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

《重慶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促進醫療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7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重慶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民政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經濟運行局、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社會發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生態環境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民政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行為,促進醫療廢物處置行業健康發展,推進醫療廢物處置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我們制定了《重慶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並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各區縣要統籌銜接行業管理政策和價格形成機制,綜合考慮行業發展和醫療機構承受能力,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難以一步調整到位的,可分步實施到位。
二、各區縣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平衡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與處置單位的發展。
三、為引導醫療廢物源頭減量,各區縣要結合醫療廢物實際產生情況,研究制定差別化收費政策。對於床位較多但實際醫療廢物產生量較少的療養院、精神病醫院、中醫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其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按實際產生量計費。
四、發展改革、民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聯動協作,嚴格履行政府定價程式,全面研判政策風險,提前制定應急預案,把握好有利視窗期,切實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1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促進醫療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行為管理以及因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且參照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處置收費行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即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化學性、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醫療廢物。
第四條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應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本著“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核定。
第五條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藥物性、化學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感染性、損傷性醫療廢物以及非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的病理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中心城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以外的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的病理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中心城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以外的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核定(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的病理性醫療廢物除外)應統籌考慮成本費用、收益、稅金及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生產能力利用情況。
(一)成本費用。原則上包括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運送費、動力費、維修費、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等成本費用。
(二)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收益率合理確定收益。有效資產為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投入、與處置業務直接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定調價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企業實際貸款利率,以及不高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定調價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
(三)稅金。依據國家稅法規定核定。
(四)醫療廢物處置量。醫療廢物實際處置量低於設計處置能力60%的,按設計處置能力60%計;醫療廢物實際處置量高於設計處置能力60%的,按實際處置量計。
第七條 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的病理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按照遺體火化裝置的政府投入和運行費用等因素制定。
第八條 因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且參照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應結合其特性和處置方式執行相對應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第九條 新建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初次核定收費標準,原則上按照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確定的費用參數核算成本。
第十條 根據醫療廢物的特性、處置工藝等,實行差別化的醫療廢物處置計費方式。
(一)化學性、藥物性醫療廢物按照重量計費。
(二)感染性、損傷性醫療廢物以及非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的病理性醫療廢物原則上按照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計費。有固定床位的,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未超過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的,可按照上年實際占用總床日數計費;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超過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的部分,按重量以及略高於上年實際占用總床日數收費標準計費。無固定床位的,按照定額或定量計費。
(三)遺體火化裝置焚燒處置的病理性醫療廢物按照標準重量或標準體積收費,不足標準重量或標準體積的以標準重量或標準體積計費。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部門對醫療機構上年實際占用總床日數,及其醫療廢物產生量進行適時校核。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核定遺體火化裝置焚燒處置的病理性醫療廢物標準重量或標準體積。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遵循“誰委託誰付費、誰處置誰收費”的原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可在政府制定和調整的收費標準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簽訂處置服務協定,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統籌銜接醫療廢物處置行業管理政策,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已包含收集、運送費用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不得向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另行收取收集、運送費用。
第十四條 其他廢物或生活垃圾與醫療廢物混裝的,應按照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繳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醫療服務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置標準處置醫療廢物,不得減少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質量,處置後的醫療廢物應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能職責,加強醫療廢物處置及其收費行為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民政部門強化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監督管理遺體火化裝置焚燒病理性醫療廢物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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