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是廣東省財政廳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 制定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省直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以下統稱為省級預算單位)。
未列入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的省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不適用於本辦法,相關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由相關省級單位在所屬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負責。
同時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和省級財政預算雙重管理的省級預算單位,省財政只對其省級單位零餘額賬戶進行管理。
市縣財政對省級預算單位有資金安排,要求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用於辦理市縣財政資金授權支付的單位零餘額賬戶(簡稱市縣單位零餘額賬戶)的,市縣單位零餘額賬戶由相關市縣財政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
第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年檢制度。
第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必須由其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嚴禁單位內設機構(處、科室)開立銀行賬戶、分散管理。
第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八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定應按照建立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要求,堅持“規範、高效、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賬戶數量,規範賬戶管理。
第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根據賬戶性質及用途,分為財政審批類賬戶、財政備案類賬戶、自主管理類賬戶分別管理。
(一)財政審批類賬戶。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開立情況應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按規定進行賬戶年檢。
(二)財政備案類賬戶。由省級預算單位自行按照相關規定開立財政備案類賬戶,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財政備案類賬戶開立情況應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按規定進行賬戶年檢。
(三)自主管理類賬戶。自主管理類賬戶由省級預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負責。自主管理類賬戶不納入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
第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財政審批類賬戶包括:
(一)基本存款賬戶。一個省級預算單位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二)食堂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預算單位食堂名義單獨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三)單位零餘額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應按照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省級財政授權支付代理銀行範圍內選擇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單位零餘額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授權支付業務。
(四)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省級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需另行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從其規定。
(五)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執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等,資金流量較大且暫未納入非稅收入系統管理的,經省財政廳核准,可開立一個應繳財政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省級國庫或省級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
(六)異地異址機構往來資金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收支業務較頻繁、日常資金流量較大的,可在機構所在地開立一個往來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七)銀醫、銀校合作賬戶。醫院、高校等單位為方便就醫民眾醫療繳費、教師學生校園卡繳費等,開展銀醫合作、銀校合作的,可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八)非獨立法人醫療機構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所屬非獨立法人醫院或門診部,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以省級預算單位名稱後加所屬醫院或門診部名稱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九)臨時存款賬戶。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因業務需要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不超過2年。
(十)外匯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有外匯收付業務的,可根據外匯管理機關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按程式辦理開立外匯賬戶。
(十一)其他專用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相關檔案要求和業務開展需要,確需開立的其他賬戶:
1.省級預算單位的特定用途資金,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財政廳檔案規定需要專戶管理使用的,可開立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
2.省級預算單位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要求,或者相關資金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確需開立賬戶的,經省財政廳批准,可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 省級預算單位財政備案類賬戶包括:
(一)工會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成立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可以工會組織名義開立一個工會基本存款賬戶
(二)黨費賬戶。省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單獨設立一個黨費賬戶。
(三)住房基金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開立一個住房基金賬戶,用於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售房收入、租金收入等。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過渡賬戶。省級預算單位納入省級財政工資統發的,但其在省級財政工資統發銀行(包含主辦行及其他分支機構)沒有可用賬戶的,可在省級財政工資統發銀行開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過渡賬戶,用於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五)定期存款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按照《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粵財庫〔2017〕60號)的有關規定,將銀行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的,不得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相應開立定期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自主管理類賬戶包括:
(一)貸款賬戶。省級預算單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從其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建設資金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取得貸款的,可在該貸款銀行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二)保證金賬戶。省級預算單位向其他企事業單位提供商品或服務,按照契約要求需提供履約保函的,可開立相應的保證金賬戶。
第十三條 銀行機構為預算單位開立的子賬戶、銀行內部賬戶,如住房公積金賬戶、代發工資過渡戶等,不屬於銀行結算賬戶的,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按本辦法規定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後,辦理賬戶開立手續;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備案類及自主管理類賬戶,自行辦理賬戶開立手續。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開立備案(流程詳見附屬檔案1-1)。
第十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提交賬戶開立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2)及相關資料,逐級報送至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需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開戶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開戶的用途,開戶依據或理由,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二)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開立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省政府、機構編制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檔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此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開立食堂基本賬戶,需提供成立食堂的檔案或證明材料、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2)開立基本建設資金賬戶,應提供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檔案;
(3)開立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應提供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批准執收相關資金的檔案或證明材料,上一年度執收規模情況;
(4)開立異地異址機構往來資金賬戶,應提供設立該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的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
(5)開立非獨立法人醫療機構賬戶,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該醫療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的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
(6)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該臨時機構的檔案;
(7)開立外匯賬戶,應提供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8)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財政廳檔案規定開立專用賬戶的,應提供相關檔案;
(9)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收到省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財政審批類賬戶開戶申請及有關資料,於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以《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批覆書》(以下簡稱《賬戶批覆書》,附屬檔案3)出具審核意見,批覆預算單位。
省財政廳對同意開立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賬戶批覆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十七條 對省財政廳已審批同意開立的財政審批類賬戶,以及財政備案類賬戶、自行管理類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應根據《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粵財庫〔2017〕60號)的規定,通過集體決策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十八條 開戶銀行選擇後,省級預算單位應按照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結算賬戶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賬戶開立手續。
第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開立備案(格式見附屬檔案4)。辦理賬戶開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開立賬戶證明材料。人民銀行核准的開戶許可證或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開戶申請書;通過集體決策選擇開戶銀行的會議紀要或競爭性選擇開戶銀行的中標通知書
(二)其他證明材料。
1.開立工會賬戶、黨費賬戶的,應分別提供工會法人證書、上級黨委批覆同意成立黨組織的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
2.開立定期存款賬戶的,應提供關於定期存款資金來源的說明,並提供預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
第二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變更財政審批類賬戶,應按本辦法規定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後,辦理賬戶變更手續;省級預算單位變更財政備案類及自主管理類賬戶,自行辦理賬戶變更手續。省級預算單位變更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變更備案(流程詳見附屬檔案1-2)。
第二十一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原則上應保持穩定。因特殊事項確需變更單位開戶銀行的,省級預算單位應按規範程式選擇開戶銀行,開立新賬戶,撤銷原賬戶,並將原賬戶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立賬戶。其中:變更財政審批類賬戶的,預算單位應提交賬戶變更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2)和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變更理由和依據,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再選擇開戶銀行開立新賬戶。變更銀行賬戶開戶銀行的特殊事項包括:
(一)省級預算單位整合合併其他單位後因相關業務需要,確需變更銀行賬戶的;
(二)省級預算單位的辦公地址搬遷的;
(三)省級預算單位的開戶銀行營業網點搬遷的;
(四)因開戶銀行無法提供某項業務服務,開戶銀行管理服務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確需變更銀行賬戶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可自行辦理賬戶變更手續,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
(一)省級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不含整合重組的情況),相應變更賬戶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開戶銀行系統升級導致批量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三)開戶銀行網點合併、更名等原因導致批量變更開戶銀行名稱,但不改變銀行賬號的。
第二十三條 省級預算單位變更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變更備案(格式見附屬檔案4)。辦理賬戶變更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變更賬戶證明材料。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戶開戶許可證或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開戶(變更)申請書。涉及開立新賬戶,撤銷原賬戶的,還需提供通過集體決策選擇新開戶銀行的會議紀要或競爭性選擇開戶銀行的中標通知書,以及原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撤銷申請書或其他銷戶證明。
(二)其他資料。
1.省政府、機構編制等部門批准變更單位名稱的,應提供相關批覆檔案;
2.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或開戶銀行名稱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年度業務的銜接,單位零餘額賬戶當年發生支出後,原則上年度內不辦理零餘額賬戶在不同代理銀行轄屬網點之間的更換。如需跨行變更零餘額賬戶的,預算單位應於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之間報送賬戶變更申請。省財政廳批覆同意賬戶變更後,預算單位應在當年度終了前辦理新零餘額賬戶開立手續,年度終了後再撤銷原零餘額賬戶,正式啟用新零餘額賬戶並辦理賬戶變更備案。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 省級預算單位需撤銷單位零餘額賬戶的,應提出撤銷賬戶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2),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除撤銷單位零餘額賬戶外,省級預算單位撤銷其他銀行賬戶不需報省財政廳審批。省級預算單位撤銷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撤銷備案(流程詳見附屬檔案1-3)。
第二十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事項,應按規定撤銷有關賬戶。
(一)銀行賬戶1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省級預算單位發生合併、撤銷的:
1.省級預算單位被合併,被合併單位銀行賬戶應全部撤銷,資金餘額應轉入合併單位的同類賬戶,由合併單位辦理賬戶備案;
2.省級預算單位合併組建一個新的省級預算單位,合併前各單位原賬戶應全部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開立新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新單位辦理賬戶備案;
3.省級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按相應的政策處理銀行賬戶資金餘額,並撤銷銀行賬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賬戶備案。
(四)基本建設項目已竣工決算且項目資金結算完畢的。
(五)銀行貸款本息已全部償還,不再續貸的;涉及履約保函的相關契約已經執行完畢的。
(六)要求開立專戶管理的相關資金已全部使用完畢,或要求專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制度檔案已不再執行的。
(七)其他原因應予撤銷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報省財政廳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辦理銀行賬戶銷戶時,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的資金餘額按規定繳入省級國庫或省級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餘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
第二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在撤銷賬戶時,應清償開戶銀行債務,否則,原賬戶資金金額不得轉出。
第三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撤銷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撤銷備案(格式見附屬檔案4)。辦理賬戶撤銷備案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撤銷申請書或其他銷戶證明。
第六章 銀行賬戶年檢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預算單位財政審批類賬戶和財政備案類賬戶實行年檢制度(以下簡稱財政賬戶年檢),原則上每兩年年檢一次。省財政廳將另行發文明確各預算單位參加財政賬戶年檢的批次和時間。
第三十二條 參加當年度財政賬戶年檢的省級預算單位,應在3月31日前,對預算單位保留的所有銀行賬戶,與已報省財政廳備案的銀行賬戶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向省財政廳報送財政賬戶年檢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5)。
第三十三條 省級預算單位在財政賬戶年檢或日常管理中發現屬於財政審批類但未報經省財政廳批准開立的銀行賬戶,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一律撤銷,符合開戶條件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省財政廳申請保留賬戶,補報賬戶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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