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

《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與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1月,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印發《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 文號:渝城管局發〔2023〕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3〕9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市市政設施運行保障中心,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與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竣工後建設業主未移交管護單位的新建城市道路、沿道路兩側向公眾開放的建築退距空間不適用於本規定對行政許可相關要求,其他事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特許經營模式投資運營的城市道路,國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應堅持嚴格管理、分級負責、科學統籌、總量控制、高效集約、即圍即建、建完即拆、按標恢復、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屬事原則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統籌計畫、行政許可、收費、修復、執法等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管道路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心城區由市級社會企業(單位)養護的城市快速路、跨江大橋主橋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占用、挖掘的行政管理,其餘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縣由各平台公司、園區管委會、社會企業(單位)等負責養護的城市道路,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占用、挖掘的行政管理。
城市道路養護單位負責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現場巡查和既有設施保護措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占用、挖掘統籌信息系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收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全市總量控制、中心城區重點路段集中統籌的原則,綜合確定全市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畫,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計畫實施。每年7月,可對部分計畫進行集中調整。
因特殊情況未納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畫但確需進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應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增補進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畫後方可實施。
納入年度計畫未實施、超出年度計畫實施以及應急搶險項目,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統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門作出情況說明。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統籌考慮城市相關配套管網及其他設施布局需求,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減少對已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為,優先採用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施工技術。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牽頭統籌協調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相鄰路段的多個項目開挖時間、工序安排等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對中心城區跨區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施工的開挖時間、工序安排等進行統籌。
第四章 行政許可管理
第九條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並依法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第十條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在占用挖掘審批過程中應對占用挖掘需求、占用方案、人行交通組織方案、挖掘方案、修複方案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對城市重點路段、市級重點項目可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占用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設單位挖掘城市道路並按修複方案自行修復的、開展道路品質提升或按規劃改變道路原有功能的,均應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工程建設單位挖掘城市道路後交由道路養護單位修復的,應同時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納入項目總投資。
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財政收費票據有效時限內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逾期不繳費且經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催告後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和應收盡收管理要求,不得違規多征、減征、免徵或緩徵,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後發布。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許可權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並由道路養護單位修復。
第十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對因堆物堆料、設定箱體等需要申請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合理確定占用時間。批准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工程建設單位到期需繼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延續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 施工與修復管理
第十五條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已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位置、面積等組織施工。
(二)加強對施工區域日常安全檢查、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做好水、電、氣、訊等地下管線安全防護措施和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
(三)施工現場應封閉施工,施工圍擋應整齊連貫、安全牢固、規範整潔,遵循城市管理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設定標準。圍檔區域內一般不得設定辦公場地、宿舍、停車場等非必要設施。
(四)施工現場應設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公示牌,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聯繫人及聯繫電話、開工時間、完工時間、占地位置、占地面積、占用挖掘行政許可等。施工圍擋兩端醒目處和斷點處應懸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公示牌,每超過100米加掛1處。
(五)嚴格執行交通組織方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交通導向標誌、交通警示標誌,做到標識清晰,規範管理施工作業車輛,做好臨時導改道路維護,確保交通安全、暢通。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出入通道,不得影響消火栓、排水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人行道上設定施工圍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占用全部行人通行空間,應至少保留寬度不小於1.5米的行人通道。
(七)做好對施工區域周邊城市道路設施的保護,造成周邊城市道路設施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八)對有條件的施工現場實施視頻監控,加強智慧化管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道路養護單位進行道路養護作業時應按上述要求規範作業,並在施工現場設定公示牌,公示項目名稱、範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許可後10日內應進場實施施工作業。對10日內未進場施工作業或僅進行場地圍擋,且不辦理變更手續的,行政許可單位可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責成工程建設單位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挖掘期限或挖掘面積的,申請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挖掘單位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後,由道路養護單位進行道路面層修復。挖掘單位自行修復的,應在申請挖掘城市道路時一併提交修複方案。
挖掘單位挖掘並完成隱蔽工程後應回填至道路基層,經道路養護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修復或自行修復;對既有道路結構破壞較大的,應同時提交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隱蔽工程檢測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後,應按照不低於原道路設計標準的原則和《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範》等技術規範和標準對城市道路進行修復。道路回填不得使用淤泥、含生活垃圾的土等不合格材料。面層修復應連續完整且採取平行城市道路走向的方式進行矩形面修復,車行道橫向修復寬度原則上應不少於1個車道、縱向修復長度不少於2米;人行道修復長寬原則上均不低於1.5米。
占用、挖掘單位在占用或自行修復完成後應及時拆除施工圍擋,清除棄土、錨釘等建築垃圾,經道路養護單位驗收合格後移交。由道路養護單位修復的,挖掘單位應在道路修復完成後拆除施工圍擋,恢復道路通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時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恢復通行。
挖掘單位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設施,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自行修復。
第十九條 自行修復的城市道路質保期為2年。挖掘單位負責保修期內該路段的道路維護,發生返修情形的應辦理占用挖掘手續並及時修復,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後重新計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通過城市綜合管理回響、部門聯動、多跨協同,加強對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占用挖掘施工的監督和指導。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屬地屬事原則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行業管理,強化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的全過程閉環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信息公示制度,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定期公示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城市管理部門應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通過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主要媒體等渠道公示占用、挖掘施工項目基本信息,鼓勵和發動社會民眾參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或未實行封閉施工、未按要求公示、期滿未拆除圍擋並恢復道路功能等不遵守占用挖掘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對於修復道路質量不合格、進行約談後仍然整改不達標的建設和施工等單位,和多次違反規定,未按批准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逾期不繳費等行為加強信用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城市車行道、人行道、橋樑、隧道、廣場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市管城市道路及中心城區重點路段,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發布並動態更新。
本規定所稱占用城市道路,指因工程建設、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設定箱體等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空間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挖掘城市道路指埋設管線、勘探作業、設定箱體、道路改擴建等挖掘城市道路行為。
本規定所稱挖掘單位,指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道路面層修復,指車行道路面、人行道鋪裝及道路護欄、路緣石等城市道路設施的修復。
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指申請人經批准臨時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應繳納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