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在2005.04.1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業經2005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審查,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具體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報備機關是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具體承辦報備工作的機構是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備機關應當在規範性檔案正式發布後15日內將下列材料(一式5份)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一)提請備案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的正式文本;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規範性檔案;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報備機關應將前款規定的第(二)、(三)項的電子文本一併報送。
第七條 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審查建議。市政府法制辦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措施;
(三)是否超越許可權制定;
(四)在規範性檔案生效前是否向社會公布;
(五)規範性檔案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間隔是否少於30日;
(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雙方的規定;
(七)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八)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公文規範化要求。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審查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制定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報送材料或說明情況。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查後發現問題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由市政府法制辦通知其改正或者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法定程式及公文規範化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通知制定機關糾正。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市政府法制辦。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市政府報告,予以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不報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由市政府法制辦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市政府法制辦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報送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67號發布的《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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