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原《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金昌市市政府
- 地 區:金昌市
- 發布時間:二○○八年四月八日
《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原《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9號)同時廢止。
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切實提高醫療保險服務水平、質量和效率。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9號)同時廢止。第十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金政辦發〔2008〕87號)、《金昌市農村五保供養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4號)、《金昌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號)、《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號)、《...
《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金昌市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建立健全適合金昌特色的新型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而制定的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3號 《金昌市城...
《金昌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建立和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扶對象的就醫難問題,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城鄉貧困...
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施行於2010年1月1日,主要職責是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發布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62號 《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昌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和退休(職)人員。第五條 市級統籌項目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特殊疾病門診...
2005年6月8日,財政部、民政部以財社〔2005〕39號印發《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準;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辦法;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之後,各地相繼根據中央的精神建立起了相應的制度,比如安徽省《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就規定了城市醫療救助制度中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醫療服務、救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在我國,不管是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還是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都遵循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根據各地區的特殊情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安排,總結出了寶貴的經驗,為我國...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江南八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在不低於《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大重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寧政辦發〔2005〕1號檔案)和《關於...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暫行辦法》的通知 檔案發布 閩財社〔2005〕4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醫療救助定點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城市醫療救助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模式運作,實行分帳管理、分帳核算。救助對象憑《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9〕2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冀民〔2009〕159號)和邢台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人社局《關於印發〈邢台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邢民〔2010〕38號)等有關檔案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6〕2號)、《廣東省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粵民發〔2016〕184號)和《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納雍縣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範醫療救助辦事程式,促進我縣醫療救助工作的健康發展,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中央、省、市有...
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籌集、基金使用、基金支出、基金管理、附則6章22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財社〔2004〕1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予以廢止。通...
《海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民政部、財政...
7. 政策明確規定不予納入救助範圍的。三、救助辦法、標準及程式 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採取日常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相結合的方式。(一)救助辦法。1. 縣民政局負責對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進行全面管理。負責對鄉鎮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對救助對象中患小病、常見病人員及急診急救人員,在定點醫院門診治療,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門診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化療、透析等...
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8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簡述 2016年3月22日,大興安嶺地區行政...
《柞水縣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規範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緩解城鄉困難民眾的醫療負擔,切實發揮醫療救助在醫保體系中的底線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按照...
《臨沂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是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臨沂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沂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1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
第九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於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縣民政局會同縣衛生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四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的下列人員:(一)城...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照人數和標準對市(縣)分配。省級按照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參保人數、當年確定的政府補助標準、魯政發〔2019〕2號規定的補助比例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檔補助。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採取因素...
《雷波縣城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是雷波縣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保障體系,落實“惠民行動”,切實幫助解決貧困城市居民因患疾病負擔過重的問題制定的辦法。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
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審計廳聯合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粵民助〔2010〕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清府辦〔2010〕78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鄉困難民眾(以下稱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救助形式包括:參保補助、門診救助、住院救助。 第三條 實施醫療救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