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銀行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蘭州大學針對規範校內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制定的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銀行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管理職責
  •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賬戶管理,規範校內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各單位、各部門,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以及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是銀行賬戶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全校銀行賬戶的管理,學校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學校銀行賬戶的監督。
第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領導責任,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經辦人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五條 學校財務處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立以下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用於核算預算內、預算外、自籌及往來資金的日常轉賬和現金收付款業務。
(二)撥款賬戶。用於核算教育部核撥的事業經費、返還的預算外資金。
(三)財政授權支付零餘額賬戶。用於辦理財政部授權單位支付額度內的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劃轉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款項,但不得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劃撥資金。
(四)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應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預算資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基本建設賬戶。用於核算學校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
(六)售房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繳納的購房款。
(七)住房維修基金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繳納的住房維修基金以及該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公積金賬戶。用於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九)購房補貼賬戶。用於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撥付或提取的購房補貼款。
(十)外匯賬戶。用於核算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使用的外匯資金。
(十一)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用於核算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購買外匯的人民幣額度。
(十二)工會經費賬戶。用於核算學校工會經費、後勤集團經費、校醫院醫療費等。
(十三)結算中心日常經費賬戶。用於核算結算中心日常經費等。
(十四)榆中校區日常經費賬戶、醫學校區日常經費賬戶。分別用於核算各校區的日常經費。
(十五)學生卡結算賬戶。用於核算學生用銀行卡刷卡方式繳納的學費收入和單位用企業網上銀行托收方式收取的學費等款項。應及時將該賬戶中的資金轉入相應的賬戶之中。年終,該賬戶餘額應為零。
(十六)貸款轉存款賬戶。用於核算學校向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該賬戶貸款項目結束後應予以撤銷。
(十七)定期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學校自有資金的定期存款業務。
(十八)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賬戶。用於核算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款項。
第六條 二級核算單位和其他校內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設下列賬戶:
(一)後勤集團可開立一個經營收支結算戶、一個預算經費撥款戶、一個預算外資金戶、一個住宿費收入戶、一個榆中校區經營收入戶和一個納稅專戶。
(二)校工會可開立一個工會經費戶和一個榆中校區結算戶。
(三)校醫院可開立一個醫療費收入戶和一個榆中校區結算戶。
(四)其他二級核算單位可設立一個結算戶。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附屬單位,根據各自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個基本建設賬戶、一個工會經費戶、一個納稅專戶、房改類賬戶、貸款轉存款賬戶以及按政策規定可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校內其他單位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及審批程式
第九條 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電子版)(附表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開立銀行賬戶。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十條 單位在收到財政部門簽發的《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的3個工作日內,填寫《蘭州大學銀行賬戶備案表》(附電子版)(附表二),報送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校級財務的銀行賬戶,負責辦理學校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學校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開戶審批手續。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賬戶備案手續。
(十二)工會經費賬戶。用於核算學校工會經費、後勤集團經費、校醫院醫療費等。
(十三)結算中心日常經費賬戶。用於核算結算中心日常經費等。
(十四)榆中校區日常經費賬戶、醫學校區日常經費賬戶。分別用於核算各校區的日常經費。
(十五)學生卡結算賬戶。用於核算學生用銀行卡刷卡方式繳納的學費收入和單位用企業網上銀行托收方式收取的學費等款項。應及時將該賬戶中的資金轉入相應的賬戶之中。年終,該賬戶餘額應為零。
(十六)貸款轉存款賬戶。用於核算學校向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該賬戶貸款項目結束後應予以撤銷。
(十七)定期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學校自有資金的定期存款業務。
(十八)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賬戶。用於核算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款項。
第六條 二級核算單位和其他校內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設下列賬戶:
(一)後勤集團可開立一個經營收支結算戶、一個預算經費撥款戶、一個預算外資金戶、一個住宿費收入戶、一個榆中校區經營收入戶和一個納稅專戶。
(二)校工會可開立一個工會經費戶和一個榆中校區結算戶。
(三)校醫院可開立一個醫療費收入戶和一個榆中校區結算戶。
(四)其他二級核算單位可設立一個結算戶。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附屬單位,根據各自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個基本建設賬戶、一個工會經費戶、一個納稅專戶、房改類賬戶、貸款轉存款賬戶以及按政策規定可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校內其他單位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及審批程式
第九條 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電子版)(附表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開立銀行賬戶。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十條 單位在收到財政部門簽發的《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的3個工作日內,填寫《蘭州大學銀行賬戶備案表》(附電子版)(附表二),報送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校級財務的銀行賬戶,負責辦理學校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學校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開戶審批手續。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賬戶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學校後勤集團、校工會、校醫院等二級核算單位只能在財務處資金結算中心開立內部結算賬戶。其他單位、校辦企業因工作需要可在資金結算中心開立一個內部結算賬戶。開立內部結算賬戶時,需報送“開戶申請報告”、《蘭州大學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表四)及相關證明材料,由資金結算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後,報財務處處長審批。
第十三條 校內經營實體及具有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在校外開立銀行賬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將銀行賬戶開戶審批材料報學校財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開立銀行賬戶,需報送“開戶申請報告”和《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電子版),經學校財務處審核、主管財務的副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報財政部門批准。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賬戶備案手續。同時,將財政部門的《蘭州大學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複印件、《蘭州大學銀行賬戶備案表》複印件以及開戶相關材料報學校財務處備案。
第十五條 校內非法人機構原則上不得在金融機構和學校資金結算中心開設賬戶,確需開設賬戶的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異址、異地辦公的非法人機構,因人員較多、業務規模較大、日常資金流量較大,需開立銀行賬戶的,必須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方可開設銀行賬戶。開戶、備案手續由財務處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統一報教育部、財政專員辦審批。異地只能開立一個相關賬戶。
(二)其他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開立賬戶的,必須經財務處審核簽署意見,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開立一個銀行賬戶。經同意在校外開立銀行賬戶的,開戶、備案手續由財務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統一報教育部、財政專員辦審批。經同意在資金結算中心開戶的,由資金結算中心辦理開戶登記手續。
(三)經有關部門批准,與學校存在代管或掛靠關係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等非法人社團組織,實行獨立核算的,可報學校財務處審批後,開立一個相關賬戶。開戶、備案手續由財務處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統一報教育部、財政專員辦審批。
第十六條 校內單位因工作需要,開通企業網上銀行結算業務或POS刷卡結算業務時,必須向學校財務處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填寫《蘭州大學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經財務處主管副處長、處長批准後方可辦理。同時,學校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網上收款業務協定》(或《受理銀行卡契約》),提供相應銀行賬號。
校內單位辦理企業網上銀行業務時,只能辦理收款業務和查詢業務,不得辦理付款支付業務。收到款項後,應及時到銀行索取收款憑證,到財務處辦理轉款入賬手續。
第十七條 校內單位辦理校園一卡通刷卡業務,應報學校財務處批准。收款單位收到款項後,應持刷卡單據與資金結算中心核對,並及時辦理轉款入賬手續,將款項轉入相應的銀行賬戶之中。
第十八條 開戶單位將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以外的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的,須在原資金賬戶開設銀行辦理,同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開戶單位從其基本戶、基建戶以外的開戶銀行取得的貸款,可在貸款銀行開設一個一般存款賬戶,並提交貸款協定等證明材料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規定,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嚴禁利用銀行賬戶套取現金。任何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也不得將個人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一條 校辦企業、附屬單位和其它單位(含掛靠單位)的賬戶,只能核算經批准經營範圍的經濟往來業務,不得核算應屬於學校財務部門管理的經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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