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經2012年3月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6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2〕4號發布。《規則》共31條,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
- 時間:2012年3月1日
- 負責:交易商協會秘書處
- 作用:加強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
〔2012〕4號
為加強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維護銀行間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市場各方合法權益,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於2012年3月1日經交易商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
(2012年3月1日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銀行間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市場各方合法權益,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自律處分,是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對本協會會員、自願接受本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及上述會員或機構的相關人員涉嫌違反相關自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據實採取相應自律處分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自律處分遵循公正、公開、審慎的原則。自律處分應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自律規定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根據違規情節,交易商協會可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或公開譴責的自律處分,並可以據情並處責令改正、責令致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認定不適當人選或取消會員資格。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商協會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第五條 自律處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制度。違反相關自律規定且情節較輕的,可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專題辦公會決定;情節嚴重的,須提交自律處分會議議定;涉及取消會員資格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六條 自律處分會議由不少於五名自律處分會議專家參加,按照相關自律規定,對違規行為進行審議並作出處分決定。
第七條 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由交易商協會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定,由交易商協會聘任。自律處分會議專家以個人名義參加自律處分會議,獨立發表處分意見,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設自律處分會議辦公室(簡稱辦公室)。辦公室是自律處分會議的常設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調查、安排召開自律處分會議、受理複審申請等工作。
第九條 自律處分會議專家及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與自律處分工作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辦公室獲悉涉嫌違反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的,應啟動調查。
第十一條 辦公室組織成立調查小組,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機構或專家參加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中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調查小組可以採取約見談話、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等調查方式,並根據工作需要徵求政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其他第三方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調查對象應當配合調查,及時按照調查小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並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調查小組在調查結束後形成調查報告,提交辦公室。
第十五條 辦公室應將調查情況告知調查對象。調查對象有異議的,可以自獲知調查情況五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提出申辯,並提交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六條 通過調查,發現調查對象沒有違反自律規定的,不給予自律處分,並告知調查對象;確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定且情節較輕的,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專題辦公會可作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的處分決定,情節嚴重的,提交自律處分會議議定。
第十七條 自律處分會議由辦公室從自律處分會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五名自律處分會議專家參加,並隨機確定一名召集人主持會議,對違規行為進行審議並作出處分意見或決定。
第十八條 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專題辦公會或自律處分會議作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責令改正的處分決定,辦公室應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決定書》;自律處分會議作出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責令致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認定不適當人選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意見,辦公室應自該意見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意見書》。
第十九條 處分對象對處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自律處分意見書》五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書面提出複審申請。
第二十條 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處分對象對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責令致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或認定不適當人選處分意見的複審申請,視其接受處分意見,向其傳送《自律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處分對象對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意見的複審申請,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會員資格的,辦公室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不批准取消會員資格的,辦公室自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隨機抽取另外不少於五名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組織召開自律處分會議,作出處分意見。自律處分會議作出的處分意見不得包含取消會員資格。處分對象可對重新作出的處分意見提出複審申請。
第二十四條 處分對象按規定提出複審申請的,辦公室應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安排召開自律處分會議,抽取另外不少於五名自律處分會議專家完成複審。
第二十五條 複審決定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責令改正、責令致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或認定不適當人選的,該複審決定為最終認定,處分決定生效,辦公室自複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處分對象傳送《自律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六條 複審議定取消會員資格的,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相關程式適用本規則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參會的自律處分會議專家、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其他列席人員,應保守處分對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秘密,不得泄露自律處分會議專家信息、討論內容和審議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相關自律處分措施含義如下:
誡勉談話是指以訓誡性談話的形式對處分對象進行勸導、告誡的自律處分措施。
通報批評是指在相關範圍內以業務通報的形式對處分對象進行批評的自律處分措施。
警告,是指以書面形式申明處分對象的違規行為,並對其進行聲譽上譴責和警示,以告誡其不再違規的自律處分措施。違規情節嚴重的,可採取嚴重警告。
公開譴責是指向市場公布違規事實,並對處分對象進行嚴正譴責的自律處分措施。
責令改正是指責令處分對象立即停止和糾正不合規行為、並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的自律處分措施。
責令致歉是指要求處分對象向市場或投資者就其違規行為表示歉疚,並請求市場或投資者諒解的自律處分措施。
暫停相關業務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停止處分對象在協會辦理相關業務的自律處分措施。本措施與警告並處的,暫停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含)以下;與嚴重警告並處的,暫停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暫停會員權利是指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處分對象行使會員權利的自律處分措施。本措施與警告並處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含)以下;與嚴重警告並處的,暫停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認定不適當人選是指處分對象為個人時,認定其暫時或永久不適宜從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在此期間,處分對象除不適宜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該市場相關業務外,也不適宜在其他任何機構從事該市場相關業務。本措施與嚴重警告並處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與公開譴責並處的,期限為三年以上或永久。
取消會員資格是指取消處分對象會員資格且三年內不受理其入會申請的自律處分措施。
第二十九條 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與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另行制定發布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