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管理辦法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管理辦法》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7年發布施行的規章。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匯交發〔2017〕221號
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
為規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流程,保證接口服務順利開展,提升接口服務質量,交易中心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幣市場接口用戶使用接口服務請遵照《管理辦法》執行。
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數據接口服務管理辦法》(中匯交發[2014]328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2017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本幣市場接口服務流程,保證接口服務順利開展,提升接口服務質量,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所稱接口,是交易中心向用戶開放的通過用戶開發的接口程式連線到交易中心繫統,下載或上傳數據的一種接入方式。本幣市場接口服務(以下簡稱“接口服務”)是指交易中心為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提供的接口服務,服務類別和內容以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接口服務指引(以下簡稱“服務指引”)為準。
第二章 服務申請
2.1 業務條件
2.1.1已與交易中心本幣交易系統聯網,積極開展銀行間本幣市場相關業務,具有一定交易活躍度。
非法人投資者以其投資管理人作為申請主體,其在銀行間市場管理的非法人投資者應具有一定的交易活躍度。
2.1.2具備完善的業務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數據。
2.1.3遵守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及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規則。
2.1.4服務指引中要求的其他條件。
2.1.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2.2 技術開發條件
申請機構可自行或委託技術公司進行接口開發。申請機構或其委託的技術公司應符合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技術開發文檔的要求,並經交易中心評估、認證具備相關接口的開發條件。
2.3 技術運營條件
2.3.1 申請機構應為接口服務配備技術監控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負責其接口系統的運行監控、維護支持、接口升級、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災備演練配合等。
2.3.2 申請機構的接口系統應通過專線方式連線到交易中心網路,網路頻寬應當符合交易中心關於客戶端網路頻寬配置的要求,申請機構應配備備份專線。
2.3.3 申請機構應提供支持接口系統安全平穩運行的伺服器配置、網路安全配置、機房環境等設備條件,在不同的業務及系統之間採取技術隔離措施,並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
2.3.4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2.4接口申請
法人機構或授權分支機構為一個申請主體,基金、企業年金等非法人投資者以其投資管理人為一個申請主體,交易中心將根據技術和業務評估結果決定是否予以開通。
本幣市場各接口服務的申請材料、流程和具體申請要求參照服務指引執行。
2.5用戶聯繫人
2.5.1接口服務聯繫人
用戶應指定接口業務聯繫人和技術聯繫人。接口技術聯繫人應包括日常技術監控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用戶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交易中心。
2.5.2 用戶未告知交易中心前款所述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的變更情況,導致交易中心未及時將接口服務有關事項通知用戶,因此發生的任何後果,由用戶自行承擔。
2.6程式化交易
用戶使用接口服務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事前將策略類型、程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以及程式化交易聯繫人等信息及變動情況向交易中心報備。
第三章 升級與聯測
3.1 交易中心不定期升級接口程式,升級安排將提前通知用戶。用戶應配合交易中心做好系統評估、升級改造、聯調測試等。
3.2 對於交易中心的接口程式升級,用戶需對接口系統升級改造的,用戶應按照交易中心接口程式升級的時間要求完成升級改造工作並通過交易中心驗收。
3.3 用戶未及時進行接口系統升級改造或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完成聯調測試的,交易中心不保證接口服務的可用性、及時性及正確性,並視情況對用戶採取書面警告、限期聯測、暫停或終止接口服務等措施。對交易中心接口服務或相關係統造成重大影響的,交易中心可根據相關協定、條款、申請檔案等追究用戶相關責任。
3.4 用戶進行接口程式的升級改造,需聯繫交易中心對接口程式重新進行聯調測試及驗收。若用戶未按交易中心要求進行聯調測試及驗收的,交易中心不保證接口服務的可用性、及時性及正確性,並視情況對用戶採取書面警告、限期聯測、暫停或終止接口服務等措施。對交易中心接口服務或相關係統造成重大影響的,交易中心可緊急停止用戶至交易中心之間的接口連線,並保留根據相關協定、條款、申請檔案等追究用戶相關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規範與管理
4.1 交易中心根據相關協定、條款、申請檔案為用戶提供接口服務,在提前通知用戶的前提下,可根據系統建設情況暫停或調整接口服務內容。用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與交易中心約定下載、上傳和使用數據,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交易中心繫統的正常服務與安全運行。
4.2 交易中心在接口服務時間內向用戶提供技術支持。
4.3 用戶應遵守交易中心發布的並不時修訂的相關技術管理規範,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間市場交易系統客戶端技術管理規範》、《銀行間市場API使用規則》及《聯網成員入退網技術指南》。
4.4 交易中心可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檢查用戶是否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則和協定規定使用接口,用戶應配合檢查。
4.5 用戶發生併購、改制或託管人變更等會對接口服務安排產生影響的變更前應及時通知交易中心並完成相應的系統設定。用戶發生上述變更而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交易中心默認按原有安排提供接口服務,因此發生的任何後果,由用戶自行承擔。
4.6 交易中心在監控、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現用戶因接口系統故障或其它原因影響交易中心繫統運行、數據安全,或可能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的,交易中心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採取暫停接口連線等應急措施。用戶應儘快排除接口系統故障及其他故障,並保持與交易中心的應急聯繫。交易中心可在用戶提交情況說明、完成整改並通過測試後再行放開接口連線。
4.7未經交易中心同意,用戶自行隨意調整或修改已經驗收通過接口的,交易中心不保證接口服務的可用性、及時性及正確性,並視情況對用戶採取書面警告、限期聯測、暫停或終止接口服務等措施。
4.8 用戶因其自身技術或管理原因導致其使用接口時頻繁發生故障或異常,交易中心有權暫停相關接口服務,並通知其儘快進行整改。
4.9 用戶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並向交易中心報告。交易中心收到用戶報告後,可採取暫停該用戶相關接口服務等處置措施。
4.10 若交易中心經監測發現用戶的程式化交易系統可能影響銀行間市場交易秩序或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報告的,可視情況採取書面警告、限期聯測、暫停或終止接口服務等處置措施。
4.11 若因不可抗力等任何超出交易中心合理控制的原因導致接口無法正常運作的,交易中心將在不可控制的情況消失或解除後儘快恢復提供接口服務。
第五章 評估和終止
5.1交易中心定期進行用戶資質評估,經評估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交易中心有權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戶後終止接口服務。
5.2 用戶持續未登錄接口賬號超過六個月的,交易中心可暫停其相關接口服務並告知用戶,用戶持續未登錄接口賬號超過十二個月的,交易中心有權單方面終止相關接口服務。
5.3交易中心發現用戶以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相關規則或協定的方式使用接口服務的,可立即採取取消接入許可權、暫停相關接口服務或其他必要措施並通知用戶。若用戶未對上述情況進行任何改善,交易中心有權單方面終止接口服務。
5.4 用戶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交易中心終止接口服務。若用戶退市或終止與交易中心聯網,接口服務自退市或終止聯網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六章 費用
6.1 用戶使用接口服務實行有償原則。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照交易中心與用戶簽署的相關協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7.1 本辦法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7.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市場數據接口服務管理辦法》(中匯交發[2014]328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