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震發〔2009〕6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震局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中心台,機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內部管理,根據公務接待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有利公務、從簡節約、杜絕浪費、熱情周到、對口對等、定點接待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是指省地震局對到局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用公款安排的餐飲、住宿、用車等事項。
第三條 局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實行部門歸口管理。接待部門根據接待原則和賓客公務活動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包括賓客公務活動的起止時間、人數和人員身份、行程、活動內容等,報主管局領導審定後送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公務接待的安排、調度、審核、結算等工作。財務、審計部門負責對接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局機關的公務接待一般在定點飯店。接待用品到定點商店採購。定點飯店和定點商店由辦公室會同計財處、紀檢監察審計處在年初招標確定。
第五條 接待活動中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償證券和貴重禮物、紀念品。
第六條 接待工作實行公開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接待範圍
第七條 局機關公務接待的範圍主要包括:來局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中直機關、省內外地震系統內以及本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有關工作人員。
第八條 本市黨政機關、有關單位人員到局機關從事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接待,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對口單位提出接待意見,經主管財務的副局長同意後,按照規定的接待標準辦理接待事宜。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九條 外地工作人員來局從事公務活動,確需安排接待的,用餐、住宿接待標準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執行。
外地人員集體到我局調研考察的,原則上宴請只安排迎送各一次,其他時間的接待按中央、省接待標準執行。特殊情況,由對口部門商辦公室提出具體接待安排意見,經主管局領導批准後,由對口部門具體辦理。用車按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地震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市地震局、中心台或基層台站等地從事公務活動,公務接待標準按照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接待程式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一律實行提前報告制度。局長接待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副局長有公務接待任務要向局長報告,通知辦公室安排,由辦公室商相關部門具體辦理。各處室有接待任務要向主管局長報告,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主管局長通知辦公室,並按規定和要求安排接待。
第十二條 接待部門到辦公室領取簽單卡,憑簽單卡到定點飯店按照標準簽單接待。
第十三條 中直單位、上級機關和系統內省(直轄市)地震局副司(局)級以上領導到我局從事公務的接待,由辦公室擬定接待方案,報局長批准後執行。
中直單位、上級機關和系統內省市單位處級幹部到我局從事公務活動,由對口處室或工作接待部門報告主管局長,由主管局長通知辦公室安排接待,由對口處室或工作接待部門具體辦理。
市、縣地震工作部門、中心台負責同志到局從事公務活動,由工作接待部門報主管局領導,由主管局領導通知辦公室,辦公室協調業務對口單位或部門具體辦理接待。原則上安排一次宴請,其他時間安排工作餐。
外地系統內單位、市地震局、中心台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人員到我局從事公務活動的接待,由工作接待單位安排工作餐。
第五章 審核報銷
第十四條 為防止和避免多頭接待、重複接待現象的發生,嚴格公務接待費用報銷支出管理,局機關的接待費用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接待費用經分管財務的副局長按接待程式審批後報銷。其他處室不得單獨在局財務報銷接待費用。
第十五條 申報。公務接待一律填寫《定點飯店接待簽單卡》或《接待費報銷審批卡》,詳細寫明接待原由、對象、人數、標準、陪客人數、接待費金額,經辦公室覆核後,報分管財務的副局長審批。
第十六條 審核。接待結束,接待單位要及時將發票和《定點飯店接待簽單卡》或《接待費報銷審批卡》一併交局辦公室,由主任審核簽字。
第十七條 報銷。報銷接待費必須附經辦公室審核、領導審批的《定點飯店接待簽單卡》或《接待費報銷審批卡》,實行一次接待任務,審核一次、審批一次、定期結算的制度。非定點飯店的接待報銷不得超過一周時間。
第十八條 為減輕基層單位接待負擔,凡是省地震局安排到市、縣的接待任務,須經主管處室報主管局長同意,由安排接待處室並經辦公室核對備案後,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批,按照規定程式、明確接待標準的,經費一律由省地震局承擔。
第十九條 記賬。接待費實行財務單列記賬。
第二十條 登記。辦公室接待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每季度將公務接待的次數、接待事由、對象、人數、標準、陪客人數、接待費金額等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民眾和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務、審計部門每半年對公務接待費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報告局長。
第七章 接待紀律
第二十三條 在公務接待中:嚴禁超範圍超標準接待;嚴禁違反審批程式報銷;嚴禁用各種費用沖銷接待費;嚴禁虛開發票。
第二十四條 嚴格限定陪客人數。客人少的陪客人數為1—2人,客人較多或因工作需要時,陪客人數也不得超過4人。
第二十五條 公務接待活動,工作日中午原則上不準喝酒。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第二十六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將接待費攤入會議費、培訓費或其他費用。
不得到下屬單位或經營部門報銷接待費用,更不得私設“小金庫”搞變相接待。各中心台不得報銷省局機關處室用於接待的費用。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接待規定,超範圍、超標準接待發生的費用,財務一律不予報銷,該由個人負擔的由責任人個人支付,已經支付的,要及時全額予以追繳。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接待規定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中心台、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其所需經費由業務經費或課題費支出。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冀震發〔2006〕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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