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2017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規則,是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豐富市場參與者風險管理手段,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
  • 發布單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發布信息,規則全文,正文,附屬檔案1.1,附屬檔案1.2,附屬檔案1.3,附屬檔案1.4,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的通知
中匯交發〔2017〕155號
銀行間市場成員:
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豐富市場參與者風險管理手段,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我中心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銀市場〔2017〕12號),現向市場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
3.開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系統許可權申請表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2017年4月27日

規則全文

正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6]25號)及相關配套檔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指交易商協會指定的契約類產品及憑證類產品。契約類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信用違約互換;憑證類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聯結票據。
第三條 市場參與者在開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前應向交易商協會備案成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並簽署由交易商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以下簡稱“主協定”),或交易商協會根據某一類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制定發布的交易協定特別版本。
第四條 交易中心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息等相關服務。市場參與者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達成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的,交易系統出具成交單。成交單及其補充條款與主協定、補充協定(如有)共同組成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完整交易契約。
第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協會報價商制度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提供系統服務。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商可在交易中心繫統報價。
第六條 交易中心將信用聯結票據等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數據實時傳輸至上海清算所據以結算,將信用違約互換等契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數據依照市場參與者指令實時傳輸至上海清算所。
第七條 交易中心對市場參與者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交易行為履行一線監測職能,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息傳輸至交易商協會。交易中心認為發生異常交易的,有權向相關市場參與者了解情況,市場參與者應根據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應說明。交易中心發現市場參與者有違規行為的,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示、通報、暫停交易等處理。交易中心酌情將相關情況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抄送交易商協會。
第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原則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交易,遵守本規則以及交易中心發布的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市場參與者開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應遵守交易中心發布並不時更新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交易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銀行間市場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 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信用風險緩釋契約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產品要素、報價交易、應急服務等具體規定參見本規則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服務費收取標準參照本幣市場買賣類交易收費規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交易中心。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1、信用違約互換
1.2、信用聯結票據
1.3、信用風險緩釋契約
1.4、信用風險緩釋憑證

附屬檔案1.1

信用違約互換
一、產品及交易要素
(一)產品含義
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契約,屬於契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二)交易要素
信用違約互換交易要素適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發布並不時更新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
(三)交易日及交易時間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節假日除外。交易時間為每交易日9:00-12:00和13:30-17:00;如遇變更,交易中心將提前發布市場公告。
二、報價交易
(一)交易系統
信用違約互換可通過中國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交易。
(二)交易方式及報價方式
1.信用違約互換通過詢價方式交易。交易系統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2.信用違約互換詢價方式下,報價方式為雙向報價和對話報價。其中雙向報價屬意向性報價,不可直接確認成交;對話報價屬要約報價,經對手方確認即可成交。
3.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協會報價商制度為信用違約互換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提供系統服務。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商可在交易中心繫統報價。
(三)關係授信
市場參與者在開展信用違約互換業務前應在交易系統中進行雙邊授信關係設定。未設定雙邊授信關係的市場參與者之間不可達成交易。
(四)交易契約
1.信用違約互換的交易契約由主協定、補充協定(如有)和成交單及其補充條款組成。
2.主協定指市場參與者簽署的當前有效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補充協定指市場參與者簽署的當前有效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補充協定》(如有)。
3.交易系統於交易達成後生成信用違約互換成交單,成交單為體現交易雙方約定的有效書面憑證,雙方須遵照執行。交易雙方可於成交前在補充條款內約定其他未盡事宜。交易達成後,補充條款的內容列示於成交單上。補充條款不得與成交單上的其他要素約定相衝突。
三、應急服務
(一)應急報價及成交
市場參與者無法使用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或列印成交單功能時,可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交易中心提供相應應急服務。
(二)應急修改及撤銷
1.交易一經達成,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交易雙方確需對成交進行修改或撤銷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應急修改/撤銷申請。
2.應急修改當日成交的,交易系統按照修改後要素自動重新計算信用保護費用;應急修改歷史成交的,交易系統按照修改後要素和當日參數重新計算信用保護費用。如果修改時已發生單期或多期金額的支付,則修改日計算得出新的信用保護支付費用僅對未發生的現金流進行調整,不對已發生的現金流進行回溯。
3.參與機構向交易中心申請應急服務應符合相關規則。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執行。

附屬檔案1.2

信用聯結票據
一、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的,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鈎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產品,屬於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通過中國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提供信用聯結票據交易服務,交易方式及報價方式同現券買賣。交易系統變更交易方式、報價方式的,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商為銀行間市場做市機構(包括做市商及嘗試做市機構)的,可自主選擇開展信用聯結票據做市業務。
四、交易達成後,交易系統出具信用聯結票據成交單。成交單為體現交易雙方約定的有效書面憑證,雙方須遵照執行。
五、信用聯結票據交易要素適用交易中心發布並不時更新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
六、信用聯結票據應急服務參照現券買賣相關規定。交易中心變更應急服務的,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1.3

信用風險緩釋契約
一、信用風險緩釋契約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契約,屬於契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通過中國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提供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交易服務,交易方式及報價方式同信用違約互換。交易系統變更交易方式、報價方式的,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三、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交易要素適用交易中心發布並不時更新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
四、市場參與者在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契約業務前應在交易系統中進行雙邊授信關係設定。未設定雙邊授信關係的市場參與者之間不可達成交易。信用風險緩釋契約與信用違約互換共用雙邊授信關係。
五、信用風險緩釋契約應急服務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違約互換相關規定。交易中心變更應急服務的,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1.4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
一、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屬於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通過中國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提供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交易服務。
三、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採用詢價交易方式。詢價方式下,報價方式有意向報價、對話報價兩種。交易系統變更交易方式、報價方式的,交易中心另行規定。
四、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交易要素適用交易中心發布並不時更新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指引》。
五、市場參與者無法使用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或列印成交單功能時,可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應急服務申請。
交易一經達成,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交易雙方確需對成交進行修改或撤銷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應急修改/撤銷申請。
參與機構向交易中心申請應急服務應符合相關規則。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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