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市場參與者在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的債券交易行為,2014年8月11日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11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市場參與者在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簡稱“交易平台”)的債券交易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市場參與者包括投資人和報價商。投資人為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機構投資人。報價商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
第三條交易產品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包括現券交易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類型。
第四條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交易業務,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和銀行間市場中介平台機構發布的相關規則,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入市及賬戶管理
第五條投資人開展相關業務前,應向交易商協會備案。報價商開展面向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報價業務前,應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備。
第六條備案後,投資人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北金所”)開立交易賬戶,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簽署相關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交易
第七條北金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節假日調整除外。開市時間為8:30,閉市時間為16:00。交易時間為9:00至12:00、13:30至16:00;如遇變更,北金所應提前向市場公告。
第八條報價商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交易系統報價、成交。
第九條投資人在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系統與報價商進行債券交易。債券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點擊成交。投資人不得在交易平台外進行交易,投資人之間也不得進行交易。
第十條投資人點擊交易前應確保資金足額、債券足量。
第十一條最小交易數量為債券面值人民幣100萬元,交易數量應為最小交易數量或其整數倍。
第十二條債券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或每百元面值債券剩餘本金對應的價格。
第十三條投資人提交的點擊交易量可全部成交或者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失效,納入當日可用額度。
第十四條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為交易雙方達成的交易契約,約定交易雙方、交易日期、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結算方式、結算金額等交易要素。投資人可通過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系統列印成交單。
第四章 託管結算
第十五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為券款對付。投資人資金結算專戶孳息歸投資人所有。託管結算等事項按照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交易達成後,報價商應在結算日備足券款確保按期結算。若因報價商頭寸不足無法結算的,交易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自主協商解決。報價商應就無法結算及處理情況於結算日次日向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書面說明,並抄送交易商協會、同業中心和北金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投資人在一級市場認購債務融資工具的,須通過債務融資工具集中簿記建檔系統與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簽署相關協定。雙方應在簽署協定後向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銷結算。投資人所認購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轉售。
第十八條若投資人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則投資人僅可將債券賬戶中的債券賣出或持有到期,不得買入其他債券,直至債券賬戶餘額為零。
第十九條北金所、同業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及時披露交易平台債券業務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債券相關信息、市場報價信息、市場成交和行情信息、統計信息等。
第二十條北金所、同業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做好一線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告知交易商協會,並定期書面告知交易商協會市場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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