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為確保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的安全、暢通和正常營運,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單位)20000412(頒布時間)20000501(實施時間)20011102(失效時間)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文號)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管理辦法(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
【發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75號)
《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主要內容

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的安全、暢通和正常營運,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及其相關安全保護區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黃花園大橋交通樞紐工程設施(以下簡稱:大橋設施)包括:黃花園大橋、黃花園立交橋、石黃隧道、石板坡立交橋、五里店立交橋、北引道和收費監控、測量、安全消防、照明等附屬設施及已徵用的建設用地。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大橋設施授權經營期限內,由大橋設施經營單位按照授予的許可權負責大橋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和過橋收費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
公安、交通、港航、港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大橋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輛通過黃花園大橋、石黃隧道實行雙向收費(暫行)。除正在執行任務的工程搶險車、警車、軍車和公交定線運行的車輛外,通過黃花園大橋、石黃隧道的機動車輛應依法繳納通行費。
機動車輛通過黃花園大橋、石黃隧道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並予以公示。
本辦法施行後,需要調整機動車輛通過黃花園大橋、石黃隧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物價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示。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大橋設施上行駛,應當服從公安交警和大橋設施經營單位的指揮。
機動車輛在大橋設施上因故停車,應將車輛停靠在右側車道,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定緊急停車標誌。對在大橋設施上因故停車的機動車輛,公安交警應迅即排除,確保大橋設施的安全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六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重、寬、長、高)車和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通過大橋設施時,應事先徵得大橋設施經營單位同意並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按照批准的時間在大橋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過橋。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重、寬、長、高)車和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通過大橋設施,應按規定繳納過橋監測(護)費。
第七條 在大橋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應統一規劃,規範管理。
在大橋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應事先徵得大橋設施經營單位同意,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法繳納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費,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發布許可手續。
第八條 在大橋設施上鋪設各種管線,應當符合大橋設計規範要求,經大橋設施經營單位審查同意,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並按規定交納設施占用費。
第九條 大橋設施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大橋養護維修的規範要求,編制大橋設施的養護、維修計畫,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橋設施經營單位應定期對大橋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條 對大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應避開車輛運行高峰,施工現場應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
第十一條 因養護、維修作業,確需臨時或局部封閉大橋設施的,大橋設施經營單位應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大橋設施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維修單位,進行大橋設施全部或部分養護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大橋安全保護區為:黃花園大橋沿橋軸線上游200米到下游150米的水域(含岸坡)和陸域。
大橋設施經營單位應設定大橋安全保護區的界樁、界標。
大橋設施及安全保護區內的空地,由大橋設施經營單位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在大橋設施及黃花園大橋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大橋設施;
(二)試車、超車和隨意停車;
(三)移動、損壞測量標誌及界樁、界標;
(四)擅自占用大橋設施;
(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六)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七)從事采沙取石,挖掘取土,放炮打洞等危及大橋設施安全的活動;
(八)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設定戶外廣告;
(九)機動車輛沿途滴漏、散落、飛揚雜物;
(十)傾倒垃圾、廢渣和堆放物資;
(十一)隨意停靠船隻和木筏;
(十二)禁止行人在隧道內通行。
第十五條 通過黃花園大橋的江上船隻,應遵守嘉陵江通航管理規定,在黃花園大橋安全區內不得新設定船舶停靠位或者船靠碼頭;不得在大橋墩上拴繩搭纜,影響大橋設施安全。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大橋設施或在大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施工作業的,應事先徵得大橋設施經營單位同意,並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過橋費、過隧費或者持無效票據通過黃花園大橋、石黃隧道的,由大橋收費人員責令其補繳過橋費、過隧費。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監察隊伍處應繳過橋費、過隧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繳納過橋費、過隧費或者拒絕接受票務檢查的,大橋收費人員有權禁止其通過;強行通過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暫扣駕駛證,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監察隊伍責令其補繳過橋費、過隧費,並處應繳過橋費、過隧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市政、環衛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的,按照《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涉及《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監察隊伍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公安、交通、港航、港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權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妨礙大橋收費管理工作或侮辱、毆打大橋收費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大橋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