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的相關行為,提高自律處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處分工作機制,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0年8月5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的相關行為,提高自律處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處分工作機制,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律處分會議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經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產生,由交易商協會聘任,以個人名義出席自律處分會議並獨立發表意見的專業人士。
第三條專家履行職責遵循公正、依規、客觀、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組建專家庫並對專家進行管理。
第二章 專家的產生
第五條專家庫由投資者、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主承銷商、交易商、經紀商、相關基礎設施和其他市場機構等單位成員組成。
第六條專家由交易商協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推薦,秘書處評議提名,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七條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勤勉盡責;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及相關業務,具有較高職業聲譽;
(四)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自願接受交易商協會管理,並以獨立身份審議涉嫌違規事項,發表自律處分意見;
(六)交易商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會員推薦專家的,應向秘書處提交推薦函、被推薦人基本情況表、被推薦人從業經歷與業績證明等推薦材料。
第九條秘書處收到推薦材料後,組織評議並擬定專家名單,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形成專家庫。
第十條專家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任期屆滿後且新選聘專家尚未就任前,原專家應繼續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在每屆專家任期內根據市場發展及自律處分工作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增補,對被停止履職的專家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或授權增補的專家庫名單應及時向市場公開。
第三章 專家履職規定
第十三條專家的職責是:根據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定參加自律處分會議、審議涉嫌違規事項、發表自律處分意見;提供與自律處分相關的專業諮詢意見;完成交易商協會委派的其他自律處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專家有義務向交易商協會反映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專家履職的相關機構或個人。
第十五條專家履行職責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處分會議,並在審議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妥善保管自律處分會議材料,保守會議審議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參會專家信息、討論內容和審議情況;
(四)不得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存在相關自律規定迴避情形的,及時提出迴避;
(六)不得干擾其他專家正常發表意見;
(七)按期參加交易商協會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八)交易商協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參會專家出席自律處分會議前,應認真審閱自律處分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工作。專家可以向秘書處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會議審議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七條參會專家應按時出席自律處分會議,聽取相關自律調查和核查情況的匯報,對涉嫌違規事項進行審議,並獨立發表意見。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秘書處對專家任期內履職情況進行記錄,並作為下一屆專家聘任的參考依據。對於履職情況突出的專家,秘書處可通過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彰等形式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秘書處暫停相應專家履職:
(一)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定,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從原推薦單位離職的;
(三)推薦單位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四)推薦單位退會或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自律處分的;
(五)本人提出辭聘申請的;
(六)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自律處分會議的;
(七)其他不適合擔任專家的情形。
出現上述(一)(二)(三)(四)(七)種情形的,專家及推薦會員應主動告知秘書處。
專家履職過程中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交易商協會可將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專家可根據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按照秘書處財務管理制度領取專家津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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