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2006年4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11號印發《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該《規定》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1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4月3日
  • 施行時間:2006年4月3日
檔案通知,管理規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2006〕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具體分類按照國家衛生部、環保總局聯合發布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六安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市設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具體承擔全市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集中、分類貯存並及時將全部醫療廢物收集至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內。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將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集中後移交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集中處置,不得自行處理。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條件具備時,納入集中處置範圍。
第八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程式上報批准。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成本。
第九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收集的醫療廢物應當通過陸路運輸。特殊情況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的標準、規範。採用高壓蒸汽滅菌方式進行處置的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滅菌標準,確保醫療廢物轉變為一般的固體垃圾後,方可進行填埋等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設立警示標誌,並嚴格管理和維護。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如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助和現場救援;同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定期交換意見,也可以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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