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營業執照和
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工作已於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為確保個體工商戶順利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業務提供的證明檔案
個體工商戶持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營業執照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可不再提供稅務登記證;個體工商戶持電子營業執照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已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機具的銀行可以根據機讀信息辦理賬戶業務,並留存電子營業執照影印件。
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不設過渡期,不要求將舊版營業執照更換為新證。個體工商戶持舊版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相關賬戶制度規定執行。
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信息錄入規則
銀行為持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戶業務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工商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號”、“地稅登記證號”欄位錄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欄位無需錄入。
三、銀行賬戶信息變更
個體工商戶換髮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變更銀行賬戶信息。銀行通過日常業務、年檢等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個體工商戶現有證照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通知個體工商戶儘快辦理信息變更業務。
四、管理要求
(一)銀行應積極應對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後證照變化對審核客戶資料的影響,通過櫃檯查驗、查詢全國或地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方式,對客戶提供營業執照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構建可靠、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機制。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掌握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相關制度,指導轄區內銀行規範辦理銀行賬戶業務。各銀行應向客戶宣傳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通過多種渠道提供辦事指南,避免因證照整合給客戶辦理業務帶來不便。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溝通協作,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做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涉及的銀行賬戶管理工作,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逐級轉發至轄內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