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

《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02年發布施行(原標題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2010年修訂的規則,是為規範債券交易行為而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
  • 實施時間:2002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 修訂時間:2010年12月3日
發布信息,規則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的通知
中匯交發〔2010〕283號
各銀行間市場成員:
為保障本幣交易系統平穩運行,滿足銀行間市場發展需要,我中心修訂了2002年發布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急交易規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同意(銀市場[2010]21號),現向市場發布《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規則全文

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2010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債券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1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5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中心其他有關規則。
前款所稱債券,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政府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境外機構發行的人民幣債券以及其他具備還本付息特徵的有價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1.3 本規則所稱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和債券借貸。
1.4 交易中心為交易成員提供報價、成交、風險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務,履行市場日常監測和統計職責,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與交易中心聯網的機構應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
1.5 交易成員在債券交易中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二章 定義與基本規則
2.1 交易系統
交易系統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運作的,向交易成員提供報價成交及其他交易輔助服務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和數據通訊網路。
2.2 交易成員
2.2.1 交易成員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關聯網管理辦法與交易中心聯網的機構投資者。依照交易中心有關規則在交易系統開設交易賬號,並委託其他交易成員使用其交易賬號代為達成交易的機構,視為交易成員。
2.2.2 交易成員應在交易系統中建立系統用戶並為其設定相應許可權。交易成員通過其建立的系統用戶在交易系統中進行債券交易。
2.2.3 交易成員在交易系統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統資料庫記錄為準。
2.3 系統用戶
2.3.1 系統用戶是指由交易成員建立並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統中進行債券交易及相關操作的系統賬號,包括首席用戶和普通用戶。
2.3.2 交易成員應授權具備交易中心本幣交易員資格的人員通過作業系統用戶代表其進行債券交易。
2.3.3 任何通過系統用戶在交易系統中進行的操作,交易系統均視為是該系統用戶所歸屬的交易成員的行為,由該交易成員承擔行為後果。
2.4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債券交易的成交報價方式,包括詢價交易方式和點擊成交交易方式。交易系統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2.5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債券交易報價和成交的具體條款,由交易系統賦予固定的名稱及相關參數。
2.6 交易契約
2.6.1 成交單、相關主協定(若有)及補充協定(若有)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完整的交易契約。
2.6.2 成交單
2.6.2.1 成交單是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約定,和交易成員在交易系統中提交的成員資料自動生成的格式化的書面契約。
2.6.2.2 交易雙方可於成交前在補充條款內約定其他未盡事宜。交易達成後,補充條款的內容列示於成交單上。補充條款不得與成交單上的其他要素相衝突。
2.6.3 成交單一經達成,對交易雙方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
2.7 交易基本參數
2.7.1 收益率、利率、價格保留小數點後4位,交易金額、結算金額精確到分。
2.7.2 結算日適用下一工作日的營業日準則,融資/融券價格的日計數基準為實際天數/365,即計息/計費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算頭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計算。債券收益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算公式和參數計算。
2.8 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指債券交易中資金收付和債券交割及設定/解除質押的方式。
2.9 上市交易日與摘牌日
交易中心根據債券交易流通檔案在交易系統中設定債券的上市交易日(交易流通起始日)和摘牌日(交易流通終止日)。
2.10 交易日與交易時間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節假日調整除外,交易時間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如遇變更,交易中心將提前發布市場公告。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一般流程
3.1 詢價交易方式
3.1.1 詢價交易方式是指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報價、格式化詢價和確認成交三個步驟。
3.1.2 詢價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為券面總額10萬元,交易量最小變動單位為券面總額10萬元。
3.1.3 報價
詢價交易方式下,報價包括意向報價、雙向報價和對話報價三種報價方式。意向報價和雙向報價不可直接確認成交;對話報價經對手方確認即可成交,屬於要約報價。交易系統按債券交易子市場設定相應報價方式。
3.1.3.1 意向報價是指交易成員向全市場、特定交易成員和/或系統用戶發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報價。受價方可以根據意向報價向報價方傳送對話報價,進行格式化詢價。
3.1.3.2 雙向報價是指交易成員向全市場發出的,同時表明其買入/賣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報價。交易成員可就雙向報價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發出雙向報價。
雙向報價產品是交易系統事先設定部分交易要素的標準化報價品種。
3.1.3.3 對話報價是指交易成員為達成交易,向特定系統用戶發出的交易要素具體明確的報價,受價方可以直接確認成交。
3.1.4 格式化詢價
格式化詢價是指交易成員與對手方相互傳送的一系列對話報價所組成的交易磋商過程。交易成員可在交易系統允許的輪次內詢價。超過允許輪次而仍未確認成交的,格式化詢價結束。
3.1.5 成交
3.1.5.1 交易成員通過格式化詢價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後可向交易系統提交確認成交的請求。
3.1.5.2 請求確認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規則規定及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的,交易系統予以確認成交。
3.2 點擊成交交易方式
3.2.1 點擊成交交易方式是指報價方發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約報價,受價方點擊該報價後成交或由限價報價直接與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3.2.2 點擊成交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為券面總額100萬元,交易量最小變動單位為券面總額10萬元。
3.2.3 報價
3.2.3.1 在點擊成交交易方式下,報價方式包括做市報價(雙邊報價)和點擊成交報價(單邊報價)。
3.2.3.2 做市報價是指報價方就某一券種同時報出買入和賣出價格及數量的報價。做市商和嘗試做市機構可對其設定的做市券種進行雙邊報價。點擊成交報價是指報價方就某一券種報出買入或賣出價格及數量的報價。
3.2.4 限價報價是指報價方發出的單邊買入或賣出報價,該報價不向市場公開,可自動與符合成交條件的點擊成交報價成交。
3.2.5 成交
3.2.5.1 點擊成交
受價方應輸入買入/賣出數量並選擇結算方式,交易按報價方所報價格、在報價方設定的金額及結算方式範圍內成交。
受價方輸入的交易量小於等於點擊成交剩餘報價量的,按受價方輸入量成交;受價方輸入的交易量大於點擊成交剩餘報價量的,按點擊成交剩餘報價量成交。
3.2.5.2 限價報價成交
交易系統自動將限價報價與符合其報價條件的點擊成交報價匹配成交,成交價格以點擊成交報價價格為準。
限價報價量小於等於點擊成交剩餘報價量的,按限價報價量成交;限價報價量大於點擊成交剩餘報價量的,若限價報價方允許報價量拆分成交,則限價報價可與多個點擊成交報價成交,直至限價報價量成交完畢,若限價報價方不允許報價量拆分成交,則交易不能達成。
3.3 成交單
3.3.1 成交單上載有交易雙方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約定和其他必要內容。
3.3.2 根據交易成員在交易系統中提交的成員資料,成交單自動顯示交易雙方的機構信息和賬戶信息。機構信息包括交易成員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達成交易的系統用戶名及聯繫電話、傳真;賬戶信息包括資金賬戶戶名、資金開戶行、資金賬號、支付系統行號、債券託管賬戶戶名、債券託管機構、債券託管賬號。
交易成員機構信息和賬戶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變更說明材料(加蓋公章)並同時向交易系統提交變更後的信息。交易中心將向交易成員公告變更信息。交易成員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
3.4 成交修改或撤銷
3.4.1 交易雙方應根據成交單履行契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3.4.2 若交易雙方確需變更或解除已達成的交易,應依交易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向交易中心申請修改或撤銷成交單。
3.5 交易成員應依據交易契約進行清算和結算。
第四章 現券買賣
4.1 現券買賣是指交易成員約定以某一價格轉讓其持有債券的交易行為。
4.2 現券買賣主要交易要素含義如下:
(1)淨價:不含應計利息的債券價格,單位為元/百元面值。
(2)應計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結算日之間累計的按百元面值計算的債券發行人應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單位為元/百元面值。
(3)全價:全價=淨價+應計利息,單位為元/百元面值。
(4)待償期:成交日至債券到期日的期間。
(5)券面總額:交易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為萬元。
(6)交易金額:交易金額=淨價/100×券面總額×10000,單位為元。
(7)應計利息總額:應計利息總額=應計利息/100×券面總額×10000,單位為元。
(8)結算金額:結算金額=交易金額+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9)清算速度:成交日(T)與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
(10)結算日:債券交割和資金支付的日期。結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1)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和見券付款。
(12)每百元本金額:每百元待清償的本金金額,單位為元/每百元面值(僅適用資產支持證券)。
(13)本金額:本金額=每百元本金額/100×券面總額×10000(僅適用資產支持證券)。
4.3 現券買賣按淨價交易,全價結算;資產支持證券按每百元面額對應的本金進行報價。
4.4 現券買賣可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和點擊成交交易方式。詢價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報價、雙向報價(僅適用資產支持證券)和對話報價,點擊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報價、點擊成交報價和限價報價。
4.5 做市業務和嘗試做市業務
4.5.1 做市商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做市業務,享有規定權利並承擔提供流動性義務的金融機構。
4.5.2 做市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做市商在現券買賣中對做市券種向全市場發出雙邊報價並履行成交義務的行為。
4.5.3 做市商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做市券種向市場提供連續雙邊報價,報價價差應處於市場合理範圍內。以下情形交易系統向做市商進行提示:
(1)雙邊報價中單邊或雙邊報價的券面總額少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小做市報價量的;
(2)做市券種雙邊報價空白時間接近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時間且做市商未更新報價的;
(3)做市券種雙邊報價空白時間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時間且做市商未更新報價的。
4.5.4 交易系統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便利:
(1)做市商可就各做市券種設定做市限額,該做市券種交易超過做市限額的,交易系統對做市商預警;
(2)做市商可就做市報價顯示和成交設定券面總額參數;
(3)展示本方及市場做市報價信息。
做市商在交易系統享有的便利若有增加或變更,交易中心將另行公告。
4.5.5 擬開展嘗試做市業務的金融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嘗試做市申請書。交易中心收到申請書兩個工作日內為其開通做市報價功能並予以公告。嘗試做市機構應積極進行做市報價,連續20個工作日未進行做市報價的,交易中心可書面通知該機構停止其做市報價功能,並在三個月內不再接受其嘗試做市申請。
4.5.6 做市商和嘗試做市機構應通過交易系統提交並及時維護做市券種。
4.6 現券買賣成交單載有以下內容: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雙方機構信息、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淨價、券面總額、收益率、交易金額、應計利息、應計利息總額、全價、結算日、結算金額、結算方式、補充條款(若有)、成交序列號、交易雙方賬戶信息等。
資產支持證券買賣成交單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每百元本金額和本金額,不包含收益率。
第五章 質押式回購
5.1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解除在出質債券上的質權的融資行為。
5.2 交易成員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質押式回購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籤署相關回購主協定。
5.3 質押式回購的主要交易要素定義如下:
(1)回購利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資金成本。
(2)回購期限:交易雙方約定的資金使用期限。質押式回購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365天。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回購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統將相應做出調整。
(3)質押債券: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出質的債券,在成交單中以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標識。
(4)券面總額:質押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為萬元。
(5)折算比例:每隻質押債券可融入金額占質押債券券面總額的百分比。
(6)交易金額(首次結算金額):融入/融出資金金額,單位為元。交易金額≤質押債券1券面總額×折算比例1+質押債券2券面總額×折算比例2+……+質押債券N券面總額×折算比例N。
(7)到期結算金額:到期結算金額=首次結算金額+應計利息,單位為元。
(8)清算速度:成交日(T)與首次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
(9)首次結算日: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戶的日期。首次結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0)到期結算日: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戶並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回購期限(遇到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實際占款天數:實際占款天數=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
(12)應計利息:正回購方對融入資金支付的利息總額。應計利息=交易金額×回購利率×實際占款天數/365。
(13)交易品種:交易系統定義的期限品種。
5.4 質押式回購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可用意向報價、對話報價和雙向報價。
5.5 正回購方應在首期結算日提供足額質押債券,質押債券的折算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5.6 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動用質押的債券。回購到期後,正回購方應按照契約約定全額返還到期回購項下的資金,並解除質押關係,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5.7 質押式回購成交單載有以下內容: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雙方機構信息、回購利率、回購期限、債券代碼、債券名稱、券面總額、折算比例、券面總額合計、交易金額、回購期限、應計利息、到期結算金額、首次結算方式、到期結算方式、首次結算日、到期結算日、實際占款天數、補充條款(若有)、交易品種、成交序列號、交易雙方賬戶信息等。
第六章 買斷式回購
6.1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6.2 交易成員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買斷式回購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籤署相關回購主協定。
6.3 買斷式回購交易的主要交易要素定義如下:
(1)回購利率:根據首次結算金額、到期結算金額和回購期限等要素計算的參考利率,回購利率不可為負。
(2)回購期限:買斷式回購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91天。交易雙方可在此區間內決定期限。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回購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統將做相應調整。
(3)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標的債券,在成交單中以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標識。
(4)首次淨價: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賣出債券的淨價,單位為元/百元面值。
(5)到期淨價: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買回債券的淨價,單位為元/百元面值。
(6)券面總額:交易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為萬元。
(7)交易金額:交易金額=淨價/100×券面總額×10000,單位為元。
(8)首次應計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次結算日之間累計的按百元面值計算的債券發行人應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單位為元/每百元面值。
(9)首次全價:首次全價=首次淨價+首次應計利息,單位為元/每百元面值。
(10)到期應計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結算日之間累計的按百元面值計算的債券發行人應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單位為元/每百元面值。
(11)到期全價:到期全價=到期淨價+到期應付利息,單位為元/每百元面值。到期淨價加上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於首次淨價。
(12)清算速度:成交日(T)與首次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
(13)首次結算日: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賣出債券且融入資金的日期。首次結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4)到期結算日: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買回債券且歸還融入資金的日期。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回購期限(遇到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5)實際占款天數:實際占款天數=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
(16)首次應付利息總額:首次應計利息總額=首次應計利息/100×券面總額×10000,單位為元。
(17)到期應付利息總額:到期應計利息總額=到期應計利息/100×券面總額×10000,單位為元。
(18)首次結算金額:首次結算金額=首次淨價/100×券面總額×10000+首次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19)到期結算金額:到期結算金額=到期淨價/100×券面總額×10000+到期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20)交易品種:交易系統定義的期限品種。
6.4 買斷式回購實行淨價交易,全價結算。
6.5 買斷式回購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可用意向報價和對話報價。
6.6 交易達成後,交易雙方不得展期和提前贖回。
6.7 買斷式回購期間及到期後,交易雙方不得換券和現金交割。
6.8 交易系統對買斷式回購交易的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設定成交前判斷與控制,不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系統不予確認成交。
(1)交易一方單只券種待回購債券餘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2)交易一方待回購債券總餘額應小於其託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上述餘額限制的,交易系統將做出相應調整。
6.9 買斷式回購成交單載有以下內容: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雙方機構信息、債券代碼、債券名稱、首次淨價、到期淨價、回購期限、券面總額、折算比例、交易金額、回購利率、回購期限、首次應計利息、到期應計利息、首次收益率、到期收益率、首次全價、到期全價、到期結算金額、首次結算方式、到期結算方式、首次結算日、到期結算日、實際占款天數、補充條款(若有)、保證金/券變動標識、交易雙方賬戶信息、成交序列號、交易雙方保證品信息等。
第七章 債券借貸
7.1 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以一定數量的債券為質物,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並向其支付債券借貸費用,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由債券融出方解除在出質債券上的質權的債券融通行為。
7.2 債券借貸的主要交易要素定義如下:
(1)借貸費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債券借貸成本,債券借貸交易以借貸費率報價。
(2)借貸期限:交易雙方約定的債券借貸期限。借貸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365天。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貸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統將相應做出調整。
(3)標的債券:債券融出方向債券融入方借出的債券,成交單中以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標識。
(4)券面總額:借貸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為萬元。
(5)借貸費用:到期時債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的費用。借貸費用=借貸費率×券面總額×10000×實際占券天數/365,單位為元。
(6)質押債券:債券融入方出質給債券融出方以擔保其到期歸還標的債券的債券。
(7)清算速度:成交日(T)與首次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
(8)首次結算日:標的債券從債券融出方向債券融入方過戶、質押債券登記的日期。首次結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9)到期結算日:標的債券從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過戶、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借貸費用且質押債券解押的日期。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借貸期限(遇到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0)實際占券天數:債券融入方實際持有標的債券天數。實際占券天數=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
(11)首次結算方式:券券對付。
(12)到期結算方式:返券付款解券、券券對付或券費對付。
(13)交易品種:交易系統根據回購期限歸類形成的統計品種。
7.3 債券借貸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可用意向報價和對話報價。
7.4 債券融入方應向債券融出方提供足額質押債券,質押債券應為債券融入方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登記託管的自有債券。
7.5 債券借貸期間如發生標的債券付息的,債券融入方須在付息日當日將標的債券應計利息足額劃至債券融出方資金賬戶。交易系統在每個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動計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應計利息總額,並在原成交單上增加顯示下一應計利息總額。成交雙方可再次列印成交單。
7.6 單個交易成員自債券借貸的融入餘額超過其自有債券託管總量的30%(含30%)或單只債券融入餘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該交易成員應向交易中心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7.7 債券借貸期間,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對質押債券進行置換。交易雙方進行質押債券置換應通過系統修改借貸契約。
7.8 債券借貸期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契約或到期現金交割的,應通過系統修改借貸契約達成附加協定。
7.9 債券借貸成交單載有以下內容: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雙方信息、標的債券代碼、標的債券名稱、標的債券券面總額、借貸期限、借貸費率、借貸費用、爭議解決方式、補充條款(若有)、首次結算日、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方式、到期結算方式、交易品種、付息信息、質押品明細、交易雙方賬戶信息、成交序列號等。
第八章 市場監測
8.1 交易中心負責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日常監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向其報告債券交易有關情況。
8.2 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限額和期限限制,在交易系統中預先進行設定,債券交易超過限額或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統將向用戶提示或不予確認成交。
8.3 交易成員認為有違約違規行為的,可向交易中心舉報。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向交易雙方了解、核實有關情況。交易成員應配合交易中心調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
8.4 交易中心認為發生異常交易的,可以向相關交易成員了解情況,交易成員應根據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應說明,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告。
8.5 交易中心發現交易成員有違規行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暫停交易和終止聯網的處理,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8.6 本規則認定的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管理辦法的行為;
(2)頻繁報出不反映其真實交易意向的價格,或者報價嚴重偏離報價時的市場成交價格,對其他交易成員造成誤導的;
(3)擅自變更或解除成交單的;
(4)重要資料或信息發生變更但未及時向交易系統提交變更後的資料或信息,從而對交易造成不良影響的;
(5)指使、默許或因疏忽而造成沒有交易資格的人員進行報價和成交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繫統使用規範作業系統從而影響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的;
(7)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
(8)其他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第九章 交易相關服務
9.1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信息服務系統、中國貨幣網及授權信息服務機構向交易成員提供信息服務。交易中心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或市場發展需要,調整信息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9.2 交易中心向交易成員提供信息服務的,或者授權信息服務機構向交易成員提供信息服務的,交易成員及信息服務機構應與交易中心簽訂信息服務或許可協定,並應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相關規定。
9.3 未經交易中心書面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傳播或經營交易中心所有的信息。經交易中心許可使用信息的機構或個人,未經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將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9.4 交易中心為交易成員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交易系統根據交易成員設定額度進行成交前檢驗或成交預警。交易金額超過其所設額度的,交易系統向系統用戶提示或不予確認成交。
9.5 交易成員無法使用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或列印成交單功能時,可依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向交易中心申請應急服務。
第十章 費用
10.1 交易成員使用交易中心服務的,應當向交易中心繳納相關費用。
10.2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照交易中心頒布的相關檔案和與交易成員簽署的相關協定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11.1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宣布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交易中心恢復交易。
11.2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交易中心。
11.3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債券借貸交易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業務操作規程(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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