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震發〔2011〕3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震局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中心台,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預算管理等新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對《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冀震發〔2008〕40號)進行了修訂,並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局計畫財務處反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局財務管理,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支出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利用資金,節約開支,杜絕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處室(以下簡稱部門)、中心台、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法人及部門負責人對單位(部門)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批覆與執行
第四條 全局年度經費預算由計畫財務處提出安排建議,經局黨組會議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根據批准的年度經費預算,基層核算單位、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應按要求編制相關細化預算書(簡稱基層預算)。
第六條 計畫財務處依據全局年度經費預算和基層核算單位實際,及時批覆基層預算。
第七條 計畫財務處根據批准的年度經費預算在局機關分部門製作預算管理卡。各部門憑預算管理卡到財務辦理借款(支票)、報賬等事宜。無預算管理卡或卡內無預算指標額度的,財務人員不得辦理借款(支票)和報銷手續。
財務獨立核算單位應建立預算管理卡制度。
第八條 各單位(部門)要按批覆的預算指標安排全年工作經費預算支出,要嚴格按預算使用經費,妥善保管預算管理卡,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新增事項資金審批許可權:一次性申請資金在1萬元(含1萬元)以內的,由計畫財務處長審核,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計畫財務處審核,經分管財務副局長審定後,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審批。
已經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會審定通過的無預算新增事項經費使用按照討論通過意見執行,並視同預算內資金管理。
第九條 計畫財務處負責全局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章 項目財務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項目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單位財務部門原則上應按項目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 承擔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實施進度申請撥款,並填寫《用款申請單》,經省局計畫財務處審核後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類項目施工單位申領資金時,須提供加蓋施工單位財務章的《工程撥款對賬單》和經監理審核簽署支付意見的《已完工程量申報表》。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單位(部門)支付施工單位項目資金時,須由項目分管領導在監理支付意見額度內簽署付款意見。付款總額按契約約定執行,剩餘項目款(包括契約額未付部分、變更、簽證及新增項目內容)待竣工結算完成後支付。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髮票須由負責項目的具體經辦人員、項目負責人、分管項目財務的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四章 貨幣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經費審批許可權與範圍
(一) 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各單位(部門)中心台長、處長、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職)是單位授權預算經費審批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部門)貨幣資金業務審批,不得越權審批。正、副職報銷可互批;局機關沒有副職的部門,正職領導報銷,報分管副局長審批。
(二) 因業務需要在銀行賬戶間結轉資金的: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財務室主任審批;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經財務室主任核准後,報計畫財務處負責人審批;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經計畫財務處長商財務室主任同意後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
第十六條 現金管理
(一) 機關財務單次從銀行提取現金額度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須經財務室主任審批後方可辦理;額度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財務室主任核准後報分管財務局長批准方可辦理。
(二) 任何個人不得因私事借用公款,不準白條抵庫。
(三) 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一次性借款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含2萬元),經單位(部門)領導審簽後報財務室主任核准;2萬元以上的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
(四) 因公借款3000元以上者,須提前一天預約,無特殊原因,又不預約的,不能保證其用款。
(五) 辦理借款,應先填寫借款單,由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人員按程式付款。
一般情況下,借款實行一事一借,借款人應及時報賬還款。超過一個月未核銷借款的,暫停辦理相關財務業務。
(六)機關工作人員報銷單張票據(差旅費除外)現金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審批;500-1000元(含1000元)的報財務室主任審批;超過1000元的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
第十七條 銀行支票管理
(一) 領用支票金額最低限額為500元。
(二) 領取支票,應填寫支票領用單,經本單位(部門)領導批准,財務人員審核、刷卡後辦理。已經取得發票的,經本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和經辦人簽字,憑預算管理卡直接辦理報銷手續。
(三) 財務人員不準開具無限額的支票,支票必須填寫日期、收款單位、用途、金額上限(封口)等內容,支票存根和銀行交換兩處必須一致。
(四) 領用支票者,須在一周內(節假日順延)核銷。對既無特殊原因,又不說明情況的,超過一個月仍未核銷者,從下個月起暫停辦理相關財務業務。
(五) 支票丟失,經辦人應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掛失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財務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按規定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參照《河北省地震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劃分。
第二十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一)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並能單獨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三)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但不能單獨使用,必須與原主體設備合併使用的各類主要配件(如內置硬碟、外接移動硬碟、顯示器、掃瞄器、網卡、數據機等);
(四) 單獨購買、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參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工具、器具作為低值易耗品、材料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採購屬於地震專用儀器設備的固定資產並已達到中國地震局規定的集中採購商品標準的,執行《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規定》。
採購固定資產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疇內的商品,應參加政府採購,由計畫財務處負責下達採購計畫,採購中心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業務。不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疇內的商品,應在計畫財務處指導下由採購中心會同採購部門組織採購。機關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原則上不準自行採購。
中心台採購固定資產屬政府採購目錄範疇內的商品,應委託當地政府採購部門採購或省局採購。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採購後,通過採購中心會同採購部門(中心台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後,由資產管理部門開具資產入庫單,與其他相關手續一起交由財務報銷入賬。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採購負有監督責任。對應辦未辦理入庫手續的,有權要求使用部門(或個人)辦理資產入庫手續,資產管理部門必須配合財務部門的工作。對拒不辦理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列入“應繳預算款”科目。
第六章 銀行賬戶開設與印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開設銀行賬戶由計畫財務處和財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局需要提出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任何單位未經同意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辦理開設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在開戶銀行備案的財務印鑑(財務專用章和法人手章)必須由會計主管和審核報銷人員分別保管,即會計主管保管法人手章,審核報銷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因業務需要使用法人手章的,須報經法人本人批准,並留存樣件備案。
第七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結算報銷時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票據要素(單位、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齊全、清楚,且蓋有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方可報銷。用於內部使用的票據不準報銷(本局系統內部差旅費包乾報銷憑證除外)。
第三十條 報銷發票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不相符時以最小金額為準報銷。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塗改發票及使用假髮票,違者一律不予報銷。外地購貨一般應匯款,原則上不報銷現金。
第三十一條 在超市、商(城)場、購物中心購物的發票,必須附有電腦列印小票或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購物明細清單,否則該票不予報銷。票號連續的多張非定額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公在單位所在地乘坐計程車,計程車票兩章(稅務章、收費章)齊全,由單位(部門)領導在每張車票(單張車票原則上不超過50元)審核簽字後原則上可以報銷。單位所在地以外的計程車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十三條 購貨匯款或交納會員費、出版費等匯款,必須及時向收款單位索取正式票據,在一個月內到財務報銷。否則,暫停辦理相關財務業務。
第三十四條 因業務取得的建築業專用發票必須加蓋有單位所在地地稅部門的審核戳記,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報銷嚴格按照局有關差旅費報銷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招待費報銷嚴格按《河北省地震局招待費管理辦法》執行。招待費發票必須是專餐正式發票,並附有分管財務局領導(財務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簽批的審批卡方可報銷。
第三十七條 報銷會議費必須索取接待單位正式票據,並附有會議審批卡、會議結算清單(其內容包括會議名稱、食宿標準、其他費用開支金額、人數等)、會議代表本人簽到名單。
第三十八條 屬於勞務費性質的內部支出,應依據有關檔案、報告填寫《河北省地震局內部報銷單》,並附支出明細表,經所在單位(部門)領導同意、蓋章,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財務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支付手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九條 課題管理嚴格按《河北省地震局課題費管理辦法》執行。交納的會議、培訓班資料費及在對口專業單位購買的資料索取的發票,註明資料費的可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第四十條 機關勞保費由計畫財務處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報銷勞保用品等費用。
財務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勞保費可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並報省地震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內部收據和本局系統內部差旅費包乾報銷憑證必須由財務室專人領購、編號造冊登記、查驗、保管。保管人員不得使用,各單位領用時必須登記簽字。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使用,原則上每次領用一本,用完的票據經查驗無誤後及時繳存,以舊換新。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開具的票據應按編號使用,不準跳頁使用,不準開具大頭小尾票據。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財務人員必須保管好所有財務檔案資料,並對所保管的財務檔案資料負有保密和安全責任,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外借及由他人查閱。
第四十四條 外單位或本單位其他部門需借閱單據或查詢有關財務檔案資料的,須填寫財務檔案借閱或查詢審批卡,經財務室主任和計畫財務處處長(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借閱或查詢。
第四十五條 建立財務崗位輪崗制度。各崗位之間實行定期輪崗,一般應在2--3年輪換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六條 建立履行財務崗位職責情況檢查制度。計畫財務處、財務室定期或不定期對每個崗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門對本辦法執行情況應加強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參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財務獨立核算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地震局批准。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6日印發的《河北省地震局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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