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業行政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事業行政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冀財預字(1998)第85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事業行政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
《河北省事業行政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檔案全文省直各事業、行政單位、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省轄各分行、監察局、審...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河北省(以下簡稱本省)或在本省內流動就業需轉移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所有參保人員。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第三條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本實施辦法實施監督。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本...
該賬戶只能用於預算外收入的收繳,不得用於支出。取消對一些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實行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管理辦法。 (四)預算外資金匯繳專戶實行零餘額管理。預算外資金財政匯繳專戶的收繳清算業務,由財政部門按既定程式委託代理銀行辦理。每日由代理銀行通過資金匯劃清算系統將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
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商業銀行代理財政國庫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省級財政決算公開工作。(八)監督評價處。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預算...
人事部,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時間 1990.11.09 實施時間 1990.11.09 為了貫徹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切實加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現將《國...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制定的《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具體內容 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帳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
零餘額賬戶是指財政部門為本部門和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用於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及清算。設定方法 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及無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須填寫《銀行賬戶審批表》報省財政廳(基層預算單位填寫《銀行賬戶審批表》,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還須填寫《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情況匯總申請表》,連同基層...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在2002.07.30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
《關於修改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檔案發布 各中心台,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預算管理等新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對《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冀震發〔2008〕40號)進行了修訂,並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河北省地震局...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
(三)財務報表、職工花名冊和開戶銀行賬號。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新增工作人員後,應於每年的3、6、9、12月份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畫卡、行政調入審批表、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證及複印件、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信、人員變更登記表、職工工資報表及複印件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基數核增等手續。第...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在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只能用於本團體業務活動範圍內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會團體收取會員...
第三十八條 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繳款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同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省會城市範圍內的國家直屬和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具備檔案託管資質的人才服務機構,以及其行政(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均在上述同一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是指與參加省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和自謀...
第十六條 投資單位應當要求境外企業建立賬戶管理制度。境外企業應當在當地中資銀行開設賬戶。當地未設立中資銀行的,可以選擇資信可靠的外資銀行開設賬戶,並將開設、取消、變更賬戶的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境外企業開設的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第十七條 投資單位應當要求境外企業建立財務往來和現金收支聯簽...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是2019年01月11日發布的管理辦法。辦法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後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
一個單位在千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實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現金管理的對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在銀行開戶的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對開戶單位現金使用範圍...
縣(市、區)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也可委託銀行代辦業務。少數資金數額大、管理工作規範、符合設定標準的縣(市)和單位可改組為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的設立要從嚴控制,嚴格把關。自國務院《...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建立醫療保障基金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醫療保障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信息及時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並在信用中國(河北)網站向社會公示。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全省定點醫藥機構違約處理信息庫,並及時推送相關信息。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縣級...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以下統稱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負責...
五、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十二)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2005年12月31日以前原計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再變動。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運營收益率計息。具體利率...
宗教教職人員接收的捐贈給宗教活動場所的錢物,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入賬。第十八條 政府資助宗教活動場所的專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資金存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收入應當用於與本...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會議分類、會議審批、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會議審批部門和召開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參會人員規模,從嚴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員人數。按照規定應當報批的會議,必須提前向會議審批機關提交書面請示,說明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
第八條 企業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月從應籌單位賬戶劃轉,免簽收繳協定書。收繳的養老保險金轉入所在地、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第九條 有條件的地區、省轄市、縣(...
河北省公益性是河北省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2012年12月31日註冊登記,由河北省民政廳審批,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辦法。冀民〔2012〕12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組織的規範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
第三十六條個人賬戶當年歸集的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第六章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保費,扣除個人賬戶、意外傷害保險費等...
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商業銀行代理財政國庫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級財政決算公開工作。並對縣(市、區)財政集中支付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七)監督評價處。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銀行代發工資辦法。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時將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及時將工資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