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2016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規章,是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而制定的標準條款。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
第一條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交易標準條款》以下簡稱(本《標準條款》)適用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達成的債券預發行交易(以下簡稱預發行交易)。
第二條 交易雙方知曉並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交易規則,並審慎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內控制度等,確定自身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願意承擔預發行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第三條 定義
1. 標的債券:預發行交易的標的資產,以擬發行債券的代碼和簡稱標識。
2. 標的債券數量:預發行交易標的債券的券面總額,單位為萬元。
3. 成交日:交易雙方就一筆具體預發行交易達成交易契約的日期。
4. 結算日:交易雙方約定的進行債券交付和/或資金支付的日期。
5. 結算方式:包括實物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實物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賣方向買方轉移標的債券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相對應的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實行券款對付。現金結算方式是指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完成結算。
6. 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單個參與機構賣出總量減去買入總量的券面總額。
7. 買方:交易雙方中買入標的債券的一方。
8. 賣方:交易雙方中賣出標的債券的一方。
9. 實物結算金額:實物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資金額。實物結算金額=預期全價×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應計利息總額,單位為元。
10. 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方式下,預發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資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正的,預發行買方向賣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現金結算金額為負的,預發行賣方向買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的絕對值。
現金結算金額=(預期全價-發行價格)×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
11. 預期收益率/利差:預期收益率/利差是指交易雙方在達成預發行交易時約定的標的債券的發行利率/利差,或根據雙方約定的預期全價進行推算得出的到期收益率/利差。
12. 預期全價:單位為元/百元,保留四位小數,四捨五入。
(1)若標的債券為貼現債或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確定,預期全價由交易雙方在交易時約定,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到期收益率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7]2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債券全價與到期收益率的互算公式,以及雙方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利差進行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2)若交易時標的債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尚未確定,交易雙方在交易時僅約定預期收益率/利差;發行完成後,交易系統根據發行結果,按照《通知》規定的互算公式推算得出預期全價。
(3)預期全價與預期收益率/利差互算時,若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起息日;若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的,債券未來現金流貼現至繳款日,預期全價中包括了繳款日所在付息周期的起息日至繳款日的利息。
13. 應計利息:是結算日應計利息,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每百元面值對應的派息金額,單位為元。
(1)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招標日至結算日之間的,應計利息為起息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2)標的債券為新發債券且起息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3)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前的,應計利息為繳款日至結算日(算頭不算尾)累計的應計利息。
(4)標的債券為續發債券且繳款日在結算日之後的,應計利息為0。
14. 應計利息總額:是結算日應計利息總額,即結算日預發行交易買方需向賣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預期全價內的標的債券的總計的派息金額,應計利息總額=應計利息×標的債券券面總額/面值,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四捨五入。
15. 預發行交易:是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即將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29號)中預發行交易的含義相同。
16. 總計淨賣出餘額:單只債券全市場淨賣出餘額大於0的所有參與機構淨賣出餘額之和。
17. 資金賬戶:交易雙方約定的用於預發行交易資金支付的賬戶,其基本要素包括開戶行名稱、賬戶名稱和賬號。
18. 債券賬戶:交易雙方在登記託管機構開立的用於預發行交易債券交付的賬戶。
第四條 在一筆預發行交易項下,若為實物結算方式的,賣方負有向買方交付標的債券的義務(即交付義務),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實物結算金額的義務(即支付義務)。若為現金結算方式的,現金結算金額為正的,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的義務(即支付義務);現金結算金額為負的,賣方負有向買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絕對值的義務(即支付義務)。
交付或支付義務方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出具的成交單記載的日期、賬號和金額或數量按時、足額履行交付或支付義務。
第五條 履約保障機制
交易雙方可通過成交單的補充條款或雙邊協定約定保證金或保證券。除非補充條款或雙邊協定另有約定,出質方應在預發行交易成交日提供約定的保證金或凍結相應的保證券作為質押物。在結算日若出質方履行了支付或交付義務的,則質權方應及時返還保證金或解除保證券的凍結。
第六條 現金結算替代
標的債券為國債之外的其他債券的,若交易雙方在交易時選擇實物結算方式,但結算日賣方不能提供足夠的標的債券(或同類債券)用於交付的,賣方可提出進行現金結算,若買方同意現金結算的,交易雙方應於結算日以現金結算方式完成標的債券的結算,賣方無需支付補償金額。
第七條 違約情形與違約處理
如果交易一方發生違約事件,交易雙方可協商解決。一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對違約處理仍不能協商一致的,須按照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1.若非違約方選擇繼續履行契約的,應指定某日為補救日。補救日應為結算日後兩個工作日之內(含)。兩個工作日之後,非違約方不得再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應在補救日(含)前繼續履行契約,若違約方於補救日(含)前履行了原契約項下的相應義務的,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就延遲履行契約導致的實際損失支付相應的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延遲交付債券的,補償金額=延遲交付的標的債券對應的結算金額×(補債費率×債券延遲到賬天數/365+違約利率×債券延遲到賬天數)。
若交易雙方無另行約定,補債費率為最近一個月以內發生的期限不超過七天的國債借貸交易或類似交易費率的平均值,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並提供,若無前述交易的,按年利率0.4%計算。違約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2)延遲支付資金的,補償金額=延遲支付的結算金額×(補息利率×資金延遲到賬天數/360+違約利率×資金延遲到賬天數)。
若交易雙方無另行約定,補息利率指在補救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在www.shibor.org發布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曲線中相應期限對應的利率水平。違約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2.若非違約方選擇終止契約的,或違約方在非違約方依據前款指定的補救日仍未履行原契約項下的義務並支付補償金額的,非違約方可書面通知違約方在某一日(終止日)終止契約,並要求違約方在終止日就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支付相應的補償金額。
(1)若賣方未按時準備足額債券用於交付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如下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標的債券對應的實物結算金額×違約金率。若交易雙方無另行約定,違約金率按千分之一計算。
若賣方已部分交付債券的,買方可以選擇全部終止契約,退還賣方已交付債券,並按前款規定計算補償金額;也可以僅就未交付的部分債券參照前款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2)若資金支付義務方未按時準備足額資金用於支付的,義務方應向對方支付如下補償金額:
實物結算方式下:補償金額=實物結算金額×違約金率。若交易雙方無另行約定,違約金率按千分之一計算。
若資金支付義務方已部分支付實物結算金額的,資金收取方可以選擇全部終止契約,按前款規定計算補償金額;也可以僅就未支付的部分參照前款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現金結算方式下:補償金額=未支付的現金結算金額×1.1。
第八條 補償金額的罰息
交易一方未按照第七條在補救日或終止日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額的,應從該日起(含該日)至實際付款日止(不含該日)的期間向另一方支付罰息。罰息以應付未付的補償金額為基數,罰息利率若交易雙方無另行約定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第九條 標的債券發行取消或失敗等情形的處理
若標的債券發行取消、延遲、失敗或變更發行要素的,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已發生的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交易雙方無需向對方承擔責任,但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返還已經交付的保證金或解除保證券的凍結。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履行在一筆預發行交易契約下的義務、或遵守關於該筆預發行交易的本《標準條款》下的任何其他實質性條款變得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交易雙方應繼續履行契約,但交易雙方同意終止的除外。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交易雙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之間在本《標準條款》下或與本《標準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若交易雙方不進行協商或協商未果,交易雙方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爭端。
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應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交易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機構公告。
第十二條 其他
交易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終止或暫停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資格的,應繼續履行已達成的預發行交易契約,並執行本《標準條款》項下有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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