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

《西雙版納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是2011年12月23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8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列入《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血液採集、疾病控制、計生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劃分,醫療廢物的具體處置辦法如下:
(一)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由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處置;
(二)病理性廢物由殯儀館處置;
(三)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以及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在本州不能處置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由有資質專門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條 州、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州、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廢物處置遵循集中化、無害化原則,實行特許經營、集中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活動。
第六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方案;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七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報州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處置費用支付方式、期限,並規定雙方違約責任。同時將協定副本分別報當地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設定醫療廢物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並對本單位直接從事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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