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

《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是為進一步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的實施,保障自律處分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及其他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制定的規程。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檔案發布,內容全文,

檔案發布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違規事項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的實施,保障自律處分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及其他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自律調查是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對涉嫌存在違反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事項的主體開展的調查取證工作,自律問詢是指為查明涉嫌違規事項而向其他相關方進行的核實了解工作。
第三條 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的對象範圍包括交易商協會會員、自願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及上述會員或機構的相關人員。上述對象應配合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的開展,及時向調查人員提供有關的檔案和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第四條 自律調查應遵循依規、客觀、及時的原則;自律問詢應遵循適當、必要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自律處分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分辦)負責組織開展自律調查和自律問詢工作。
第二章 自律調查
第六條 處分辦獲悉交易商協會會員等主體涉嫌違反有關自律規則的,在採取相應自律處分措施之前,應組織開展自律調查。
第七條 自律調查的程式主要包括:
(一)成立調查組;
(二)向調查對象傳送調查通知;
(三)實施調查;
(四)完成調查報告。
第八條 自律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規事項發生的時間、過程、後果及其他情節;
(三)涉嫌違規事項的有關責任人;
(四)調查對象對涉嫌違規事項的說明解釋;
(五)與涉嫌違規事項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九條 處分辦組織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中處分辦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處分辦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構或專家參加調查組,或者委託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機構或專家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判斷。
第十條 調查人員對調查對象開展自律調查時,應向調查對象出具正式的《自律調查通知書》,告知調查對象自律調查工作啟動的原因、後續程式和配合要求等。
第十一條 需要調查對象予以配合的,調查人員原則上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調查具體安排和內容通知調查對象,出現重大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自律調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現場調查、約見談話、書面調查等。
第十三條 現場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查閱、複製調查對象的相關制度、決議檔案、會計憑證、銀行賬戶資料、生產經營記錄和其它有關業務底稿等;
(二)進入調查對象的生產經營、貨物存放等場所,實地檢查有關生產經營活動;
(三)詢問調查對象的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相關負責人以及調查人員認為有助於保證調查效果的人員;
(四)其他必要的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對調查對象進行約見談話的,地點原則上應為交易商協會專用談話室,並提前告知調查對象應到場的人員。約見談話應當場形成談話記錄。
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對調查對象進行書面調查的,應在通知文書中明確調查對象需要說明的事項、證據材料及回復期限,並提供有效的檔案寄送地址及聯繫方式。
第十六條 自律調查時,調查人員與調查對象進行電話交流的內容有必要形成電話記錄的,調查人員應將電話記錄傳送給調查對象核對內容。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從調查對象處獲取的證據資料、談話記錄、電話記錄等材料應由調查對象蓋章或簽字。
第十八條 證據資料為電子形式的,應將數據刻錄光碟,並製作《電子檔案內容清單》,列明檔案名稱稱、格式、份數等備註內容,由調查對象在《電子檔案內容清單》上蓋章或簽字。
第十九條 調查對象不配合蓋章或簽字的,調查人員應做好記錄並由2名調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在調查通知送達、告知或取證過程中難以全面落實證據的,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一條 違規事實清楚,調查對象在提交的說明材料或者談話、電話記錄中承認違規事實,並有公開公告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調查人員可以據此作為違規事實的認定依據。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調查對象同一事項相關的案件作出處理,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文書、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等檔案認定的相關事實可作為自律調查的事實內容和證據資料。
第三章 自律問詢
第二十三條 為全面查清涉嫌違規事項,調查人員可對除涉嫌違規主體以外的其他相關方進行自律問詢,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自律問詢一般通過約見談話或書面調查的方式進行;有必要或便於自律問詢工作開展的,也可以到相關方現場進行問詢。
第二十五條 調查人員開展自律問詢時,應向問詢對象出具正式的《自律問詢函》。
第二十六條 自律問詢的內容是與涉嫌違規事項相關的事實與證據,自律問詢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對問詢對象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十七條 在自律問詢中發現問詢對象存在涉嫌違反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的情況,需要採取自律處分措施的,應啟動自律調查。
第四章 調查後工作
第二十八條 調查人員完成自律調查後,應當根據調查的情況完成調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件背景與調查經過、調查對象違規事實、涉嫌違反的自律規則等。
第二十九條 處分辦應對自律調查報告內容及證據材料進行檢查、核實,確認無誤後將自律調查報告向調查對象反饋,提示其對報告內容進行確認後在規定時間內回復,並告知其有關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調查對象對自律調查報告提出異議、並且提出新的事實或關鍵性證據的,或者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調查人員應開展補充調查。
第三十一條 調查對象進入重整或破產清算等特殊階段,自律調查難以正常開展的,或發生其他需要終止自律調查情形的,應終止自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在自律調查或自律問詢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情況,交易商協會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第五章 檔案保管與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處分辦應妥善保管自律調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檔案等相關材料,保存期至相關自律處分決定執行完結之日起5年止。
第三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調查或問詢對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或問詢對象認為相關調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向處分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十五條 調查人員對於調查過程中了解到的有關調查對象的非公開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利用此類信息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六條 調查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商協會自律規範檔案的有關規定,遵守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有關規章制度,堅持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勤勉盡職。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程規定,不配合自律調查工作開展、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惡意隱瞞違規事實的機構或個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自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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