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重慶金融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重慶金融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府發〔2006〕1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重慶金融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6〕114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渝府發〔2006〕11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為加快我市長江上游金融中心建設步伐,實現“十一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奮鬥目標,進一步改善金融業發展環境,把金融業發展成為我市支柱產業,特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全面改善金融業發展條件
(一)提升金融業發展的地位。圍繞建設長江上游經濟中心的總體要求,制定並實施我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戰略規劃,把金融業發展成為我市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努力把重慶建設成為長江上游金融中心。要促進金融機構更加全面地融入到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之中,積極為金融機構更好地把握了解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信息、參與重大政策審議等創造條件。
(二)進一步強化政府在金融業發展中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與“一部三局”的聯繫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分析協調會,強化與金融管理部門和各類金融機構的交流溝通,建立協同管理、共促發展的組織協調機制。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業的支持,幫助支持金融業做大做強,為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為金融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發展和生活環境。
(三)加強徵信體系建設。整合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質監、公安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和完善企業與個人徵信體系。將全市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工作人員的金融信用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對不誠信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對不誠信企業、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必要的信息披露。深入推進服務縣域、農村和民間融資的信用工程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四)積極鼓勵金融創新。對國家的金融改革措施和金融創新產品,積極爭取在重慶先行試點和推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鼓勵和支持銀行、保險、證券和信託等行業創新合作模式。
(五)切實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力度,有效保護金融債權,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六)設立金融專家諮詢委員會。整合市級政策研究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科研院所和司法等方面的智力資源,組建重慶市金融專家諮詢委員會,充分發揮在渝金融專家的作用,為我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政策和措施提供專家諮詢服務。
二、建立激勵機制,促進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加快發展
(一)鼓勵新設金融機構。對在渝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根據註冊資本的情況,一次性給予資金補助500萬―1000萬元人民幣;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新設立的市級機構,一次性給予資金補助200萬―500萬元人民幣。
(二)對金融機構新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給予政策優惠。金融機構在重慶中央商務區購地新建自用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給予一定補助;購置辦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一定的購房補助。
(三)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建立金融貢獻評價制度,對支持本市經濟發展貢獻較大的金融機構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從2006年開始,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牽頭,根據金融機構對本市的貢獻情況,按照相關辦法進行評價,提出獎勵資金金額,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安排。
三、加強金融人才培養與引入,落實金融業人才政策
(一)加強金融人才培養。積極創造條件,引進境內外金融專業培訓機構,鼓勵支持金融專業和學科的發展,把重慶建成長江上游金融人才培訓基地。
(二)鼓勵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來渝發展。金融機構以股權、期權等形式給予其市級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在股權、期權兌現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兌現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流到本市的市級以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突出貢獻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給予一定的購房稅費減免。
(三)幫助市級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解決子女讀書問題。引入我市的市級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突出貢獻人員的子女需在中國小入學的,由市教委負責協調就近安排進入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
四、市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五、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