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重慶市城市大橋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第一條 為確保城市大橋的安全、暢通和正常營運,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大橋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架設的供機動車輛、行人通行的跨江(河)市政設施。
本市主城區內,經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的、橋長500米以上、橋面寬度4車道以上的城市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大橋附屬設施包括:大橋收費監控設施、測量設施、安全消防設施、照明設施等。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港航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充分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城市大橋的規模、結構、地質環境等狀況,會同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大橋安全保護區範圍,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長江石板坡大橋、李家沱大橋、鵝公岩大橋和嘉陵江牛角沱大橋、石門大橋、黃花園大橋的安全保護區範圍按本辦法附屬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大橋經營管理單位應設定大橋安全保護區的界樁、界標。
城市大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區的空地,由大橋經營管理單位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園林綠化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建設的,應當事先徵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經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在城市大橋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大橋設施。
(二)移動、損壞測量標誌及界樁、界標。
(三)試車、超車和隨意停車。
(四)擅自占用大橋設施。
(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六)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七)從事采沙、取石、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大橋設施安全的活動。
(八)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設定戶外廣告。
(九)機動車輛沿途滴漏、散落、飛揚雜物。
(十)傾倒垃圾、廢渣和堆放物資。
(十一)隨意停靠船隻和木筏。
第七條 城市大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授予的許可權,加強對城市大橋的養護維修、設施安全、過橋收費和安全保護區的管理,確保城市大橋設施安全和暢通,並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大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大橋養護維修的規範要求,編制城市大橋設施的養護維修計畫,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技術要求,對特大型跨江城市大橋主體設施,每5年應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測;對其他城市大橋主體設施,每3年應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測。安全檢測情況應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城市大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應避開車輛運行高峰。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因養護、維修作業,可以臨時或局部封閉橋面,但應事先公告;如果封閉措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應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予以公告;因特殊原因,確需對城市大橋進行整體封閉,應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提前15日予以公告;發生危及安全通行的重大突發事件和不可抗力時,可以對城市大橋進行整體封閉並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堵塞城市大橋交通。
第十條 在城市大橋上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應統一規劃、規範管理;應事先徵得城市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法交納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費,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發布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在城市大橋上鋪設各種管線,應當符合大橋設計規範要求,經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審查同意,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並依法交納設施占用費。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大橋上行駛,應當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大橋經營管理單位的管理。
機動車輛在城市大橋上因故停車,應將車輛停靠在右側車道,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定緊急停車標誌。對在城市大橋上因故停車的機動車輛,公安交警應迅即排除,確保城市大橋的安全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十三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重、寬、長、高)車和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通過大橋時,應事先徵得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同意並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按照批准的時間在大橋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過城市大橋,並承擔過橋監護費。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通過城市大橋應當依法繳納通行費。
通行費收取方式和收取標準的確定,由城市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報請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過橋費或持無效票證通過大橋的,由大橋收費人員責令其補繳過橋費,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處應繳過橋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使用偽造過橋票證通過城市大橋的,除責令補繳過橋費外,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監察隊伍處2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繳納過橋費或者拒絕接受票務檢查,大橋收費人員有權禁止其通過;強行通過大橋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暫扣駕駛證,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一)屬拒絕繳過橋費的,責令補繳過橋費,處應繳過橋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接受票務檢查的,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市政、環衛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的,按照《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涉及《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公安、交通、港航、港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權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城市大橋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重慶市石板坡長江大橋、牛角沱嘉陵江大橋、石門嘉陵江大橋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