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及民政部核准生效。

發布公告,章程全文,

發布公告

2007年8月8日,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2016年1月19日,為進一步規範會員管理,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的議案》。《章程》自發布實施以來,在協會規範運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從源頭上確保社會組織管理的正確政治方向和鮮明價值導向”的政策精神,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會員代表意見,協會對《章程》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按照《章程》相關規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修訂稿)》於 2020年10月16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於10月21日經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及民政部核准生效。

章程全文

附屬檔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National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縮寫為NAFMII。
第二條 協會是由銀行間市場參與者、中介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為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對銀行間市場進行自律管理;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銀行間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推動市場的規範、健康發展。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七條 本章程所稱銀行間市場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相關衍生品市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制定行業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主管部門、立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訴求;
(三) 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制定的準則、規範和規則,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維護市場秩序;
(四)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 組織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六) 組織會員進行業務研究、開展業務交流,根據會員需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管理適合銀行間市場特性的產品研發,推動會員業務規範化;
(七) 收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 對市場發展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獻計獻策;
(九) 開展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 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需經法人許可),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批准或備案進入銀行間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如適用);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為銀行間市場的從業人員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按照協會自律管理規定開發新產品和從事新業務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培訓、會議和獲得協會其他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設單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單位會員更換單位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四章黨組織
第十七條 協會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
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協會黨委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加強協會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協會貫徹落實;
(三) 研究討論協會重大事項,支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四) 加強對協會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協會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 履行協會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 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
(七) 領導協會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協會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和提案、協會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二十條第一和第六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者協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協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任協會副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七)審議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八) 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決定本協會工作人員的薪酬管理辦法;
(十一)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不少於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協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節 協會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 1/2。會長、副會長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系常務理事、執行副會長當然人選),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情況特殊,經會長、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可以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
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內設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銀行間市場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良好聲望;
(三)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八年以上;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 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九)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任職。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21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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