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規定

現金管理規定是指我國國家銀行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進行的管理。它是國家貨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於1950年4月開始實行現金管理。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又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對原有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國務院於1988年9月12日頒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現金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其主要規定有:
(1) 各單位用於零星開支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庫、存現金限額;
(2) 各單位收入的現金必須及時交存銀行,不得坐支;
(3) 各單位使用現金的範圍,限於發放工資、收購農副產品和其它對個人的支付,-
(4) 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P、準在一定限額內使用現金,超過限額必須實行轉帳結算;
(5) 向銀行存取現金,必須在憑證上註明資金來源和用途;
(6) 現金收支多的單位,要編制現金收支計畫送開戶銀行;
(7) —切現金管理單位,都必須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査;
(8) 對於違反現金管理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銀行給予枇評教育或報請有關部門批准予以制裁。
實行現金管理,有利於節約使用現金;有利於嚴格控制發行,有計畫地調節貨幣流通;有利於促進市場購買力與商品可供量,保持物價穩定;有利於維護財經紀律,防止貪污盜竊;有利於國家銀行集中閒散資金,支援社會主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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