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規則》的通知
中匯交發〔2014〕260號
銀行間利率衍生產品市場成員:
為推進利率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出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批覆(銀市場[2014]41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制訂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規則》,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2014年10月31日
規則全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1.1為推進利率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08]18號)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關於推出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批覆(銀市場[2014]41號)等規定,就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所稱標準利率衍生產品是指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指定的,到期日、期限等產品要素標準化的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定等契約。
1.3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的參與機構應為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銀行間市場成員。參與機構應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NAFMII主協定),中央對手方清算的交易適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中清算協定。
1.4 參與機構交易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應通過交易中心X-Swap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章 定義
2.1 契約要素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契約的組成要素,包括契約代碼、契約月份、交割日、最後交易日、新契約上市日、報價方式、單位報價量、單位變動點、交割方式、每日結算利率、掛牌基準利率、到期結算利率、到期結算金額等。
2.2契約代碼
交易系統中用於區分不同契約品種的代碼,由契約指數和到期月份組成。如SS011M_1411,表示2014年11月份到期的1個月標準隔夜指數互換。
2.3 契約月份
用以確定契約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稱契約交割月份。
2.4 交割日
契約到期後,交易雙方交割契約標的資產的日期,簡稱D日。
2.5最後交易日
契約可以在市場上最後交易的日期,為交割日前一個營業日(即D-1日)。
2.6 新契約上市日
前一契約最後交易日的下一個營業日,即D日。
2.7 單位變動點
契約報價允許變動的最小值,即報價量最小變動單位。
2.8 每日結算利率
用於每日盯市估值的參考利率。
2.9 掛牌基準利率
新契約上市日契約的理論價值。
2.10到期結算利率
契約到期用於交割結算的利率。
2.11到期結算金額
到期交割時交易雙方的應收應付金額。
第三章 交易產品
3.1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契約(簡稱契約)包括1個月標準隔夜指數互換、3個月標準Shibor1W利率互換、3個月標準七天回購利率互換和3個月標準Shibor3M遠期利率協定等。交易中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推出其他品種的,另行向市場公布。
3.2 契約採用收益率報價方式,單位報價量為5000萬元人民幣,單位變動點設為0.005%(即0.5BP)。契約以現金方式交割。
3.3 契約交割日(D日)為契約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如果這一天不是營業日,則為經調整的下一營業日。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日前一個營業日(D-1日)。新契約上市日為舊契約最後交易日之後的第一個營業日(即D日),例如,2014年5月契約最後交易日為5月20日,5月21日2015年5月契約開始掛牌交易。
3.4新契約掛牌基準利率為依據契約上市前一營業日交易中心利率互換收盤曲線推算出的對應計息期的遠期利率。契約每日結算利率按以下方法確定:
(1)取當日最後1小時成交的加權價格,該時段因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中斷的,扣除中斷時間後向前取滿相應時段;
(2)若最後1小時成交筆數少於5筆,則取當日最後5筆交易的加權價格;
(3)若全天該契約成交筆數少於5筆,取最後一小時的(bid的平均+ofr平均)×0.5;
(4)若無報價或出現其他難以確定結算利率的情況,則可取前一日結算利率(如為契約上市首日,則取掛牌基準利率)。
契約到期結算利率計算方法見下文。
3.5 1個月標準隔夜指數互換
契約代碼:SS011M_1411、SS011M_1412等。
契約月份:最近12個月份契約,例如:
(1)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5月5日(5月第三個周三之前),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5月契約至2015年4月契約這12個日曆月契約;
(2)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5月26日(5月第三個周三之後),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6月契約至2015年5月契約這12個日曆月契約。
報價收益率:為預期的ShiborO/N的1個月複合利率(年化),用於計算複合利率的基準利率重置規則與基於ShiborO/N的利率互換相同,重置期的第一個營業日為該重置期的利率確定日。契約計息期尾日為交割日,計息期首日為計息期尾日往前一個月度對應日曆日;契約計息期首日不按營業日準則調整。例如:
2014年5月契約的交割日為5月21日(第三個周三),契約計息期尾日為5月21日,計息期首日為4月21日,收益率即為4月21日至5月21日這一計息期的複合利率(年化),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利率(R):
ShiborO/Ni表示計息期內第i個重置期適用的基準利率,ShiborO/Ni根據Shibor網(網址見原檔案)每個交易日公布的ShiborO/N利率值計算,計息基準為A/360;k表示計息期包含重置期個數;di在某一營業日後繼一天也為營業日的情況下為“1”,在某一營業日後繼一天為非營業日的情況下,等於自該營業日起(含該日)至下一營業日(不含該日)為止的日曆日天數。D表示計息期包含的日曆日總天數。
到期結算金額:契約到期結算利率/100*契約面值*A/360-契約成交價/100*契約面值*A/365。
3.6 3個月標準Shibor1W利率互換
契約代碼:SS1W3M_1412、SS1W3M _1503等。
契約月份:4個最近的季月契約。例如:
(1)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6月5日(6月第三個周三之前),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這4個季月契約;
(2)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6月26日(6月第三個周三之後),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和2015年6月這4個季月契約。
報價收益率:為預期的Shibor1W的13周複合利率(年化),用於計算複合利率的基準利率重置規則與基於Shibor1W的利率互換相同,重置期首日的前一營業日為該重置期的利率確定日。契約計息期尾日為交割日,計息期首日為計息期尾日往前13周對應日曆日;契約計息期首日不按營業日準則調整。例如:
2014年5月契約的交割日為5月21日,契約計息期尾日為5月21日,計息期首日為5月21日往前13周對應日曆日(2月19日),收益率即為2月19日至5月21日這一計息期的複合利率(年化),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利率(R):
Shibor1Wi表示計息期第i個重置期所適用的Shibor1W,Shibor1Wi根據Shibor網站(網址見原檔案)每個交易日公布的Shibor1W利率值計算,計息基準為A/360;k表示計息期包含重置期個數;di表示計息期的第i個基準利率Shibor1Wi適用於di個日曆日,對於一個完整的重置期,di為7天;D表示契約計息期內共有D個日曆日,即計息期間首日至尾日(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金額:契約到期結算利率/100*契約面值*A/360-契約成交價/100*契約面值*A/365。
3.7 3個月標準七天回購利率互換
契約代碼:SR073M_1411、SR073M_1412等。
契約月份:4個最近的季月契約及不在季月循環里的最近的2個日曆月契約。例如:
(1)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5月5日(5月第三個周三之前),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這4個季月契約,及2014年5月和2014年7月這兩個日曆月契約;
(2)當前交易日為2014年5月26日(5月第三個周三之後),掛牌交易契約為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這4個季月契約,及2014年7月和2014年8月這兩個日曆月契約。
報價收益率:為預期的FR007的13周複合利率(年化),用於計算複合利率的基準利率重置規則與基於FR007的利率互換相同,重置期首日的前一營業日為該重置期的利率確定日。契約計息期尾日為交割日,計息期首日為計息期尾日往前13周對應日曆日;契約計息期首日不按營業日準則調整。例如:
2014年5月契約的交割日為5月21日,契約計息期尾日為5月21日,計息期首日為5月21日往前13周對應日曆日(2月19日),收益率即為2月19日至5月21日這一計息期的複合利率(年化),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利率(R):
FR007i表示計息期第i個重置期所適用的FR007,FR007i根據中國貨幣網(網址見原檔案)每個交易日公布的FR007利率值計算,計息基準為A/365;k表示計息期包含重置期個數;di表示計息期的第i個基準利率FR007i適用於di個日曆日,對於一個完整的重置期,di為7天;D表示契約計息期內共有D個日曆日,即計息期間首日至尾日(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金額:(契約到期結算利率-契約成交價)/100*契約面值*A/365。
3.8 3個月標準Shibor3M遠期利率協定
契約代碼:SS3M_1412等。
契約月份:8個最近的季月契約、季月契約後的3年的12月契約及不在季月循環里的最近的2個日曆月契約。
報價收益率:為預期的最後交易日Shibor3M的數值(年化利率)。
到期結算利率:為(網址見原檔案)網站公布的最後交易日的Shibor3M數值(年化利率),對應計息期首日為交割日,尾日為與計息期首日相對應的三個月後的日曆日,計息期尾日不按營業日準則調整,計息期算頭不算尾。
到期結算金額:(契約到期結算利率/100*契約面值*A/360-契約成交價/100*契約面值*A/365)/(1+Shibor3M*A/360)。
第四章 市場交易與價格
4.1 交易系統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交易系統為X- Swap系統。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的用戶管理、交易機制、訂單管理、授信管理及市場管理等遵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利率互換新交易系統操作細則(試行)》(中匯交發[2014]30號)的規定執行。
4.2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台北時間9:00-12:00,13:30-16:30。交易中心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交易時間的另行公布。契約最後交易日交易結束時間與契約參考利率基準公布時間一致。
4.3報價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報價為匿名的限價報價,以訂單的形式向交易系統提交。單筆報價量應為單位報價量的整數倍。
4.4 成交
所有報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在交易系統中排列,符合授信要求的可點擊成交。成交以單位報價量的整數倍達成。
4.5 成交契約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報價經交易系統成交後,交易契約即成立。交易雙方可在本幣交易系統查詢成交信息並列印成交單。
4.6 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為交易中心根據市場成交數據形成的實際價格,或根據合理方式計算的理論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掛牌基準利率、每日結算利率、到期結算利率等。具體計算方式可參見本規則第三章內容。
第五章 交易後處理
5.1 交易確認
交易達成後,交易雙方應遵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利率互換交易確認規則》(中匯交公告[2012]38號)及相關細則在交易中心交易後處理服務平台完成交易確認。距離最後交易日不足4個工作日達成的交易,應在最後交易日中午12點前完成交易確認。自交易日起4個工作日未完成交易確認的,默認完成交易確認。
5.2 沖銷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的交易雙方可遵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利率互換沖銷規則》(中匯交公告[2012]38號)及相關細則在交易中心交易後處理服務平台完成交易沖銷。
5.3 清算方式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雙方可自行選擇實行雙邊自行清算或中央對手方清算。
5.4結算交割
5.4.1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採用現金交割方式。交割日一般為契約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若該日非營業日,則為經調整的下一營業日。
5.4.2交易雙方應依據交易中心按照到期結算利率計算的到期結算金額進行現金交割。若到期結算金額大於零,則為賣方向買方支付;若到期結算金額小於零,則為買方向賣方支付。
5.4.3 交易後處理服務平台生成的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割單,是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的成交契約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應嚴格按照交割單記載的交割信息與賬戶信息履行成交契約。
第六章 風險管理
6.1 授信管理
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採用授信模式,由參與機構在交易系統中針對每一對手方設定額度,並針對各類契約設定風險係數。交易系統按照一定規則計算每筆交易占用的授信額度管理信用風險。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授信方式。
6.2 價格波動管理
交易系統設定每類契約的價格較每日結算利率(新契約上市首日為掛牌基準利率)的波動幅度,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調整價格波動幅度。
6.3 頭寸報告
參與機構在達到或超過交易中心設定的頭寸報告標準時,應及時向交易中心報備相關信息。頭寸報告標準另行發布。
第七章 附則
7.1 交易中心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標準利率衍生產品交易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形的,及時處理並向人民銀行報告。對於違反人民銀行規定及交易中心關於利率互換交易相關規則的,交易中心有權採取約談、暫停許可權等措施。
7.2 交易中心根據國務院公布的節假日安排,發布相關契約的到期日、起息日調整公告,參與機構據以自行調整內部系統成交數據。交易中心對已成交交易不再調整成交明細和成交單,交易雙方也無需再進行交易確認。
7.3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7.4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