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差旅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差旅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差旅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局差旅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字號:冀震發[2008]41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地震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檔案原文
河北省地震局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局系統工作人員在國(境)內出差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冀財〔2007〕26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中心台、機關各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原則上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如遇特殊情況(如地震應急、突發事件),確需提高交通工具等級的,需提前報單位分管財務的副局長批准。
(一)出差人員分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正副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事業單位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享受局級待遇的管理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軟席(軟座、一等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座(硬座、硬臥)二等軟座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需經單位負責人(分管財務副局長、中心台台長)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工作人員出差需要乘坐飛機的,實行審批卡制度。享受局級待遇的工作人員或由於工作任務需要陪同局級以上領導的工作人員可報銷往返機票;享受處級待遇的工作人員一般只報銷單程機票;一般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報銷機票。
需要乘坐飛機的,在購買機票前應填寫審批卡,經單位負責人(分管財務副局長、中心台台長)審批後,方可購買機票,待本次出差結束後將審批卡連同機票一同交財務作報銷的依據。沒有審批卡的,財務不予報銷。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
對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的人員改乘軟、硬座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因出差發生的訂(退)票手續費和乘坐飛機發生的往返機場專線客車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內憑據報銷。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是指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當地出差接待定點飯店最高協定價格。可按“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公布的結果執行。
第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標準間;中心台、直屬事業單位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包括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前,已經享受局級待遇的人員)住標準間;其餘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處級及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分別住宿一個標準間,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出差人員原則上應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按在出差地所隸屬設區市(地、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省局工作人員(含局級)到基層台站出差,實行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包幹辦法,統一由台站負責安排食宿。
食宿費局級按每人每天300元標準執行,處級及一般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天150元標準執行。
出差人員應向台站繳納食宿費,回省局憑台站開具的省局統一印製的系統內部結算票據據實報銷,基層台站負責省局工作人員在當地出差期間的食宿費用。無台站開具的內部結算票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
中心台工作人員到所屬基層台站出差的,可參照省局工作人員到台站出差標準執行,憑加蓋基層台站公章的省局統一印製的系統內部結算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對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一伙食補助費按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省外出差住勤期間沒有安排一伙食的,憑住宿費發票按每人每天50元定額包乾核領一伙食補助費,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
省內(台站以外)出差住勤期間一伙食補助費原則上按每人每天在50元限額內憑異地正式餐飲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並索取有效憑證,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規定的標準內憑接待方開具的有效憑證核領一伙食補助費;沒有接待單位有效憑證的,不能發放和領取一伙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一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到郊區縣的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一伙食補助費實行包幹辦法即早餐每人補助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補助2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
第十六條 司機因公出車按每公里核領0.2元里程補貼,並憑異地餐飲票據按每人每天在40元限額內據實報銷一伙食補助費。無餐飲票據的不予報銷。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額包乾。
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會議主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只負擔部分費用的,參會人員憑主辦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在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差旅費標準內報銷與會議主辦單位負擔住宿費、一伙食費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5元,公雜費每人每天5元包乾,不報銷住宿費。
到外地上級單位或外地平級單位掛職鍛鍊、協助工作的人員,由原單位比照到基層單位工作鍛鍊的補助標準發給補助。
援藏援疆幹部援助工作期間探親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援助工作期間的生活補貼等需省財政開支的有關費用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條規定;援助工作期間因公發生的差旅費由受援單位按有關開支規定執行。
省局一般不得從基層單位借調人員協助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的外地人員,由借入單位按每人每天20元發給補助費;本地人員不發給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受派遣外出參加學習、進修、培訓,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出差的有關規定報銷。
在外地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額包乾發給。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從相關專項經費中統一開支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按前述規定回原單位報銷,7日之內(含7日)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7日以上的一伙食補助費超過天數每人每天10元。
進修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在取得畢業(結業)證書回單位工作後按上述規定報銷。
非由組織派遣、自主進行學歷教育性質的學習、進修、培訓,不執行本條關於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報銷包幹辦法。
第七章 調動、搬遷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前述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其他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銷路費。
第二十五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職工探親差旅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探親往返路費,按下列標準報銷:
乘火車不分職級,一般只報銷硬席座位費,連續乘火車六個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席臥鋪費;乘輪船的,一般只按三等艙位報銷費用;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報銷。
探親途中乘坐市內計程車費用,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第二十七條 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探親返往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二十九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一伙食費、行李物品暫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在國外期間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內部分發生的費用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進行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應填寫《河北省地震局出差審批表》,否則不予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四條 中心台、直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差旅費管理的具體細則,報省地震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地震局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關於轉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及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和我局執行新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冀震發〔2007〕第38號)同時廢止。
責任部門:計畫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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