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管理

銀行賬戶管理

銀行賬戶管理是指銀行賬戶的開立、註銷管理。銀行賬戶管理是結算管理的一部分,它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管理及商業銀行對開戶單位的管理,是一項涉及到國民經濟各部門的艱巨而又複雜的系統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賬戶管理
  • 外文名:Bank account management
現狀,規範,

現狀

目前我國賬戶的管理是以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為主要依據,同時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相關法規性檔案進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我國銀行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四大類,並對各類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目前我國的銀行賬戶管理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 1.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賬戶。
這是目前銀行賬戶管理失控清況最為嚴重的問題。一個企事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少則幾個、多則十幾個甚至幾十個的現象非常普遍。根據《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實行開戶許可證制度,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方可開戶,從根本上保證一個存款人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但是,從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等另外三類銀行賬戶的開立情況來看,賬戶開立的隨意性令人擔憂。尤其是一般存款賬戶。根據《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一個存款人在一個金融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一般賬戶,但很多存款人不僅在各個商業銀行,而且在同一個商業銀行的多個營業網點都開有一般存款賬戶。其次是臨時賬戶,根據《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異地存款人必須憑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臨時營業執照或當地管理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方可開立臨時賬戶,但有部分異地存款人在得到當地開戶銀行的同意後,僅憑外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就開立了臨時賬戶。
  • 2.違反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從非基本存款賬戶提取現金。這是一個多年來反覆發生、屢禁不絕的問題,部分存款人經常通過非基本存款賬戶大額提取現金。近年來,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首的多家金融機構都實現了同城對公業務聯網,基本存款賬戶不僅在開戶網點而且在同一家金融機構的各個網點都可以提取現金,非開戶網點提取現金的額度由各家商業銀行自定,但不能超過人民銀行的規定。基本存款賬戶通存通兌為存款人提取現金提供了方便,非基本存款賬戶提取現金的現象也會逐步減少,但這裡又產生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那就是基本存款賬戶控制現金投放的作用正逐步喪失。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非結算賬戶變相作為結算賬戶使用。根據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算賬戶是指上述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等四類賬戶,存款人只能通過這四類賬戶進行資金往來結算。但是,從賬戶管理檢查的情況來看,部分商業銀行卻在應解匯款其他應付款等非正常結算科目下也按單位或個人逐筆設立了賬戶,供存款人進行長期性的資金調撥,非結算賬戶變相作為結算賬戶使用。
  • 3.不按規定撤銷銀行賬戶。
首先是開戶銀行不按規定對“睡眠戶”進行處理。根據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開戶銀行應通知存款人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並將該賬戶的賬面餘額轉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外收人”科目,日後存款人辦理銷戶手續時再將上述餘額轉出。但是目前很多銀行考慮到資金轉人轉出的不便,同時也希望留住客戶,都不按規定執行,允許“睡眠戶”長期存在,這也是銀行賬戶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其次是開戶銀行不限時撤銷臨時賬戶。臨時經營的賬戶,應該隨其經營項目的結束而撤銷,但部分商業銀行為存款人開立臨時賬戶後,不再進行跟蹤,除非存款人自動來銷戶,否則臨時賬戶將長期存在,作為一般性賬戶使用。

規範

我國銀行賬戶管理情況相對混亂的狀況由來已久。改善這一狀況,各方面的辦法很多,例如加強對存款人的管理,通過公安、政法部門加大對存款人利用“多頭開戶”進行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還有就是加強對開戶銀行的管理,通過中央銀行對開戶銀行違規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等等。但是,這些措施都屬於銀行賬戶的後續管理行為,而且管理者都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要改善銀行賬戶管理相對混亂的狀況,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完善銀行賬戶管理體制,建立全國統一的賬戶管理系統,主要內容應包括:
1.重新制定銀行賬戶的開立程式,從過去的由各商業銀行辦理各類賬戶的開戶,改為由人民銀行會計結算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或由人民銀行成立專門的賬戶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這樣無疑會大大增加人民銀行的工作量,但有利於人民銀行集中、強化對銀行賬戶的統一管理,從源頭上截住存款人“多頭開戶”的行為。
2.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各類賬戶的性質和用途,規範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行為。目前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我國銀行賬戶發展狀況的要求,從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明確:
(1)關於承包(施工)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問題。按照目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承包方如果屬自然人或屬發包方內部機構(如某工程公司的施工隊)的,憑發包方的營業執照、代碼證書就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如果承包方是其他單位的,憑本單位的營業執照、代碼證書以及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契約,就可以開立基本賬戶,外地單位承包的也是如此。在前一種情況下,發包方完全可以與某個人或其內部機構簽訂假承包(施工)契約,多開一個或多個基本存款賬戶;在後一種情況下,作為承包方的外地單位,也完全可以與開戶地某單位簽訂假承包契約,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長期異地套取現金。筆者認為,在基本存款賬戶管理中,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漏洞,建議今後凡是承包(施工)單位,只能開立臨時存款賬戶。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以6個月為期限,6個月期滿承包工作未完成的,可以再續期,開戶銀行要嚴格把關,定期對這些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關於異地單位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問題。按照目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異地單位必須憑當地工商部門發給的臨時營業執照或當地管理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一些單位並不需要到異地進行臨時經營,但又需要在異地開立非現金結算賬戶,而且這些賬戶將長期存在,如內地單位需要在港口城市設立長期性的非現金結算賬戶,進行進出口稅收方面的結算,筆者認為,應準予這些單位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進行非現金結算。
(3)關於臨時賬戶支取現金的問題。根據規定,臨時賬戶可以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進行現金收付。同時,基本存款賬戶也是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進行現金收付。那么,在現金收付業務方面,臨時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區別在哪裡?這個問題很有必要加以明確。由於目前臨時賬戶支取現金的程度不好把握,對於一些只符合開立臨時賬戶條件的單位,存款人和商業銀行也都千方百計地要求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願開立臨時賬戶。
(4)關於公司登記註冊資金的管理問題。根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股東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在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並將註冊資金全額存人該賬戶,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即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註冊資金予以凍結。目前,各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按上述規定操作。但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檔案的規定,在公司正式成立後,存款人應將註冊資金從專用存款賬戶全額劃轉到其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但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註冊資金是否可以動用(例如取出後再如數存回),沒有明確的說明和強調,因此在個別情況下,如果有存款人對開戶銀行的做法提出異議,開戶銀行難以拿出強有力的檔案依據,容易導致存款人和銀行出現紛爭。
3.建立全國統一的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運用電子化技術對銀行賬戶進行管理。全國統一的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將存儲所有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及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管理部門將實行電腦聯網,並與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相連線,實時監控各類存款賬戶,及時發現和糾正存款人和銀行的違規操作行為,防止企業單位“多頭開戶”,遏制存款人利用“多頭開戶”進行逃貸、逃債、逃稅洗黑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國統一的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用,既可以保證存款人開戶資料的有效性和開戶單位的合法性,又可以實現金融和政府管理部門對存款人賬戶的信息共享,將是銀行賬戶管理最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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