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關於印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關於印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8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震局關於印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震發〔2009〕2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震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8月13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地震局、中心台,機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河北省地震局關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已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地震局關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科學民主決策,提高重大事項的決策水平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國地震局關於加強科學民主決策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河北省地震局對於重大事項的決策遵循如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思想、科學的制度、科學的方法,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律。
(二)堅持民主決策。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三)堅持依法決策。決策行為和決策程式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法令。
(四)堅持決策公開。決策的事項、原則、程式和結果,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五)重大突發事件緊急處理原則。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必須實施緊急處置,並儘快轉入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二、重大事項的適用範圍
(一)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防震減災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三)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體制改革的重大事項;
(五)重大項目立項和專項計畫;
(六)經費預算、大額資金(包括20萬元以上預備金)的
使用;
(七)領導班子和人才、幹部隊伍建設;
(八)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規草案和河北省地震局規章;
(九)黨風廉政建設;
(十)關於改革、發展、穩定和關係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突發事件;
(十二)河北省地震局職能範圍內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三、決策方式
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實行黨組會議決定製度。具體按照黨組議事規則辦。
重大事項經黨組會議決策後的貫徹實施及河北省地震局重要工作事項的決策採取局務會議制度。具體按照局務會議規定辦。
四、決策程式
決策程式按照確定決策事項、擬制決策方案、選定決策方案、決策的執行與追蹤反饋等步驟進行。
(一)確定決策事項
局領導可以提出擬決策事項;局機關各職能部門可以提出擬由局黨組會、局務會決策的事項,但應當經分管局長批准。
提出的擬決策事項是否進入決策程式,由局黨組書記或局長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
(二)擬制決策方案
1.擬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式後,應當明確承辦單位。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地震部門具體實際或者決策事項涉及的客觀情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承辦單位編制決策方案,並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形成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稿按照事項涉及範圍,送中國地震局有關司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並充分協商;涉及各單位事權的重大事項,應當徵求各單位以及局機關各部門的意見;涉及幹部職工和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當通過公示或適當的方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4.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必要時可請政策研究室和局科技委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5.最終形成的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附有詳細的說明和依據材料。尤其要對不同意見作詳細說明,必要時應當有兩種以上的決策方案草案。
有兩種以上決策方案草案的,應當排出優選順序,並備有對比分析的材料,供黨組會、局務會議在比較鑑別中擇優決策。
(三)選定決策方案
1.按照《河北省地震局黨組議事規則》、《河北省地震局工作規則》,由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決定決策方案。
2.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黨組成員和局領導採取適當形式聽取民主黨派、民眾代表、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時,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
議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按照規定決策的原則和方式作出決策。
(四)決策的執行與追蹤反饋
1.決策形成後,局機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心台必須堅決執行河北省地震局的決策。局機關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非經河北省地震局同意,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執行或者改變決策方案內容。
2.各單位、部門和個人對河北省地震局決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河北省地震局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屬於緊急情況的,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地震局領導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3.重大決策作出後,局機關有關部門和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心台應當督促檢查決策執行情況,蒐集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河北省地震局辦公室。
4.河北省地震局應當及時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由原作出決定的會議(局黨組會或局務會)對決策方案作出修改完善的決定,或者重新作出決策。
五、決策的公開和監督
(一)堅持決策公開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原則、許可權、規定、程式和結果,要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認真落實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二)建立重大決策報告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地震局、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需要向上級報告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報告,必要時應當先報告後執行。
事關防震減災事業改革、發展大局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三)堅持重大決策通報制度。河北省地震局的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應當向相關單位及地震系統有關單位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督。河北省地震局重大決策形成及執行過程中,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要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或者個人作出說明。
(四)實行重大決策評價制度。河北省地震局要定期對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決策執行職能部門、全省地震系統各單位及幹部職工可以對河北省地震局決策及執行情況進行主動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五)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發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照損失程度和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六)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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