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

《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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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其分類依據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郴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發改、交通、公安、城管、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五條 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方式、廢物類別、經營規模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置活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處置。無特殊情況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得拒絕收集。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偏遠農村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建立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條件成熟時,醫療廢物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集中上送至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收集後統一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處置。
第七條 醫療廢物實行有償處置,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向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適當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核定。
市內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在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協商確定具體處置價格,明確收費方式。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繳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服務成本,不得向患者單獨收取。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預案,設定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使用有明顯標識的防滲漏、防遺撒專用運輸工具及車輛。專用車輛須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專用運輸工具及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對於有住院病床且醫療廢物產生量較大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收集醫療廢物,做到日產日清;無條件做到日產日清的,收集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對於無住院病床的醫療廢物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醫療廢物。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醫療廢物轉移按照《郴州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操作規程》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一式四聯,每月一份,由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在交接時共同填寫,分別保存,並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及所在地縣市區分局存檔,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5年。逐步實施可追溯化醫療廢物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運送醫療廢物採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並簽字,醫療廢物運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時,廠區接收人員應當確認該登記卡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後,方可簽收。《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應當妥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建設、運營和管理處置設施。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加強醫療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保持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的處置工藝不能處置的醫療廢物或因設施設備故障不能正常處置的醫療廢物,必須及時轉移到其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將檢測、評價結果在本單位存檔。每半年向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市或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由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或擅自自行處置。
第二十條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廢物中貯存、處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對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督和管理的主要內容,並將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等工作掛鈎,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嚴格督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遵循分類收集制度,及時收集、規範處置醫療廢物。
第二十二條 發改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費收取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市轄區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動物疫病防控、動物診療、定點屠宰、畜禽漁規模養殖等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除人體屍體解剖廢物、病死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外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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