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3)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前的,應計利息為繳款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4)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12. 應計利息總額:是結算日應計利息總額,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的總計的派息金額,應計利息總額=應計利息×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四捨五入。
13. 總計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全市場淨賣出餘額大於0的所有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之和。
14. 資金賬戶:交易雙方約定的用於預發行交易資金支付的賬戶,其基本要素包括開戶行名稱、賬戶名稱和賬號。
15. 債券賬戶:交易雙方在登記託管機構開立的用於預發行交易債券交付的賬戶。
2.2 交易中心最遲在預發行交易開始前一個工作日向參與機構發布該期預發行交易的交易事項,包括擬進行預發行交易債券的相關要素、預發行交易期間等。
第三章 預發行交易基本規則與流程
3.1 交易期間
3.1.1 國債預發行交易從招標日前四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一個工作日終止。
3.1.2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從發行公告發布的次一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一個工作日終止。
3.2 交易方式
3.2.1 預發行交易方式包括雙邊詢價、請求報價、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等。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前述交易方式含義及各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流程遵照《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的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做好部分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銀市場[2014]43號)關於部分合格機構投資者現券交易對手方範圍與交易方式的規定適用於預發行交易。
3.2.2 可傳送點擊成交報價的參與機構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機構以及該只預發行交易債券的承銷機構,且授信對手方數量應達到交易系統設定的最低要求。交易中心可視情況調整具有點擊成交報價許可權的參與機構範圍及點擊成交報價授信對手方最低數量要求。
3.2.3 在交易雙方相互授信的前提下,點擊成交報價與限價報價按以下規則成交:限價報價優先與點擊成交報價成交,若未成交的,則與其它限價報價成交。限價報價與點擊成交報價的匹配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限價報價與限價報價之間的匹配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限價報價與點擊成交報價匹配成交的價格為點擊成交報價的價格;限價報價與限價報價匹配成交的價格為傳送時間較晚的限價報價的價格。
3.2.4 參與機構可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機構傳送請求報價,做市機構可以回復參與機構的請求報價。
3.2.5 參與機構達成預發行交易時應就交易要素約定一致。預發行交易要素包括:標的債券、標的債券數量、預期收益率、預期全價、結算日、結算方式等。交易要素的定義見附表2。
3.3交易契約
3.3.1 預發行交易的交易契約由成交單與《標準條款》或雙邊協定組成。
3.3.2 [成交單]交易系統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約定生成成交單。成交單是預發行交易的交易契約的組成部分,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在交易系統上達成一致的補充條款是成交單的組成部分,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與成交單所列交易要素相矛盾。
3.3.3 [《標準條款》]交易中心組織制定《標準條款》,對交易要素定義、履約保障機制、違約情形與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約定。交易雙方未另行簽署雙邊協定的,其達成的預發行交易適用《標準條款》。若交易雙方在成交單的補充條款中對《標準條款》的內容有另行約定的,補充條款的約定優先。
3.3.4 [雙邊協定]交易雙方可自行簽署雙邊協定,對履約保障機制、違約情形與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約定。
3.4 交易結算
3.4.1 發行人應在招標完成後一小時內將標的債券發行結果包括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量等提交至交易中心,並保證提交的發行結果信息準確完整。
3.4.2 [結算日]在雙邊詢價與請求報價方式下,預發行交易結算日為標的債券招標後與上市日(不含)之間的任一工作日。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結算日為標的債券的繳款日。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3.4.3 [結算方式]國債預發行交易交易雙方應約定採用實物結算方式。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雙方可約定採用實物結算方式或現金結算方式,若約定採取實物結算方式但在結算日賣方無法提供足夠標的債券(或同類債券)用於交割的,交易雙方可協商將該筆交易以現金結算方式結算,並將結算情況向交易中心報備。
3.4.4 [結算金額]交易系統於招標日根據發行人提交的標的債券發行結果計算實物結算金額或現金結算金額,並更新在成交日生成的成交單上。若標的債券為貼現債或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確定,交易系統於成交日計算實物結算金額或現金結算金額,並在成交單上列示。結算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表2。
3.4.5 交易系統在發行人向交易中心提供發行結果後向登記託管機構傳輸交易數據,登記託管機構據此辦理結算。
第四章 風險管理
4.1 限額管理
4.1.1 國債預發行交易,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6%;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畫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淨賣出。
4.1.2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當期債券當次計畫發行量不低於35億元的,單家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只債券當期計畫發行量的3%;當期債券計畫發行量低於35億元的,單家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1億元。
4.1.3 交易系統根據前款規定預先設定單家參與機構的最大淨賣出餘額。在雙邊詢價與請求報價方式下,確認成交時,交易系統根據淨賣出餘額進行控制。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發出賣出報價時,交易系統根據淨賣出餘額進行控制,賣出報價撤銷時,額度即時返還。
4.1.4 參與機構可根據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在交易系統中預先設定各類限額。在點擊成交與限價成交方式下,交易雙方應事先在交易系統設定對手方限額,未設定或超過限額的不可達成交易。對手方限額為累計限額,預發行交易到期時返還。
4.2 履約保障機制
交易雙方應按照對手方信用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保證券等。
4.3 違約處理
4.3.1 交易一方或雙方未按照成交單約定履行預發行交易義務的,按照《標準條款》或雙方簽署的雙邊協定進行處理。
4.3.2 預發行交易發生違約的,交易雙方應將處理情況報送交易中心。若協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方應在接到訴訟或仲裁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送交易中心公告。
4.4 標的債券發行取消或失敗的處理
標的債券為國債的,若當次發行取消,已發生的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的債券為其他券種的,預發行交易開始後,發行人不得取消發行、延遲發行或變更債券基本要素。若因發行失敗等導致未能實際發行標的債券的,已發生的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監測與違規處理
5.1 交易中心應及時披露預發行交易相關信息,對預發行交易進行日常監測與分析,遇到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人民銀行報告。與國債預發行交易相關的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5.2 交易中心對預發行交易單只標的債券的所有參與機構的總計淨賣出餘額進行監測,超出正常合理範圍的採取適當限制措施。
5.3 參與機構認為其他參與機構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可向交易中心舉報。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向交易雙方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參與機構應配合交易中心調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
5.4 交易中心參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對參與機構參與預發行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6.1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交易中心。
6.2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參照交易中心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
6.3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債券發行人預發行交易申報表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債券名稱)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預發行交易,本發行人 (發行人名稱)已在向人民銀行提交的招標備案材料中提出該只債券的預發行交易意向。
一、擬開展預發行交易的債券的信息
二、發行人與主銷商債券預發行業務聯繫人信息
*發行人組織固定承銷團的,在首次開展預發行交易前提供承銷團成員信息。承銷團成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更新上述信息。
年月日:
發行人公章:
附表2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預發行債券招標發行結果登記表
年月日:
發行人蓋章:
附表3
交易要素定義
1. 標的債券:預發行交易的標的資產,以擬發行債券的代碼和簡稱標識。
2. 標的債券數量:預發行交易標的債券的券面總額,單位為萬元。
3. 成交日:交易雙方就一筆具體預發行交易達成交易契約的日期。
4. 結算日:交易雙方約定的進行債券交付和/或資金支付的日期。
5. 結算方式:包括實物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實物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賣方向買方轉移標的債券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相對應的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實行券款對付。現金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完成結算。
6. 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單個參與機構賣出總量減去買入總量的券面總額。
7. 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資金額。實物結算金額=預期全價×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8. 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資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正的,預發行買方向賣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負的,預發行賣方向買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的絕對值。
現金結算金額=(預期全價-發行價格)×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
9. 預期收益率/利差:預期收益率/利差是指交易雙方在達成預發行交易時約定的標的債券的發行利率/利差,或根據雙方約定的預期全價進行推算得出的到期收益率/利差。
10. 預期全價:單位為元/百元,保留四位小數,四捨五入。
(1)若標的債券為貼現債或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確定,預期全價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時約定,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到期收益率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7]2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債券全價與到期收益率的互算公式,以及雙方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利差進行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2)若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尚未確定,交易雙方在交易時僅約定預期收益率/利差;發行完成後,交易系統根據發行結果,按照《通知》規定的互算公式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3)預期全價與預期收益率/利差互算時,若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起息日;若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繳款日,預期全價中包括了繳款日所在付息周期的起息日至繳款日的利息。
11. 應計利息:是結算日應計利息,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每百元面值對應的派息金額,單位為元。
(1)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招標日至結算日之間的,應計利息為起息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2)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3)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前的,應計利息為繳款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4)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12. 應計利息總額:是結算日應計利息總額,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的總計的派息金額,應計利息總額=應計利息×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四捨五入。
13. 總計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全市場淨賣出餘額大於0的所有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之和。
14. 資金賬戶:交易雙方約定的用於預發行交易資金支付的賬戶,其基本要素包括開戶行名稱、賬戶名稱和賬號。
15. 債券賬戶:交易雙方在登記託管機構開立的用於預發行交易債券交付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