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建築垃圾減排、資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3月,《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建築垃圾減排、資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協調、指導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安排必要的人力、資金保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行格線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處置建築垃圾管理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建築垃圾源頭、末端全鏈條閉環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統籌全市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政策與標準規範,對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和污染防治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和管理職能具體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規劃、審批、管理、執法等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建築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建築垃圾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作為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優先保障用地。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施工現場管理、農村範圍內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指導物業企業落實裝修垃圾管理責任義務,制定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優先納入綠色建材目錄,組織協調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套用。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公安交通、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信息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推動建立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化平台),將源頭排放、審批備案、運輸企業及車輛、處置場、資源化利用場、違規失信等基本信息納入平台監管,實現對建築垃圾處置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同時與相關平台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即時共享,實現數字賦能。
第七條【運輸和處置費用】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建築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建築垃圾種類、利用價值等因素合理制定,並公布實施。
建設項目建築垃圾外運渣土的工程費用結算應當以處置場所的接納數為依據。
第八條【源頭減量】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首要責任,明確建築垃圾減量目標和分類要求,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予以保障,並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到位。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過程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主要責任,編制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並落實相關措施,對建築垃圾進行規範分類、安全處置。
設計單位應當實施綠色設計,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產生,提高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範圍。
第九條【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分類處置建築垃圾應當在紅線範圍內實施,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收集與貯存管理制度;
(二)設定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混合類等建築垃圾堆放池,設定標識、標牌,並採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對排放的建築垃圾建立管理台賬;
(四)對臨時貯存的計畫回填工程渣土,採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第十條【出入口管理】施工單位、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應當對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在出口設定視頻監控、車輛沖洗等設施設備,記錄車輛出入,保持出入口道路、運輸車輛清潔。
第十一條【產生許可】建設工程向施工場地外排放建築垃圾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排放前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建築垃圾產生核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取得核准的運輸單位、處置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運輸、處置協定的證明材料;
(二)編制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與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和貯存、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及相關保障措施等;
(三)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裝修垃圾或者拆除垃圾管理責任人】裝修垃圾或者拆除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下列管理責任人處置,並由管理責任人代收代付運輸、處置費用: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裝修垃圾或者拆除垃圾管理責任人義務】裝修垃圾或者拆除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或者指定專門的堆放點,並保持堆放點整潔,防止揚塵污染;
(二)委託有運輸、處置核准的單位運輸、處置;
(三)引導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確保按照規定分類存放。
第十四條【工程泥漿運輸】工程泥漿應當經過乾化處理後排放。未經乾化處理、確需外運的,由轄區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的條件】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核准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施工方簽訂有建築垃圾運輸協定;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行駛及裝卸記錄、智慧型終端等裝置,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國家和我市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運輸單位義務】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道路行駛的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整潔,密閉裝載運輸,禁止帶泥上路;
(二)保持運輸車輛的行駛及裝卸記錄、智慧型終端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三)按照核准證規定的時間、路線收運建築垃圾至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傾倒建築垃圾;
(四)按照規定分類運輸、裝卸建築垃圾;
(五)隨車攜帶相關核准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規劃和建設計畫】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建築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和場所,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有效銜接,保障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處置設施和場所設定條件】設定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和用途證明;
(二)具有工藝流程、場地平面圖、進出場道路建設方案;
(三)核算建築垃圾處置量的相關資料;
(四)具有可操作的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污染防治等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工藝相對應的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環保、監控等配套設施;
(六)具有建築垃圾分類利用處置的方案。
從事工程回填、道路建設、礦山修復、綠化造景、資源化利用等實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場所應當遵守前款規定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許可。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義務】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准證所載信息接收建築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建築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
(四)定期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測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建檔備查;
(五)不接收未經核准或者與核准不相符的建築垃圾;
(六)不接收未經脫水乾化處置的工程泥漿,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的除外;
(七)不接收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垃圾等固體廢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混合垃圾處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築垃圾。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發現運輸單位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無主建築垃圾處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執法隊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責令責任人清除和修復,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土地管理人或者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責清除和修復;逾期不清除和修復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二十二條【優惠政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在財政獎勵補貼、用地安排、租金減免、政府採購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費、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認定與推廣套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定期進行認定,標註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認定標識,並列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採購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工程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四條【資源化利用】利用和處置單位應當結合建築垃圾種類、物料特性和處置工藝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對工程渣土進行直接利用,用於土方平衡、道路建設、礦山修復、工程項目回填;
鼓勵對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用於生產再生骨料、砌塊、牆體材料、道路材料、水泥混合材料、生物質燃料等產品;
鼓勵對工程泥漿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標準制定】市城市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行業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十六條【聯合監管】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對建築垃圾處置全鏈條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聯合執法,重點查處以下事項: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的;
(二)擅自承運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建築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四)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或者超出核准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
(五)超載超限、未密閉覆蓋運輸,以及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第二十七條【現場檢查】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有權對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信用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環境衛生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處置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建築垃圾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自建自用房屋參照適用】農村自建自用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施行】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築垃圾管理的總體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建築垃圾管理的重要工作指示,促進建築垃圾減排、資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本檔案,現就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根據工作需要,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考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編寫了《重慶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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