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理論

金融中介理論

市場經濟中,儲蓄——投資轉化過程是圍繞金融中介來展開的,金融中介是儲蓄投資轉化過程的基礎性的制度安排。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礎等問題一直是金融學領域關注的問題。金融中介發展到現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的範式約束,開始強調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使金融中介理論從消極觀點(中介把儲蓄轉化為投資)向積極觀點轉變(在轉換資產的過程中,中介為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增加值)。風險、不確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構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觀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術則構成了中介演化的現實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中介理論
  • 領域:經濟,金融
  • 影響:中介形成發展
  • 作用:強調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
基本定義,演變階段,主要內容,結論啟示,

基本定義

近年來在理論和實證方面的大量研究證明了金融、金融中介和經濟成長存在密切的聯繫。在市場經濟中,儲蓄——投資轉化過程是圍繞金融中介來展開的,這使金融中介成了經濟成長的中心。金融中介是從消費者(儲蓄人)手中獲得資金並將它借給需要資金進行投資的企業。從根本上來說,金融中介是儲蓄投資轉化過程的基礎性的制度安排
然而,更為基礎性的比如為什麼金融中介會存在、為什麼金融中介這么普遍以及它們如何變化等這類金融中介理論問題受到的關注相對就較少。本文將回顧近年來對於金融中介所進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我們將集中討論金融中介(重點在銀行類金融中介)在儲蓄——投資轉化過程中的作用及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論基礎。
要討論金融中介問題,首先就得對金融中介的內涵作出界定。 Freixas & Rochet(1997) 認為:金融中介是從事金融契約和證券買賣活動的專業經濟部門。 John Chant(1990) 認為金融中介的本質就是在儲蓄——投資轉化過程中,在最終借款人和最終貸款人之間插入一個第三方。也就是說,金融中介既從最終貸款人手中借錢,又貸放給最終借款人,既擁有對借款人的債權,也向貸款人發行債權,從而成為金融活動的一方當事人。 Gurley & Shaw(1956 , 1960) 、 Benston George ( 1976 )、 Fama(1980) 指出金融中介(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是對金融契約和證券進行轉化的機構。金融中介發行的金融債權對普通儲戶來說遠遠比直接由企業發行的債權更有吸引力。在充當資產轉換的媒介過程中,金融中介購買由企業發行的金融形式的權利——股票、債券、和其他債權等所謂的一級證券,並以存款單和保險單等形式向居民投資者和其他部門出售金融形式的所有權為購買這些企業證券籌集資金。金融中介的金融形式的權利可能被視為二級證券,因為這些資產以工商企業發行的一級證券為擔保,企業反過來利用籌集來的資金投資於不動產。在理想的無摩擦完全金融市場上,投資人和借款人都能夠很好地得到多樣化選擇和最佳的風險分擔狀態。但是一旦交易技術中出現更小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則理想的多樣化狀態不復存在,就需要金融中介的參與了。因此,金融中介也可視作單個借貸者在交易技術中尋求規模經濟的聯合,結果個體得到幾乎完美的多樣化選擇。從現實形態來看,金融中介主要包括銀行類中介(有的又把它稱為吸存類中介機構,在以後的論述中,一般情況下對這兩種說法不加區分。它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等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包括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財務公司、共同基金和投資基金等)。
在研究金融問題時,機構、制度、法律是重要的。幾百年來,銀行體系一直受到法律和規則的影響,如果不理解由於法律和規則的影響而導致的不同國家不同時間銀行體系結構的巨大變化,就很難在許多問題上取得進展。最明顯的是銀行體系的產業組織結構在世界上和歷史上的變化。這種變化現已開始被研究人員所關注,且有待於進一步的工作。風險、不確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構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觀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術則構成了中介演化的現實條件。

演變階段

John Chant(1990) 將金融中介理論分為新論與舊論,“新論”主要是對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平行發展做出的回應。也就是說,隨著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以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作為分析工具。“新論”對金融中介提供的各種不同的轉形服務進行了更細緻的識別與分析;更深入地探尋金融中介如何運用資源以博取有用信息、克服交易成本從而通過改變風險與收益的對比來實現這些轉形。新論中,又要涉及第一代和第二代金融發展理論的不同觀點。前者的代表 Gurley & Shaw ( 1960 )認為,金融中介利用了借貸中規模經濟的好處,他們以遠低於大多數個人貸款者的單位成本進行初級證券投資和管理。 Benston George ( 1976 )認為存在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不可分割性等摩擦的市場,是金融中介產生並存在的理由。後者的代表 Boyd & Smith ( 1992 )認為信息獲取和交易監督上的比較優勢使金融中介得以形成; Bencivenga & Smith ( 1991 )認為當事人隨機的流動性需要導致了金融中介的形成; Dutta & Kapur ( 1998 )認為當事人的流動性偏好流動性約束導致了金融中介的形成。事實上,金融中介發展到現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的範式約束,開始強調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使金融中介理論從消極觀點(中介把儲蓄轉化為投資)向積極觀點轉變(在轉換資產的過程中,中介為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增加值)。關於這一點,後面有詳細的論述。
“舊論”將金融中介提供的服務等同於資產的轉形,金融中介向客戶發行債權,而這些債權與其自身持有的資產具有不同的特點。把金融中介視為被動的資產組合管理者,只能根據他們在市場上所面對的風險與收益情況完成組合的選擇。事實上,新論與舊論的區分不是很明確,因為任何一種理論的形成與發展都是在以前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舊之間很難截然分開。金融中介理論的發展也不例外。本文打算以金融中介理論發展的時間順序來展開論述。
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論
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論包括相互對立的兩種理論即信用媒介論信用創造論。早期對金融中介進行研究的可能是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約翰·穆勒等人的信用媒介論。其基本觀點是: 1 、貨幣只是簡單的交換媒介和一種便利交換的工具,這是信用媒介論的全部理論基礎; 2 、信用僅僅是轉移和再分配現有資本的一種工具,並不能創造出新的資本; 3 、銀行的作用在於媒介信用,而不是創造信用; 4 、銀行必須在首先接受存款的基礎上才能實施放款; 5 、銀行通過充當信用媒介,發揮著轉移和再分配社會現實的資本,提高資本效益的作用。信用媒介論的出現是由當時客觀經濟基礎決定的,有它合理的成份。但是它排除了銀行超過其吸收的存款數量而進行貸款的可能,這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就不十分正確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它由普通的中介者變成萬能的壟斷者。面對這一現實,簡單樸素的信用媒介論無法解釋。於是信用創造論便應運而生。
信用創造論的基本觀點是:銀行的功能在於為社會創造信用。銀行能夠超過它吸收的存款額進行放款,而且能夠用放款的辦法創造存款。因此,銀行的資產業務優先於負債業務,且資產業務決定負債業務。銀行通過信用創造,能為社會創造出新的資本,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信用創造說的先驅者是 18 世紀的約翰·勞,主要代表人物是 19 世紀末的麥克魯德和 20 世紀初的熊彼特和哈恩等人。信用創造論從技術上描述了銀行信用貨幣流通的經濟過程的影響,並且提出了信用制度下貨幣供應方式和貨幣倍數擴張的原理,這對中央銀行制度的完善和對貨幣量的調控提供了理論依據,對後來的經濟學家深入研究貨幣信用起了很好的啟發作用。但是,信用創造論的“信用即財富、貨幣即資本”,“銀行無限創造信用”的觀點則是錯誤的(周延軍, 1992 )。
上述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論實際上只是說明了銀行的部分職能,但是沒有論及銀行存在的原因,這可能是受當時經濟金融環境及認識能力所限。
世紀初葉至 60 年代的金融中介理論
20 世紀前期,對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進展不大,一般的研究都是把金融中介作為既定的要素。當然,也存在例外, Fisher(1930 ) 發現,每個家庭都有一個跨時消費效用函式,在缺乏外部交易的情況下,每個家庭的消費效用函式將在兩個時期間效用的邊際替代率等於相同兩個時期間家庭內部“生產”的邊際轉換率的那一點達到最佳。後來,人們對此做了引申並概括為 Fisher分離定理。如果進一步引入消費者信貸,則會使家庭消費儲蓄的個量和總量軌跡發生改變 ,且這種改變具有帕累托最優改進的性質 (Tobin,1987) 。這個所謂的“內部信貸市場”觀點實際上凸現了金融中介的功能 ,即消費者信貸市場的存在會改變家庭的總效用福利水平。 Fisher 的貢獻開啟了金融中介重要性的理論閘門,對後來經濟學家產生了影響。 然而,長期以來認為金融中介對經濟不產生影響的觀點一直存在,遠有薩伊,近有 Arrow(1953 , 1970) , Debreu ( 1959 )、 Friedman & Schwartz(1963) 和真實經濟周期模型的信奉者。在 Arrow(1953 , 1970) , Debreu(1959) 提出的包含銀行部門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均衡時,銀行的利潤為 0 ,且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的組成和規模對其他經濟部門無任何影響,企業和家庭通過市場相互作用,金融中介不扮演任何角色。當市場是完美的和完全的時候,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不存在可由中介改進福利的餘地。而且 MM 定理用到此處會得出資本結構無關緊要的論斷,家庭能夠構建資產組合以抵消中介持有的任何頭寸,中介不能創造價值( Fama , 1980 )。 Friedman & Schwartz(1963) 認為由中央銀行控制的貨幣供給是最為關鍵的金融變數 ,這也就意味著 ,銀行在貨幣創造功能之外不會發揮其他功能 ,包括中介功能。 Modigliani & Miller(1958) 提出的所謂“MM定理”以及隨後發展起來的“真實商業周期模型”中 ,都可導出金融中介是多餘的或者無關緊要的結論。上述的金融中介無關緊要的論斷明顯的與現實不符。歷史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金融市場上已經扮演了中心角色,即使在經濟發展的初始階段,中介的發展也會導致金融市場本身的發展( Mckinnon , 1973) 。以後的研究者正是在對上述模型的前提進行修正的情況下,認為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參與成本和風險管理等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
20 世紀 60 年代以後的金融中介理論 ¬ —金融中介新論
新金融中介理論利用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最新成果,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為主線,對金融中介提供的各種服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討了它們如何利用自身優勢克服不對稱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以比市場更低的成本提供服務。
Gurley & Shaw(1956 , 1960) 、 Benston George ( 1976 )、 Mishkin(1978 , 1984) 以及隨後的許多經濟學家強調了交易成本的作用。 Leland&Pyle(1977) 、 Diamond(1984) 、 Gale & Hellwig(1985) 、 Campbell & Kracaw(1980) 、 Boyd & Prescott(1986) 、 Mishkin(1978 , 1984) 等經濟學家則強調金融中介在解決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 Merton(1989 , 1990 , 1993 , 1995) 、 Merton & Bodie(1993 , 1995) 提出了金融中介的“功能觀”。 Allen & Santomero(1998) 強調了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的重要性。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提出價值增加應是金融中介理論的焦點。金融中介新論是本文餘下部分的重點內容。

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詳細論述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的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及其發展過程。以中介形成與影響發展的主要因素為中線論述。
不確定性與金融中介
跨期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可分為個人不確定性和社會不確定性,當面向個人的不確定性在某種程度上結合起來,即從結果上表現為經濟社會總體的不確定性時,社會不確定性就產生了。假定無論社會不確定性還是個人不確定性都是經濟社會所固有的,從某種意義講,個人並不能通過其他資源的使用就減少這些成本。
Bryant(1980) 和 Diamond & Dybvig(1983) 研究了在個人面臨消費不確定性時銀行類中介的作用。在他們的研究中,銀行負債是作為平滑消費波動的機制而出現的,而不是執行交易媒介的功能。銀行為家庭提供防範影響消費需求(路徑)的意外流動性衝擊的保險手段。
Diamond & Dybvig(1983) 模型(以下簡稱 DD 模型)的前提假設為:假定從投資機會中獲得的支付與消費者的期望消費路徑不一致,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是隨機的。除非他們通過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費衝擊,否則滿足這些隨機消費需求會要求消費者提前結束投資。 Diamond & Dybvig(1983 , 1985) 模型認為在投資者面對獨立流動性衝擊的經濟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契約可改進市場配置。而市場不能為防範流動性提供完全保險,因而不能導致有效的資源配置。實際上, DD 模型的金融中介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保障。投資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來提高自己在孤立狀態下備用投資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資機會中固有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費需要中固有的風險。在 DD 模型中,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投資者之間可直接訂立契約,以獲得與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資結果。但是,由於道德風險的原因,這樣的私人契約會最終走向解體。
Diamond & Dybvig 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沒有考慮其他證券市場。 Jacklin(1987) 和 Haubrich & King(1990) 也認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賴於上述假定。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考察了在 Diamond & Dybvig 模型中加入其他條件時銀行的功能問題。為了回應 Jacklin(1987) 、 Haubrich & King(1990) 、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 Diamond ( 1997 )發展了一個包含銀行和證券市場的模型,考慮了在市場上代理人有限參與的情況。文章的重點是關於銀行流動性的提供和市場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參與證券市場越多,銀行提供額外流動性的能力越弱。
Allen & Gale(1997) 考慮了金融中介的不同的平滑功能,也就是所提供的平滑跨代風險轉移機制。在疊代模型中,市場是不完全的,但是 Allen & Gale 指出,長期存在的金融中介是提供這種跨期平滑作用的制度機制。中介持有所有資產,為每一代人提供存款契約。在積累了大量儲備之後,中介為每一代人的存款提供獨立於真實紅利實現情況的不變收益。
上述分析主要是針對個人的消費風險所引起的不確定性。投資不確定性會引起風險厭惡型的投資者進行多樣化投資,而金融中介可以減少個人持有多樣化組合的成本。這在下一部分會詳細分析。
交易成本與金融中介
交易成本曾經是解釋金融中介存在的一個主要因素,正如 Benston George ( 1976 ) ) 所述:“這一行業(指金融中介業)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貨幣交易成本、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等。其中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放在信息與金融中介部分介紹。
新金融中介理論的先驅格利和肖及其後繼者 Benston George ( 1976 )和 Fama(1980) 認為,由於金融資產交易技術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羅—德布魯範式中理想的無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場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參與金融交易;金融中介可視為單個借貸者在交易中克服交易成本、尋求規模經濟的聯合,並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思路,從而開創了新金融中介理論。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術上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也可以這樣說,規模經濟和(或)範圍經濟起源於交易成本。若存在與任何金融資產交易相關的固定交易成本,那么,和直接融資情況下借貸雙方一對一的交易相比,通過金融中介的交易就可以利用規模經濟降低交易成本。之所以有規模經濟存在,是因為在金融市場上,當交易量增加時,一項交易的總成本增加得很少。從整個社會的儲蓄投資過程看 ,中介手段有助於提高儲蓄和投資水平以及在各種可能的投資機會之間更有效地分配稀缺的儲蓄 ,這被稱之為金融中介的“分配技術”。同時 ,金融中介還可通過協調借貸雙方不同的金融需求而進一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並且依靠中介過程創造出各種受到借貸雙方歡迎的新型金融資產,這被稱之為“中介技術”(孫傑, 1998 ;張傑 2001 )
Klein(1973) 認為多樣化成本是出現金融中介的必要條件,並且注意到這“提供了一種聚合資財的經濟刺激,而中介機構則是如此聚合資財的合乎邏輯的工具”。 Kane & Buser(1979) 研究了美國商業銀行持有證券的多樣化程度。金融中介的規模經濟還表現在它能更好地開發專門技術來降低交易成本。互助基金、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開發了計算機專門技術,使之能以極低的成本提供多種便利的服務。
另一類型的規模經濟與流動性保險相關。按照大數法則,大的投資者聯合將能夠投資於流動性弱但收益性高的證券,並且保持足夠流動性以滿足單個投資者的需要。這一討論並非僅僅適用於銀行業,對保險活動或存貨管理同樣有效。
Freixas & Rochet(1997 )認為範圍經濟主要涉及支付和存款服務之間,無論在經驗還是理論層次上,範圍經濟並不易準確陳述。 Anthony Saunders(1997) 指出金融中介形成的產品間成本協同節約的能力為範圍經濟。比如說,計算機化可以使有關客戶和他們需求的重要信息得以儲存和共同使用。技術使得金融機構共同使用自己的資源投入(如資本和勞動力),以較低的成本(所謂較低的價格是與這些金融服務產品各自獨立生產時相比)生產出一系列金融服務產品。
80 年代以來有大量文獻考察了不同金融服務行業中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關於銀行,除了最小規模的銀行外,許多早期的研究都沒能發現規模經濟( Benston et al. , 1983 ; Berger et al . , 1987 ; Gilligan & Smirlock , 1984 ; Gilligan , Smirlock & Marshall , 1984 ; Kolari & Zardkoohi , 1987 ; Lawrence , 1989 ; Lawrence & Shay , 1986 )。最近,由於數據的完善和測量技術的提高,人們發現規模在 $1 億到 $50 億之間的銀行存在規模經濟( Mester , 1990 ; Noulas et al. , 1990 ; Shaffer , 1988 ; Hunter et al. , 1990 )。關於範圍經濟,不論是在存款、貸款及以其他傳統銀行產品業務中找證據,還是從表內與表外業務中找證據,有關成本互補的證據最多只是很弱。對非銀行金融業的研究相對較少,幾乎都說明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不存在 (Mester , 1987 ; Lecompte & Smith , 1990 ; Fields & Murphy , 1989 ; Grace & Timme , 1992 ; Goldberg et al. , 1991 )(上述關於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的實證來自於 Anthony Saunders,1997 )。
信息不對稱與金融中介
運用信息不對稱來解釋金融中介的存在,是 20 世紀 70 年代金融中介理論的熱點。我們通常認為關於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文獻可追溯到 Leland & Pyle(1977) 或更早到 Akerlof(1970) 。但 Stiger(1967) 把這一問題追溯到 Keynes(1936) 的關於借款者的風險和貸款者的風險的區別。在回顧了 Keynes 關於諸如獲得借款人的知識和監督他們在貸款期間的行為的“信息成本”的分析之後, Stiger 得出一個經典的定義:“信息成本是指從無知到無所不知轉變的成本,而很少有交易者能夠負擔全過程的成本”。新的文獻通過確認融資過程中獲得信息資源的困難,把以信息成本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導向一個更加基礎的水平。
所謂的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的一方對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現象。例如,對於貸款項目的潛在收益和風險,借款者通常比貸款者了解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問題 , 兩者都會導致金融市場失靈
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一個辦法是讓私人來生產和銷售信息。也就是一小部分人生產信息而成為知情者,然後把信息出售給不知情者。然而,這引入了“可信度問題” (reliability problem) , Hirshleifer(1971) 首先指出了這一問題:即不可能使信息生產者可信地保證他事實上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一個相關的問題涉及信息的再出售。如果信息生產者可信地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然後賣給另一代理人,但沒有辦法阻止第二個代理人把該信息賣給第三方,以致第四方等。換句話說,信息的購買者在不必減少自己對信息的使用的情況下把它賣給別人或與人共享。這是所謂的“剽竊問題” (appropriability problem) 。信息生產者不能完全得到信息生產的回報,這使得信息生產不經濟(見 Grossman & Stiglitz(1980) )。信息生產中的再出售和剽竊問題激發了金融中介的產生。 Leland&Pyle(1977) 首次提出中介可以克服可信度問題。中介通過將它自己的財富投資在資產中以可信地生產信息,這表明它所生產的信息是有價值的。 Leland& Pyle 建議金融中介通過發行證券和將收益投資到證券組合中使得中介成為私人知情者,這樣能有效地解決信息生產中的可信度和剽竊問題。從其委託監督模型出發, Diamond(1984) 從 Leland& Pyle(1977) 模型得出相對於企業主的成本來說,分散化可降低中介的顯示成本。在 Leland& Pyle(1977) 之後,許多文獻尤其著名的是 Campbll & Kracaw(1980) 也探討金融中介存在以生產潛在投資的信息,這些信息在資本市場上不能有效的生產出來。然而,最完整的論述代理人聯盟能夠生產潛在投資的事前信息的是 Boyd & Prescott(1986) 。在 Boyd & Prescott(1986) 模型中,代理人可以評價他自己的項目,然後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支付特定回報的證券。或者,代理人聯盟可以提供給投資者一個組合回報。金融中介就是這樣的代理人聯盟,它可以評價項目,投資到必定會產生高回報的項目,從項目組合中分享回報。金融中介( 尤其是銀行 ) 之所以能從信息生產中獲利,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它們主要發放私人貸款,而不是購買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證券,這避免了“搭便車問題”。
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逆向選擇導致的成本為:在貸款之前,貸款人在逆向選擇環境下對合適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進行搜尋和核實投資項目預期收益的成本,即搜尋成本和核實成本。 Chan(1983) 建立了一個模型 ,認為金融中介的優勢是能將搜尋投資機會的成本分散於眾多投資者之間 ,因為在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場合 ,每個投資者都要獨立支付一筆搜尋成本 ,而金融中介則可以在不同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廣泛的搜尋 ,一旦找到了某個有效益的項目 ,還可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分享。即金融中介在項目搜尋方面存在規模經濟。核實成本是對投資效益進行評估的成本 ,要進行評估就要採取措施 ,就要花一筆費用。核實成本的效果是落實所取得投資效益,投資效益是“不能輕易地在投資者中間分享的”。意思是投資效益不容易直接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要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只能通過金融媒介體。金融媒介體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在於投資效益的一部分能夠讓自己的客戶分享。 Broecker(1990) 研究了逆向選擇環境下進行的項目篩選問題。
解決道德風險的辦法是增加監督,而監督是有成本的,如果由大量的小的貸款人直接監督借款人,成本會很高,而且同樣會產生“搭便車問題”。而銀行監督則具有規模經濟,所以把它委託給一個特定的機構—銀行是有效率的。銀行相對於其他金融中介的另一個優勢是:由於企業通常在銀行開戶,銀行就可以直接得到重要的信息,銀行就可以通過觀察企業的存款和取款來評定企業的金融狀況( Irena Grosfeld , 1997 )。 Diamond(1984) 首次對金融中介的存在作了一致性的解釋。 Diamond 模型中的金融中介“監督”借款人。 Hellwig(1991) 對此進行了研究。 Holmstrom & Triole(1993) 研究了在項目實施期間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問題。 Townsend(1979) , Gale & Hellwig(1985) , Krasa & Villamil(1992 )提出了處罰或審計違約借款者的問題。 Winton(1995a) 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即銀行資本的作用問題,他指出銀行資本是完成委託監督功能的另一機制。同時,中介貸款時所解決的任何能夠增加價值的問題同樣也是借款給金融中介的一方面臨的問題。在 Diamond 模型中,中介代表借款給中介的投資者監督借款人。但是貸款給中介的貸款人自己不得不直接監督中介。這個所謂的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如何解決? Diamond(1984) 是第一個認識到並解決這一問題的人( Gorton & Winton , 2002 )。更準確地說,“監督監督人”的問題是指:如果監督中介的成本低於貸款人直接貸款給借款人的成本和所導致的監督成本,則借款給中介會減少監督成本。 Diamond 的基本結論顯示,隨著中介規模的增大,如果中介按所承諾的監督借款人,它就會按承諾的支付存款人。如果不是這樣,中介會遭受非金錢的懲罰即破產或聲譽損失。如果貸款的回報是相互隨機獨立的, Krasa & Villanil(1992) 套用大偏差定理表明:只要存款人的監督成本不隨銀行規模成指數增長,對大銀行充分監督的期望成本趨於 0 。其他的關於銀行類中介的理論觀點強調了長期承諾關係的優點。認為銀行會通過建立長期承諾機制來減少投資者、經營者和雇員之間的道德風險( Shleifer & Summers , 1988;Mayer , 1988 , Franks & Mayer , 1990; Irena Grosfeld , 1997 )。
金融中介的功能觀
對於金融中介有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一種方法視現存的金融中介為給定,認為公共政策的目標就是幫助現有的機構生存和興旺,把這種分析方法簡稱為機構觀;另一種分析方法則不同,視金融中介運作的功能為給定,並探索運作這些功能的最佳機構結構,這種方法稱為功能觀。 Jensen & Meckling(1976) , Leland& & Pyle(1977) , Greembaum & Higgins(1983) , Diamond & Dybvig(1986) , Black(1985) , Williamson(1985 , 1988) , Brennan(1993) , Cossin(1993) , Pierce(1991) 和 Scholes & Wolfson(1992) 都不同程度的論述了金融中介的功能,但系統的論述金融中介的功能並把它提升到金融中介的功能觀層次的是 Bodie & Merton ( 1993 , 2000 )、 Merton & Bodie ( 1993 , 1995 )和 Merton(1995 )的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觀大大地拓展了金融中介理論的視野,從而把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水平。金融中介功能觀的核心內容可表述為: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亦即在地域和時間跨度上變化較小;機構的形式隨功能而變化,即機構之間的創新和競爭最終會導致金融系統執行各項職能的效率的提高。而且功能觀首先要問金融體系需要行使哪些經濟功能,然後去尋求一種最好的組織機構,而一種組織機構是否最好,則又進一步取決於時機和現有的技術( Merton , 1995 ;博迪, 2000 )。
當然,這裡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金融中介功能的具體內容,而是金融機構的動態變化。 Merton ( 1995 )承認,近年來,金融體系結構( Ross(1989) 把金融機構分為透明的各類證券市場、半透明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不透明的傳統金融中介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發生變化的部分原因是由於新設計證券的大量湧現,計算機和電訊技術的進步也使得不同證券的大宗交易得以順利完成,部分原因是由於金融理論的重要進步,所有這些都大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結果,導致金融市場交易量大幅提高,從而替代了金融中介的某些職能。中介與市場在金融產品的提供上是競爭的,而技術進步與交易成本的持續下降加劇了這種競爭的強度。 Finnerty(1988,1992) 對金融產品創新的大量事件的考察表明,最初由中介提供的金融產品最終都走向了市場,這種範式隱含著:金融中介(特別是非透明中介如銀行)正在被金融市場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上述觀點對於金融中介總體來說是不成立的,中介除了提供定製的產品和服務的明顯功能以外,還具有重要的創造與檢驗新產品的潛在功能。 Merton 根據金融產品的性質對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作了具體“分工”。相比之下,金融市場傾向於交易標準化的或者說成熟的金融產品,這種金融產品能服務於大量的消費者,並在定價時能被交易所充分理解;而金融中介則更適合於量小的新金融產品,這些新產品一般而言是高度定做的,只針對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費者,因此信息也是完全不對稱的。中介和和市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中介通過創造出構成新市場基礎的產品和加大市場上已有產品的交易量來幫助市場成長。反過來,市場通過降低生產產品的成本幫助中介創造新的更加個性化的產品。當我們靜態地審視某一特殊產品的活動時,中介和市場的確是兩個相互競爭的制度。然而當我們動態地看待金融系統的演進時,兩者又恰恰是互補性的制度,在功能的發揮上彼此加強、相互促進。從這種意義上講, Merton 對金融中介理論的貢獻是真正具有建設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
功能需求的穩定性使 Oldfield & Santomero(1997) 認為金融服務,如發行、配置、支付、及融資,比提供服務的機構和滿足客戶要求所提供的特定產品都要穩定。 Eichberger & Harper ( 1997 )也為我們理解中介與市場的關係提供了新的視角。在他們看來,金融制度發展的特徵實際上就是金融中介與金融市場之間持續的競爭,金融制度演進的歷史也就成為人們試圖調和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競爭性關係的歷史。
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金融中介
Allen & Santomero (1998) 認為現有的文獻過分強調了中介在減少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他們指出,中介是風險轉移的推進器和處理日益複雜的金融工具及市場難題的推進器( Facilitators )。同時指出,為參與金融活動提供便利是金融中介的一項重要服務。減少參與成本(即學習有效利用市場並日復一日地參與到這個市場中來的成本。)對理解已在金融市場發生了的變化是事關重要的。 Merton(1989) 增加了金融部門的另外一個功能。他認為金融中介具有在不同參與者之間分配風險的能力。在這裡,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於它們具有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風險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通過動態交易戰略創造大量的合成資產。其業務日漸集中於風險的交易和各種金融契約風險的捆綁和拆分。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許多傳統的金融市場擴大了,新的金融市場產生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信息變得便宜和容易得到,但卻沒有伴隨著中介的減少。反而,金融市場廣度與深度的擴展卻是中介和企業增加運用這些金融工具的結果,也就是說,金融市場的擴大並沒有使人們對金融中介的依賴程度降低,反而,個人參與金融市場的方式急劇轉向通過各種中介。因此,傳統的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對此現象的解釋就存在問題。
針對銀行等金融中介業務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 (1998) 在歸納銀行新業務後認為,風險管理已經成為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業務。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則認為,風險管理從誕生起就是銀行的核心業務,銀行總是持有風險資產並管理它。而隨著銀行新業務的拓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這一職能大大加強了。管理風險現在是,而且一直是金融中介的生計所在。依靠在信息生成和處理上的專業化以及分散個體信貸和期間風險,中介一直能夠吸收風險。針對金融中介職能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1998) 認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論視野過於狹窄,需要用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來解釋現代金融中介的存在。他們認為,在傳統的以銀行業為基礎的經濟中,金融市場的作用並不顯著,銀行管理風險的辦法是將風險跨期平滑化:在資金充裕的時候吸收大量短期流動性資產,而在資金短缺時用它們作為流動性風險的緩衝劑。但是,近 20 年來,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銀行業形成的衝擊,使這種風險管理辦法難以為繼了。因為金融市場給投資者提供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因而使資金從銀行流入金融市場。為了生存,銀行不得不對其風險管理辦法動手術:銀行等金融中介繞開分業經營的限制,開拓新業務,進入新市場,進行金融創新,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向“全能銀行”轉變。這樣,與傳統的信貸業務比例下降相伴隨,銀行開始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進行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參與成本可以解釋銀行的職能轉變。所謂參與成本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花在參與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 Allen & Santomero(1998) 指出,最近 20 年來,隨著人們特別是專業人士的單位時間收入的提高,他們花在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的機會成本大大增加了;二是指由於金融創新,金融工具越來越複雜,使得非金融從業人員了解金融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的難度也大大增加了。投資者學習某種金融工具需要花費固定成本,既然如此,雖然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可能已經大為下降,但由於伴隨著上述固定成本,投資者的最佳選擇仍然是只持有有限的資產( Brennan , 1975 ), King & Leape ( 1984 )提供了相應的經驗證據。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個人參與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而金融中介作為專業機構,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代理人們進行風險交易和管理,從而大大減少參與成本。在這裡,金融中介的職能主要是代理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已不同於傳統的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職能了。
價值增加、客戶導向與金融中介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基本同意 Allen & Santomero ( 1998 )的觀點,但是認為他們的分析並不全面。儘管市場不斷向完美市場逼近,信息價格不斷下降,但不對稱信息和交易成本仍然是中介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認為參與成本並不能很好地解釋金融業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巨大變化,諸如共同基金的發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廣泛使用。在他們看來,這些金融產品迅速發展的關鍵仍然是風險而不是參與成本,金融中介理論必須拓展其目前的研究邊界。應當放棄靜態的完美市場範式,採用更為動態的概念,金融中介理論應當包括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和在此基礎上的市場差異化。金融中介不是居於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充當“代理人”,以減少像不對稱信息和參與成本之類的市場非完美性,而是一個獨立行事的市場主體。它能夠創造金融產品,並通過轉換財務風險、期限、規模、地點和流動性而為客戶提供增加值。因此價值增值是現代金融中介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從而理應成為金融中介理論的核心。當然,價值增值是通過降低人們的參與成本和擴展金融服務來實現的。
基於此, Scholtens & Wensveen 的這種所謂的補充理論( amended theory )自然強調金融中介的顧客導向而不是信息不對稱。也就是說,金融中介本身就是向顧客出售金融服務並從中獲利的,而傳統理論所謂的節約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對稱以及參與成本等則屬於上述過程的伴隨效應( by-effect )。總之,這種補充理論與傳統理論相比,後者強調成本,而前者則強調價值;後者強調信息不對稱,而前者強調顧客導向(張傑 2001 )。

結論啟示

在金融理論中,對金融中介的存在性的解釋是最基礎的部分,然而相對來說,這也是受到較少關注的領域,在開發中國家尤其如此。大部分經濟、金融學家都是把金融中介作為既定的組織。現有的金融中介理論是伴隨著金融業的實踐而發展的。金融中介理論的發展,體現出這樣一個過程:即不斷地向新古典的完全競爭模型中加入現實因素。首先是以金融中介技術上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來解釋金融中介的存在;但隨著金融交易技術進步,這種解釋的說服力明顯下降。於是,新金融中介理論開始尋求更基本的原因。藉助於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交易成本一度成為新金融中介理論的核心概念。但是,隨著近十多年來金融中介職能的轉變,人們開始尋求交易成本之外的其他原因,典型的如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風險、不確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構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觀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術則構成了中介演化的現實條件。所有這些也構成了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
從金融中介理論本身來說,一方面,金融中介理論尤其是金融中介新論發展的時間不長,無論是古典理論,還是新論中的不確定性、風險、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參與成本都只是部分的解釋了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另一方面,現有的金融中介理論都是以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的,雖然這些理論到後來尤其是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和 Merton ( 1995 )那裡已經開始注重演進與結構變化的所謂動態視角,但也只是一種十分有限的擴展,或者說只是把原來分割和靜態的市場與中介的關係加以整合,從總體上講,仍然是以市場體製作為背景和條件的。而沒有考慮到不發達經濟 / 轉軌經濟的制度背景。 McKinnon ( 1993 )和張傑( 1998 )作了初步的嘗試。張傑( 2001 )認為合理解釋轉軌經濟條件下金融中介的理論和假說一定是一種更為一般的理論,而不是更為特殊的理論範式。這同時意味著,金融中介理論將在解釋轉軌經濟金融中介問題的過程中獲得創新與發展的新機遇。
對於金融中介的正確認識也有助於政府的管制。如果像新金融中介理論所分析的那樣,金融中介的職能不僅僅是資產轉型的話,那么對金融中介的管制以及管制方法就應當有所改變。比如說,在金融中介系統中,產品創新和金融基礎設施演進之間的衝突難以避免,政府行為能夠減輕金融產品和金融基礎設施之間的衝突,中介也可能加重它們之間的衝突,關鍵在於政府的管制政策。 Merton 、 Bodie 等人認為在快速變化的時代,與機構觀相比,金融系統的功能應更有用,更便於政府的金融管制。這是因為:第一,功能觀把注意力集中在預測未來將最有效發揮中介功能的機構結構上。依據這樣的預測,政府能夠制定必要的政策以促進機構結構的必要變化,而不是試圖維護和保留現存的機構結構。第二,隨著交易技術的發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金融中介的產品和服務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是從功能角度看,產品和服務則是相對穩定的。第三,功能管制還會減少機構致力於“管制套利”的機會。第四,由於功能管制不要求管制或管制主體的同時修正,因而功能管制便於推進機構結構的必要變革。對商業銀行來說,只有從功能觀點出發進行不斷的創新,尋找能夠充分發揮自己比較優勢的產品和業務,才能生存下去。
金融中介的功能觀對我國金融理論研究、金融改革、金融市場發展等都具有很強的借鑑意義。博迪( Bodie , 2000 )認為,中國可以跨越一步,即拋開傳統的中介體系,利用最廉價的技術建立一個配置資本的整體框架。他進一步表明,我們必須拋棄銀行,不要試圖設定一個已經證明是十分脆弱的體系,改革的重點是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機制,而不必模仿西方國家,一一建立西方國家已有的各種金融機構(廖理, 2000 )。而默頓( Merton , 2000 )也曾表態,博迪的上述觀點基本上可以代表他的看法,同時認為,如果中國直接採用最先進的金融技術去設計自己的金融體系,而非單純效仿現有的金融體系,它就能實現一個飛躍,遠遠超過現有體系的效率。然而,一國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都是隨著時間而逐漸演變形成的,都有其存在的經濟社會環境,而不理解這一點就會犯類似“大躍進”的錯誤。所以對上述觀點,我們不敢苟同。因此,必須以中介理論為指導,結合我國實情並適當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來設計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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