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制定背景,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債券收益率曲線等估值作為市場整體收益率水平的參考,對市場定價和發展的影響較大。我國債券估值產品體系目前初步建立,對促進市場合理定價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成熟市場相比,還存在估值方法透明度不夠、特定時期估值公允性不夠、對單一估值依賴度較高等問題,不利於市場對債券真實價值的判斷和形成,在市場波動時表現較為明顯。當前,我國債券定價機制正在不斷完善過程中,提高債券估值產品及估值機構的規範性和專業性,促進估值更客觀、更精準地反映市場真實價格,推動估值行業適當競爭和多元化,有利於提升債券市場定價的有效性和市場功能,防範市場風險。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估值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為提供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而開展的研發、編制、發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債券估值產品是指估值機構對外發布的,以債券為編制對象,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套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估值機構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持續提升債券估值產品的公允性,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長期穩定運營的能力;
(二) 清晰的組織架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 穩定、可靠的數據來源,完備的數據採集和處理流程;
(四) 科學的估值技術和方法,完善的估值產品研發、編制、發布和質量監控流程;
(五) 配備開展估值業務所需的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和高效完備的信息技術設施;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清晰、規範、透明的數據使用標準和層級,所選用的數據能真實反映市場情況。
(一) 對於市場成交活躍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債券發行、交易或可交易報價數據等市場數據;
(二) 對於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債券,應當充分考慮交易規模、交易目的等多種因素,審慎評估成交和報價價格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優先採用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場數據;
(三) 市場數據確實無法使用的,可通過模型或組織專家判斷、報價團報價等綜合確定適用市場情況的合理數據。相關判斷及報價應保證其客觀性和可成交性。
第六條 債券估值產品的編制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可比性、可校驗性和可回溯性,能夠廣泛適用於各類場景。
(一) 債券估值應當以準確計量債券公允價值為目標,債券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應充分考慮債券條款、發行人財務信用狀況、市場流動性等因素;對於證券化類產品的估值,還需考慮基礎資產的估值與信用狀況。
(二) 債券收益率曲線的編制應當選取科學可靠的曲線構造模型,能夠充分反映所衡量對象的真實收益率水平。
(三) 債券指數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指數標的債券的市場情況和產品特徵,及時、準確反映指數標的債券的價格走勢。
第七條 估值機構應至少公開披露以下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一) 估值產品信息,包括估值產品名稱、發布方式、傳輸渠道、發布頻率等;
(二) 估值方法,包括計算模型、重要參數,涉及篩選樣本的,應當明確樣本篩選標準和規則;
(三) 數據來源及使用層次,使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應當披露採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使用條件和具體規則;
(四) 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安排及重大利益衝突情況;
(五) 估值產品質量年度檢驗報告;
(六) 編制方法修訂的,應當提前披露擬修訂的具體內容、修訂原因、預計修訂時間、對用戶意見的採納情況等;
(七) 傳輸方式發生調整的,應提前告知市場投資者,並設定過渡期或並行期;
(八) 其他對估值產品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第八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包括事前分析、事中監控和事後檢驗在內的估值產品質量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定期對估值產品的準確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編制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首次編制的債券產品估值方法或對編制方法修訂的,應在發布前廣泛徵求市場成員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審議,內部評審機制人員應當由獨立於估值機構的編制人員組成。
第九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避免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一)估值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參與所估值資產的交易,不得與相關市場主體進行不當利益交換或操縱估值;
(二)估值產品與其他業務應當相隔離,確保估值業務不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三)估值產品業務內部應當制定編制人員和質量監控人員的隔離措施,建立可靠的授權程式和監督機制;
(四)估值產品業務相關人員應當獨立於估值產品的直接利益相關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間接地與估值產品結果相關聯;
(五)市場機構認為與估值機構利益衝突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用戶對估值產品的反饋機制,接受用戶的質詢。估值機構應明確諮詢與投訴結果的反饋時間,對所質詢的估值結果,應提供可回溯、可校驗的相關信息,保留諮詢與投訴相關文檔,確保投訴處理人員與估值編制人員相獨立。
對市場機構反饋集中的問題,估值機構應當公開反饋意見,並定期開展用戶滿意度調查,不斷最佳化諮詢與投訴流程。
第十一條 估值機構應當針對市場中斷、不可抗力、系統故障等可能導致估值產品中斷的極端情形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估值產品發生中斷的,估值機構應及時披露有關原因和處置方案並儘快恢復。估值產品發生錯誤的,估值機構應當及時披露,並說明原因及修正方案。
第十二條 估值機構因市場環境、產品變化等原因暫停、
變更、終止估值產品的,應當充分徵求市場成員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通過後實施。
估值機構因破產導致無法繼續履行估值產品編制職責的,估值機構應及時向市場投資者告知。破產估值機構轉讓估值產品的,受讓機構應滿足本辦法對估值機構要求,估值機構應與受讓機構簽訂協定,並移交相關文檔。
第十三條 估值機構應妥善保存估值業務相關文檔,文檔保留期限為至少二十年,以備監管和審計問詢。相關文檔包括但不限於編制估值產品所用數據、編制方法及修訂情況、編制人員信息、諮詢與投訴記錄。
第十四條 估值產品用戶應定期評估所使用估值產品的
質量,並擇優選擇估值機構。鼓勵選擇多家估值機構的產品,發揮不同模式估值的交叉驗證作用,防範單一估值產品錯漏或終止的風險。
第十五條 鼓勵估值機構聘請獨立且具有豐富經驗和能力的審計機構,對估值產品的編制方法、編制流程等的遵循情況定期審查。
第十六條 估值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完善內部管理流程,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估值產品質量報告。發生重大問題的,應當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對估值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參考成熟市場經驗和結合我國債券市場實踐,圍繞估值業務中立性、公允性、專業性、透明性,重點明確估值機構內部治理、估值基本原則、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衝突等要求。
(一)明確《辦法》的管理範疇。主要包括第三方估值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發布的、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使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
(二)明確估值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長期穩定運營的能力,有清晰的組織框架和完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可靠的數據來源、科學的估值技術和方法、完善的質量控制流程、配備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務實高效完備的技術支持,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避免機制等。
(三)明確估值產品數據源和使用原則。包括對成交活躍債券的數據源選取和使用、對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數據源選取和使用,強調市場存在劇烈波動的情況下應謹慎使用數據源並關注價格的可靠性。
(四)明確估值機構的信息披露、內控管理、利益衝突、諮詢與投訴等要求。明確估值產品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披露的內容,要求估值機構建立估值產品質量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利益衝突避免機制、用戶對估值產品的反饋機制等。
(五)完善對估值機構的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估值產品的審計、估值機構的行政監督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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