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現金管理制度

國家現金管理制度

國家現金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在銀行開設賬戶的單位現金的使用範圍與數量的監督與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再由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一個單位在千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實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

現金管理的對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在銀行開戶的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

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對開戶單位現金使用範圍的管理、使用限額的管理、庫存限額的管理、貨幣現金的審批、違反現金管理行為的處理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現金管理制度
  • 對象: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
  • 主要內容:對開戶單位現金使用範圍的管理等
  • 領域:會計
國家現金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
1.現金開支範圍的規定
現金開支範圍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現金進行結算的範圍。國家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除按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只能在下列範圍內開支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這裡所說的職工工資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指由於個人向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提供勞務而由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向個人支付的勞務報酬,包括新聞出版單位支付給作者的稿費,各種學校、培訓機構等支付給外聘教師的講課費,以及設計費、裝潢費、安裝費、製圖費、化驗費、測試費、醫療費、法律服務費、諮詢費、各種演出與表演費、技術服務費、介紹服務費、經紀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及其他勞務費用等等。
(3)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如退休金、撫恤金、學生助學金、職工困難生活補助費等。
(5)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如金銀、工藝品、廢舊物資等的價款。
(6)單位預借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規定,結算起點為1000元,超過結算起點的,應實行銀行轉賬結算。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現金進行結算,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支出。對於這類支出,開戶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准後,子以支付現金。
除上述第(5)(6)兩項外,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金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現金和禁止使用現金的情況
(1)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用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支付現金。
(2)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採購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3)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採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4)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屍發放的貸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5)開戶單位購置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能使用現金。
3.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單位提出計畫,報開戶銀行審批。庫存現金限額每年核定一次。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開戶單位由於生產的發展和業務的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可以隨時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再行調整。
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永久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庫存現金限額的具體核定程式為:
(1)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協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每日零星支出額×核定天數
每日零星支出額=月(或季)平均現金支出額(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額現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數
(2)由開戶單位根據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填報“庫存現金限額申清批准書”表。
(3)開戶單位將申請批准書報送單位主管部門,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准。開戶銀行經過審查、核定和綜合平衡之後,在申請批准書上填寫批准限額數。
開戶單位憑開戶銀行批准的限額數作為庫存現金限額。除可以用非業務性的零星現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費、出售廢品收入等現金收入)中補充和允許坐支的單位可以從業務收入中補充外,均應向銀行領取現金補足限額。單位向開戶銀行領取現金補足限額一般不得超過原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與剩餘現金之差。如果零星費用集中支付,需領取的現金和存現金之和超過庫存現金限額,應在領取現金時說明情況經銀行同意後方可領取,但單位當天留存過夜的庫存現金數額不得超過庫存現金限額。
單位向開戶銀行領取零星現金時,在現金支票用途欄應註明“備用金”字樣,不屬於備用金範圍需要的現金,應另開現金支票領取。單位收入的現金不得作為庫存現金留存,應於當日送存銀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