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是一則檔案,文號渝府發〔2005〕8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5〕81號
簡介,重要性和必要性,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總體思路,基本原則,發展目標,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加大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協作。,

簡介

渝府發〔2005〕8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適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大力提高農民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組織化程度和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進一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現就加快發展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出如下意見:

重要性和必要性

充分認識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為了維護和實現共同利益,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市湧現出8000多個各種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這些組織依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圍繞支柱特色產業,在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還存在數量較少、規模偏小、實力較弱、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制約著我市農業農村經濟的更快更好發展。
當前,我市農業農村經濟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農業經營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於實現小生產與大市場對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增強抗禦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能力;有利於加強農業技術和信息交流,促進農戶與龍頭企業聯結,實現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有利於落實國家扶農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轉化,降低農產品生產經營成本,增加農民收入。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解決好“三農”問題的高度,充分認識我市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心,切實把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總體思路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農民自願為前提,以增加農民收入為中心,圍繞主導產業和地方特色產業,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創辦、政府扶持、部門指導、市場運作”的思路,依託龍頭企業和經營實體,大力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全市範圍內逐步形成縱向相通、橫向相聯、產加銷銜接、農工貿一體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網路,實現農村生產經營的組織創新和機制創新。

基本原則

1.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原則。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以農民為主體,堅持入社(會)自願、退社(會)自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規範運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切活動都要把維護社員權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千方百計地實現組織成員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樣化發展的原則。各地要立足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根據農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場需求,結合實際確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類型和運作模式。
4.按合作制進行利益分配的原則。經營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積極吸引民間資金的進入,建立共同投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運行機制。在分配盈餘時應留存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於自身發展壯大和應對市場風險,其餘應按照成員投資額和交易額比例返還給組織成員。
5.市場運作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的原則。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既要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又要積極給予正確引導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動不強迫、扶持不干預、參與不包辦。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不能一哄而上,要在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發展。要結合我市已經實施的國家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示範項目和“兩社兩化”建設項目,圍繞優勢產業,抓好一批示範項目,扶持一批示範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6.依法保護的原則。要加大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保護力度,進一步明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堅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切實保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發展目標

圍繞我市農業農村經濟的區域布局規劃,力爭用3―5年的時間,在優勢農產品產地普遍建立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使全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數量在2004年的基礎上翻一番,加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超過30%,40%以上的主要農產品通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加工和銷售。

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創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鼓勵和引導多主體創辦、多形式發展。要根據農民的需要和自身實力,引導農戶組建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既要發展鬆散、半鬆散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又要鼓勵發展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既要支持發展生產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銷售合作型、科技服務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又要鼓勵發展產加銷結合和貿工農一體的合作經濟組織;有條件的地方還可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區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實現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發展。具體可採用以下形式:一是農民合作創辦。鼓勵有銷售渠道、生產技術、加工實體、資金實力和創新精神的專業大戶牽頭,聯合農民創辦合作經濟組織,採取“大戶+基地+農戶”的模式。二是企業創辦。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建立“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三是基層農業服務機構和供銷社組織領辦,發揮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市場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四是集體經濟組織創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市場需求,建立特色鮮明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五是發展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建立聯合組織或行業協會,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開展合作服務。
(二)完善內部管理運行機制。各地要積極指導和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內部積累和利益分配機制,不斷壯大經濟實力,擴大經營規模,增強生存、發展和競爭能力。具備條件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努力發展對外經營,不斷提高參與國內、國際合作貿易的能力。
(三)認真做好登記管理與服務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審核認定和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營利和非營利的不同性質,分別由區縣(自治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農村合作經濟的業務主管部門及工商、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本著既有利管理,又有利發展,既注重規範,又體現支持的原則,主動服務,低限收費,簡便快捷,認真做好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審核登記和服務工作,使全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規範的指導下發展,在發展的基礎上不斷規範。

加大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市財政每年繼續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信息服務、技術指導、社(會)員培訓、市場行銷等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也要根據自身財力狀況適當安排扶持資金。有關金融機構要重點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各級農業、林業、水利、農機部門在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市場行銷、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機社會化服務及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研發引進等專項資金使用中,要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予以重點扶持。其他相關部門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也要對運作規範、制度健全、管理嚴格、前景較好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予以重點傾斜。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實施的科技開發和科技推廣項目,經過論證和篩選,符合條件的,科技部門要列入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予以扶持。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要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的有關規定,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從事農業機耕、農機維修服務、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有關農業技術培訓業務和家禽、畜牧、水生動物配種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符合稅法規定範圍的,按1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貸款支持力度,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問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授予一定的信用額度,在各種貼息貸款項目的小額貸款上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傾斜。鼓勵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與農產品加工企業聯合建立信用聯保中介機構,設立擔保基金,解決生產資金貸款難的問題。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涉農部門要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適當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傾斜。水利部門要積極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配套建設供水、飲水等基礎設施;交通部門加快改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在地區的交通條件,暢通農副產品運輸渠道;電力部門要加大農村電網的投入和改造力度;電信、廣播電視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在農村的覆蓋網路,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及時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創造良好條件。
(五)給予用地、用電政策優惠。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創辦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發展花卉苗木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等需要臨時用地的,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採取租賃、入股等形式予以解決。鼓勵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所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優先安排。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農產品初級加工的用電,由電力、物價部門核准,可以執行非普通工業用電電價。
(六)在項目申報、進出口經營權辦理和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取得法人資格、具備申報相應項目基本條件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爭取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技術轉讓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時,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視同仁。對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和出口實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進出口經營權,促進其拓展國外市場。鼓勵各類人才參加、創辦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經批准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任職、兼職或擔任技術顧問,或從事農業技術開發、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允許其按貢獻大小取得相應報酬;以資金或技術入股的,允許其按所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和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的有關規定取得收益。

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協作。

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協作,形成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合力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業產業化的重要載體,是新形勢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形式,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力抓手。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扶持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扶持農村的觀念,切實加強領導,狠抓措施落實。市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統籌、協調的職責,認真研究政策措施,及時解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促進我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加快發展。市農業局、市供銷總社和其他涉農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切實做好組織引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共同推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理清發展思路,制定發展規劃,落實發展措施,健全發展機構,明確發展責任,紮實抓好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工作。各級科協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非營利性的農民技術協會(研究會)的指導,促使其由鬆散型向緊密型、由技術服務型向生產經營實體型轉變;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確保各項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輿論導向,為推動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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